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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党员干部为企业代言

发布时间:2024-01-19 06:18:55

『壹』 事业单位退休后兼职最新规定

关于包括事业单位人员在内的公职人员退休后在企业任职方面的文自八十年代就有,现行有效的、最权威的文件是中组部2013年印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大致意思是:1,退休去企业任职必审批,2,退休三年之内不得在退休前管辖范围内任职。3,退休三年内在管辖范围外、退休三年后在各类企业任职,须报批,须将关系转到企业,从此与公职机关一刀两断,不再是公职机关的退休干部。
从这些年从事清查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情况看,查出经商办企业的退休干部,没有一个选择把关系转到企业的,都选择退出企业保留公职单位退休干部身份。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 离) 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 任职) 。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 任职) 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 任职) 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 任职) ,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 任职) 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报告,由拟兼职( 任职) 企业出
具兼职( 任职) 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 人事) 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 任职) 。
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 任职) 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报告,由拟兼职( 任职) 企业出具兼职( 任职) 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 人事) 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 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 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 离) 休;在企业办理退( 离) 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 任职) 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 任职) 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 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 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 担任) 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 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 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 任职) 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或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 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 任职) ,按照本意见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 的规范管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这个文件认为党政机关包括事业单位,原文是"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把事业单位人员一网打尽了,包括事业单位在职、离休、退休人员,都不能去企业担任职务。
尽管是1986年的文件,但是中纪委认为仍然有效,这是中纪委网站对2018版党纪处分条例的解释,该文件居然还在引用范围内[捂脸][捂脸][捂脸]

『贰』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从事与原业务相关经商给予什么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以及具有审批、执法监督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辞职,要按照上述精神从严管理。以上规定,也适用于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十三条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中:批评教育:对党内违纪问题的一种非党纪处理形式。它既可以就某一违纪问题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合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来使用。党内通报批评要具有原则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在内容上一般包括错误的事实、性质,产生的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组织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等,诫勉谈话也可以视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分别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五种党纪处分。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党政机关的在职干部,如本人要求保留公职去经商、办企业,可予批准,但不能保留原来的职务,其工资及生活福利待遇应即停发。如果本人要求辞去公职经营个体或集体经济,应予同意。党政机关干部可以采取向投资公司投资的方式,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作贡献,投入的资金可按照银行的规定获得利息,但不能参与有关企业的经营活动,更不能从中分红。选聘的乡镇干部,除了其中担任乡镇党委正副书记、正副乡镇长、正副乡经管会主任的以外,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兴办企业和参与有关企业的经营活动,但不得经营与本人分管工作业务有直接联系的工商企业。他们所经营的个体或集体企业,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申报批准,依法经营。精简机构后,允许机关编余人员个人或集体兴办企业,但要同机关脱钩,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编余人员办企业后,随之不再把有关人员列入行政编制,并应进行工商企业登记。这部分人员经营企业所得的利润,不得用于增加机关干部的工资、奖金或其他福利开支。一般国家公职人员不可以经商。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第十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11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第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所称“离职”,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离开公职,包括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形。“原任职务”,是指离职或者退休前最后担(兼)任的职务。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二、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叁』 正能量活动企业退休老同志参与有哪些成效

