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人员退休后返聘,劳务报酬是按什么发放的
首先应该根据劳动协议签发。根据法律规定,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次被用人单位重新聘用或者在其他用人单位任职的,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不再属于劳动关系,而退休人员已经失去了“作为劳动者,双方不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劳务协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
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建立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合同基础上。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劳动合同在中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陆法系国家对劳动合同一般都有规定,如法国民法典、德民法典等。劳动关系变成了只能是雇佣关系,工资数额也不受最低工资的限制。
B. 大学教授退休后,被学校返聘,会有退休金和工资两个收入吗
大学教授退休后,被学校返聘,会有退休金和工资两个收入。老师一直都是人们灵魂的塑造者,很多人也把老师比喻成燃烧的蜡烛,弘扬教师们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精神,很多已经退休的教师被学校返聘,那么问题来了,大学教授退休后,被学校返聘,会有退休金和工资两个收入吗?
我们首先来看下关于再就业协议中工资的解释,再就业工资是指,甲方根据其职称和级别向实行正常工作制度的人员,支付每月XX元的再就业工资,对未执行正常工作制度的员工,由部门对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按规定标准进行分配。业绩工资是指,根据乙方工作量和岗位贡献,然后经学院审计部审核后由科内支付。
退休后的大学教授,被学校返聘,会有退休金和工资两个收入。再就业工资,可以根据签订协议的具体规定来发放。
C. 退休返聘薪资待遇的规定
退休专家是医院的宝贵财富,自实行退休专家返聘制度以来,较好地发挥了他们的作用,为充分调动老专家的积极性,根据本院实际,特制定以下返聘管理规定。
一、返聘条件
(一)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及相应的执业资格,正高男70岁以下、女68岁以下,副高男67岁以下、女65岁以下。
(三)退休一年内未申请返聘或不接受医院返聘者,今后不再返聘。
二、返聘专家的职责
(一)返聘专家在门诊部、医务科或科室的领导下开展医疗、教学、科研工作,主要接诊挂专家门诊号的患者,如专家愿意,也可以接诊挂普通号患者,普通门诊的危重和急性疑难病症需要专家会诊时,不得要求患者另行挂号。
(二)服从医院安排,每周至少半天参与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或教学督导工作。
(三)根据科室邀请或医院安排,按时参加科室查房、会诊等,以解决疑难病例的诊治工作。
(四) 对三次门诊未确诊的患者,应及时请相关科室医师会诊或收入住院。
(五)主持科技计划项目者,继续完成科研工作,原则上不安排新的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在学术团体中任职。
三、返聘专家的待遇
(一)返聘专家执行退休工资,每天补助每位专家返聘津贴10元,按考勤计发。
(二)返聘专家按下列工作量计算奖金,每人次挂号费正高职称补助6元,副高职氏厅行称补助4元,普通门诊补助1.5元,每收一位住院患者补助50元,由专家独立操作完成的门诊诊疗费补助诊疗费的10%(必须有相应凭证),不另行享受医院奖金。
(三)因工作需要安排 其他 工作,按每半天30元(不含返聘津贴10元在内)
作为奖金和津贴。
(四)专家参加教学工作,按现行课时酬金标准全部发放给专家。
四、返聘专家的管理
(一)要求返聘的退休专家本人申请交人事科,由人事科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原则上每年讨论一次。
(二)返聘专家与医院签订协议,由医务科安排工作。
(三)返聘专家请假等日常行政事务由门诊部负责。
(四)未经院方同意严禁返聘专家在城区内其它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五)返聘专家门诊开诊时间同医院正常作息时间;严格按照专家排班表准时开诊,不得随便开诊或停诊,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特殊情况(如抢救患者,突发事塌段件等),需告知门诊部办公室,经允许后方可离开。因故不能坐诊,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向门诊部办公室请假,由门诊部通知挂号处停歼哗号。凡迟到、早退或脱岗1次扣专家补助费20元,无故缺席1次扣专家补助费50元并进行质控通报。
(六)认真遵守值班制度、首诊负责制、门诊病历和处方书写的有关规定及诊疗常规,医院每月对专家门诊重点质量指标进行考核(考核指标附后),其考核质量与经济挂钩: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或抗生素占药品收入比例每超过规定指标1%扣专家补助费50元,引发患者书面投诉1例扣专家补助费100元并进行质控通报。
(七)返聘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有权解聘。
1.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红包、回扣等。
2.未经院方同意在城区内其它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者。
3.拒绝参与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或教帆盯学督导工作者。
4.责任心不强,发生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或返聘以来发生患者书面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有责任年度累计3次以上者。
5.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事假一个月以上。
五、附则
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执态衫和行,院字_2004_33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 退休后返聘的规定 [篇2]
退休返聘相关规定:
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2、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伏携办发[1997]88号) 《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D. 医院返聘退休人员工资规定
法律分析:退休返聘人员和单位之间只能认定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也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所以工资数额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例如北京市最低工资1560元,是职工实际拿到手的数额不得低于1560,但退休返聘人员不受这个限制,工资哪怕是1元也是不违法的。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 上海退休返聘工资标准