一、主要做法:从调研情况来看,××县现有离退休干部逾5000人。老干部队伍庞大、分布面广,经验丰富、影响力大,身体较好、精力充沛,发挥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充当公益事业“参议员”,传递正能量。陆学孔、张保亭等一批曾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干部,凭借自己治政谋事的丰富经验,应邀参加和列席党政重要会议,参与重大决策,对加强党的建设、发展经济、社会事业进步等工作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和建议,被社会誉为“政治高参”;韩培琛、张启范依托关工委、老促会、老年协会等团体深入社区、乡镇等基层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加强青少年教育、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的建议,为我县各项事业发展出谋献策,深受社会各界人士好评;县关工委近年来联合县慈善会救助贫困优秀学生1000余名,高中生600余人次、中小学生1200余人次,发放善款400余万元;县老年协会围绕县委、县政府关于“三城联创”总体部署,坚持以老干部工作努力为党的事业增添正能量为价值取向,发挥老干部作用,壮大“三城联创”志愿服务队伍,推进全县“三城联创”工作,为建设和谐、富裕、美丽新××贡献力量。二是充当培育下一代的“辅导员”,传递正能量。近年来,以毕新年、史永德等为骨干组成老干部宣讲团,深入社区、农村、学校进行革命传统、爱国主义精神和国防知识、法律知识等各种讲座共20场次,受教育人数达53万人次;陆学孔、袁国春等老教育专家每年利用暑假时间,深入清华苑、名郡、新地阳光城等社区开展“安全教育进社区、老少携手铸平安”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在“清明节”、“六一”、“国庆节”等节点开展各项主题实践活动,广大老干部的积极参与活动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县老年协会邀请全国“三老”模范普森和公安干警、司法人员对学生进行“三理”教育,播放爱国主义教育片380多场,受教育师生12万多人,对12000多名留守儿童进行登记造册、分包帮扶,向全县中小学校发出4000份倡议书。在开展敬老童星教育评选活动中,评出敬老童星2400多人,评出优秀教师45人。三是充当矛盾纠纷“调解员”,传递正能量。史永德、王学智等退休干部以县老年协会为平台,把群众基础较好、德高望重、身体健康的老干部、老教师、老党员、老军人、老模范组成“五老调解员”,深入到矛盾纠纷多、治安案件多发的村、组和社区调解民事纠纷,教育群众移风易俗,倡导和引导群众过积极、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多年来,县、乡、村613个老年协会,近万名会员调解民事纠纷两万多件,一些老年人赡养问题得到解决,计生遗留问题得到处理,民间矛盾纠纷得到化解,群众的利益得到保护,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一经验得到了省委组织部的充分肯定,在全市、全省、全国得到了推广。四是充当老年文化的“宣传员”,传递正能量。以赵静庵、杜百泉为骨干的老干部书画爱好者,依托老年书画研究会这个平台,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比如每年的重阳节都要举书画展,逢国庆、重要节日也举不同主题的书画展,展示出老干部“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良好精神风貌;推动了老干部文化养老,丰富和活跃了老干部的文化生活;进一步激发了老干部们争献余热,共筑中国梦的激情,确保了老同志们政治坚定、理想永存、思想常新。此外,一些擅长书法绘画的老干部,还在重阳节、春节到来之际,义务为广大市民挥墨写字作画,受到了群众的广泛欢迎。县老年书画诗词研究会已成为××文明建设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五是充当老年继续教育的“辅导员”,传递正能量。××县老干部大学25年如一日,把学校成了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阵地,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课堂,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老有所为、服务社会的平台,使学校不断发展,吸引力越来越大。在校学员已增加到700余人,曾多次受到省、市委老干部局的表扬,并被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表彰为“全省老干部学校建校20周年先进集体”。原常务副校长李海山同志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老干部发挥作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被省委组织部和省委老干部局授予“优秀共产党员”光荣称号,并获得“全国老龄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二、存在问题我县在发挥老干部正能量作用工作中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思想观念认识不到位。从调查情况看,少数部门和单位领导对老干部发挥正能量作用的认识不足,认为老同志年龄大了,发挥作用微不足道,还会带来健康等其他问题;另外,现在本来人就多,退了休再来干不好安排。除此之外,一些老同志受思想观念约束,缺乏发挥作用的主动性,认为自己忙碌了大半辈子,现在上了年纪,身体和精力都不像从前,退下来应该好好休息,保持身体健康、精神愉快才是退休后的主要任务。二是组织引导力度不够。所在单位支持不够。有的单位在关心支持老干部发挥作用方面,仅仅停留在嘴上,没有落实到行动上,老干部发挥作用所需要房屋场地、器材设备、书报杂志、交通工具、经费开支等方面支持力度不大,使老干部发挥作用的愿望和条件受到限制。三是老干部的知识和能力得不到及时更新和提高。有些老干部退下来以后,生活圈子相对缩小,不能及时了解新情况、新变化,不能了解和吸收外地的先进经验,上不了解政策,下不了解实际,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一批有专业知识的离退休干部,原来掌握的知识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致使他们在发挥作用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四是社会氛围不浓厚。一是新闻媒体对老干部发挥作用的报道深度广度不够,涉老部门对典型培养的推广力度不大,缺乏舆论导向。二是家庭支持不够。老干部家庭的支持是最难得的,也是最有效的。但一些家庭亲属认为离退休后应该养老,不应再到社会上服务。这些观念制约和影响着老干部发挥作用。五是缺少考评激励机制。当前,省市县没有出台有关老干部发挥作用考评激励制度,老干部发挥作用大部分出于本人的不求回报、淡泊名利的精神境界。作为一项需要长期开展的工作,仅靠少数德高望重老干部个人的奉献精神显然不符合时代节拍和要求。仅靠老干部局等少数单位协调联系,长期缺乏省市县级层面有效的考评激励制度,也不利于对老干部发挥作用作出科学有效评价,不利于弘扬先进、调动各方积极性。三、建议和思考一是教育引导,夯实老干部发挥正能量作用的理论根基。注重强化政治意识教育,要切实落实老干部各项政治待遇和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益,注重政治理论、政策时事、政治纪律教育,教育引导广大老干部立场坚定、旗帜鲜明、顾全大局、支持发展。同时要重视退休前教育,对即将退休的干部进行教育培训,原单位要开展正能量教育,指导退休后的学习活动,克服“退即是休”的消极思想,打牢增添正能量基础。继续延伸老年教育覆盖面,逐步推进乡镇、老年教育体系建设,使乡下居住的广大老干部、老同志能方便地接受再教育,学习新知识,增长新本领,跟上时代步伐,提高参与社会的能力。要经常举老干部专题报告会或邀请老干部参加各类形势分析会、报告会,使他们始终保持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二是激发热情,营造老干部发挥正能量作用人文环境。发挥老干部作用需要营造良好环境,为老干部积极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搭建平台,为老干部搭建老有所为、发挥余热的桥梁,建设好老干部活动室和交流机制。营造尊老敬老的浓厚氛围,通过部门各种信息宣传渠道,大力宣传在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的老干部先进事迹,宣传老干部不为名、不为利,为社会经济事业发展无私奉献的优秀品质,通过树立“老有所为”先进典型,开展争当“老有所为”先进个人活动,激发老干部再作贡献的豪情壮志,为推进县域经济社会跨越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三是搭建平台,拓宽老干部发挥正能量作用的服务领域。要结合老干部实际,以丰富老干部精神文化生活为契机,发挥老干部作用于各类活动中,创新老干部发挥作用的方式,调动老干部的积极性。如:组织集体娱乐活动,每年定期组织到外地去旅游,组织经常性的保健讲座,组织开展广场舞、太极拳等联谊交流活动,使他们在身体健康和积极向上的状态中安享晚年。同时搭建社区服务管理平台。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增加服务内涵,发挥老干部在社区建设、社区党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作用,让老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四是健全机制,提供老干部发挥正能量作用的后勤保障。完善组织保障机制,充分发挥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吸纳、自主发展的老干部发挥正能量格局。建立多渠道地吸纳老干部参与到社会服务机制,为老干部积极参加活动提供需求信息和必要帮助。同时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要通过财政补助、单位筹集、社会募捐等渠道,设立老有所为基金,为老干部发挥作用提供必需的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支持满足他们的合理需求,保护他们的工作热情。同时要为老干部发挥作用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针对他们的身体状况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险措施,确保老干部人身安全。为党的事业增添正能量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赋予老干部工作的重要使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征程中,××县将会组织广大离退休干部释放出的正能量、作出更大的新贡献。