法律分析:工龄满35年的可以领取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30年至35年的百分之八十五,25年至30年的百分之八十,以下每5年一个档次。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除了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都是公务员身份,都属于公务员编制,包括国家机关、共产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F. 国家退休返聘政策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退休金标准为: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满整年后的剩余月数,每个月按照0.083%计发。
一、退休返聘优点
(1)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经验较丰富。很多退休人员还可以再继续上班的,一般都是原来单位里的技术骨干,或是管理干部,特长往往比较突出。 [1] 他们的经验丰富,可以作为公司的培训人员,向新进员工介绍自己的经历,传授经验。为公司文化的传承和公司知识体系的传承都有很大好处。
(2)退休返聘人员对于所工作的单位来说,其成本要大大低于普通员工。因为退休返聘人员往往都是在原单位享有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因此无须再为其支付这些社会福利。另外,退休返聘人员由于在原单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经济上的压力不大,对薪金收入也没有过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资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态度比较认真,多年的磨练使他们养成了认真的工作态度。
(4)退休返聘的人可以发挥余热,更多的为社会产生价值。
二、退休返聘的缺点
(1)稳定性较差。由于退休人员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们对于工作收入的依赖较低,企业一有风吹草动、形势不妙,就会人心思动,退回家里颐养天年。缺少与企业同甘共苦的奋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
(2)退休返聘人员大多由于年龄、精力上的原因,难以从事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工作时间也相对较短,很难根据企业的要求或临时性的工作要求,作经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3)退休返聘人员一般创新能力比较差,几十年的工作经验会固化他们的思维,限制了他们的思维,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一般不宜做创新性工作。
三、退休返聘存在的问题
1、工伤保险
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是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强制性。然而,在聘用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法律则没有规定其可以加入工伤保险。而在实际生活中,聘用单位往往是不予办理与工伤保险类似的商业保险的,日后,一旦返聘人员因工作造成人身伤害,由此产生的损害费用的承担主体便成为了纠纷高发区。
2、加班补偿
返聘人员在劳动后所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工资还是薪酬关系到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费用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合同,故其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薪酬。既然属于薪酬,那么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用的相关规定自然成为当然。
但是,返聘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技术含量比较高,同样的加班时间内为聘用单位创造的价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认定不能给与加班费用,这无疑是不合理的。
3、劳务解除
劳务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关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但在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则不存在经济补偿的规定。基于此,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间解除劳务关系时,不应当再享有经济补偿。
4、腐败问题
退休返聘人员,被返聘的单位为原单位关联企业,可能利用之前原单位的关系,为现供职企业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滋生职权、职务便利之外的腐败现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G. 医院返聘退休人员规定
为规范退休职工返聘工作,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返聘原则:
1、退休的医疗专业技术职工,因医院工作需要,本人自愿接受返聘;
2、除确因特殊需要的,党政管理部门及其它技术岗位原则上不返聘退休职工。
二、返聘条件:
1、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正常工作;
2、原则上年龄65周岁以下、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个别确因工作急需,与上述条件不符的,经院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返聘程序:
1、返聘退休职工,应由用人科室填写职工返聘申请报人力资源部,经有关部门审核,医院办公会研究批准后聘用;
2、受聘人与医院签订《返聘协议书》。
四、返聘职工待遇:
1、返聘职工的工资待遇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确定,正高3300元/月、副高2600元/月、中级2150元/月;特殊返聘职工相关工资待遇,根据工作性质,另行确定;
2、经批准的返聘职工比照在职职工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3、绩效:
⑴返聘在职能科室的职工享受机关后勤平均奖;
⑵返聘在临床和医技科室的职工由所在科室发放绩效,标准由科室根据被返聘人完成工作的质和量确定。
五、返聘职工职责和要求:
1、返聘职工与在职职工同样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地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2、返聘职工要从医院利益出发,服从医院和科室工作安排;