『肆』 退休党员为民办实事能做什么

法律分析: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是党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这对于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使他们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这部分党员的组织生活,要以既便于管理,又便于这些同志参加为原则,可采取以下方法组织安排:

(1)凡就地安置仍归原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可以单独成立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党的关系已转街道或乡镇党组织的,街道或乡镇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并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2)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的离退休党员,党组织可根据情况,将他们另编支部或小组,由党委指派专人负责联系;也可与居住地的街道党工委联系,平时在街道参加活动,定期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对于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党组织可指定党员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4)退职干部党员和退休工人党员,由街道(或农村)党组织负责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5)组织离退休党员过组织生活,要根据他们的特点安排活动。活动要照顾他们的身体状况,不宜过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伍』 新条例对党员干部退休后经商办企业如何规定

新条例对于党员干部退休后经商办企业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内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进行了规容定: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陆』 退休干部可以经商办企业吗

法律分析: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方针。机关退休(含离休,下同)干部从事经商活动,容易助长官商不分,使有的人利用原来的工作关系和影响参与倒卖活动,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滋生腐败现象,必须坚决制止。为了保持党政机关的清正廉洁,保证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更好地发挥老干部的表率作用,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中央有关部门对县以上机关的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

(2)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含名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企业也不得聘请他们任职。已经任职的,必须辞去职务。

(3)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可以应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业性企业任职,但到本人原所在机关主管的行业和企业任职,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满两年以后。到这些企业任职的,要经所在机关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并与聘用单位签订合同。

(4)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生产,进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讲学、写作、翻译,以及从事为改善机关后勤服务而开办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室等经营服务活动,继续按中发[1984]27号文件酌有关规定执行,取得合理报酬,严格照章纳税,其原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

(5)党和国家机关要加强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退休干部,其原所在机关应及时纠正;不按规定纠正的,要追究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纪检等部门,要经常检查执行规定的情况。机关党组织和企业党组织,要切实负起监督的责任。

(6)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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