3、返聘职工原则上不再安排任何行政职务。
六、续聘与解聘手续:
1、返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聘期一般为一年,个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月向科室申请;医院决定不再续聘的,应提前一月告知受聘人;
2、返聘期结束前一个月,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考核,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续聘;
3、对违反医院有关规定的返聘职工,医院有权随时解聘。
为规范员工退休和退休人员返聘工作,充分发挥退休老专家学识渊博、临床经验丰富的优势作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员工退休
(一)退休年龄、退休工资规定
退休年龄、退休工资按杭州市人事部门退休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退休手续
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内按规定办理有关退休手续。
二、退休员工返聘
(一)返聘原则
1、医院及科室工作需要,由个人向医院提出申请,返聘人员身体条件许可,能够全日制正常工作,具有区内领先的医疗技术,能为人师表。
2、返聘以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其他人员原则上不予返聘。
(二)返聘条件
1、原则上返聘人员要求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2、年龄一般女性65周岁以下,男性70周岁以下,省、市级名医可延长2年,特殊需求由科室申请批准以后可适当延长。
3、在院外无其他业务兼职。
4、聘期一般为两年。
(三)返聘人员职责
1、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履行同样本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返聘期间不得再受聘于外单位。
(四)返聘待遇
1、返聘人员退休待遇不变,并按规定补足工资。
2、享受科室同级人员奖金及院内其他福利。
(五)返聘程序
1、返聘科室须在返聘人员退休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陈述返聘理由、要求承担的工作等交人事科,经审核返聘条件,由相关管理组织提出是否返聘的意见后,提交院领导班子讨论,再报卫生局同意后返聘。
2、签订相关协议,人事科下达返聘通知。
3、返聘职工接受医院及科室双重管理,按在编职工进行考勤、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聘的参考依据。
4、聘任期满后如需要继续返聘的,聘用科室须提前2个月将书面返聘申请交人事科,经审批同意后人事科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如期满前一个月未接到再聘通知即为聘任终止。
(六)解聘
返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时予以解聘:
1、聘用期间未能按约定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出现重大差错和过失而损害医院利益;
3、违反医院的规章制度,如不合理用药、开大处方、向外介绍病人等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
4、违反医院规定在外单位兼职;
5、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
6、不服从医院或职能科室安排;
7、聘任期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离退休人员):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于2017年
10月01日生效,至2018年09月30日终止。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工作内容。根据甲方安排,聘用乙方担任儿科二病区(部门)主任职务,乙方返聘期间的岗位职责为:
一、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及行政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三、领导本科人员,对患者进行医疗护理工作,完成医疗任务。
四、定时查房,共同研究解决重危疑难病例诊断治疗上的问题。
五、组织全科人员学习、运用医学先进经验,开展新技术、新疗法,及时总结经验。
六、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并及时处理差错事故。
七、确定医师轮换、值班、会诊、出诊。
八、负责对挂钩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工作、帮助基层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九、参加门诊、会诊、出诊,决定科内病员的转科转院和组织临床病例讨论。
十、领导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意见。
十一、妥善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并担任临床教学。
十二、制订本科的年度规划,组织实施,检查进度,总结经验。
2、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工作时间:乙方每周工作5天,每日工作8小时。
4、报酬:甲方于每月18日-25日支付乙方报酬。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0000元,以后根据外聘人员工资管理办法适时调整。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5、甲方为乙方提供工作所需的相关工作条件、劳保物品等。
6、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超时工作或者安排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甲方按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工资或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7、乙方享受甲方在职职工同等的福利、年休假待遇。但本协议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协议解除、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2、有下列情况发生时,甲方可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⑴乙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
⑵乙方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
⑶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欺骗行为等;
⑷甲方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工作或其他原因乙方不适合在甲方工作;
⑸其他应解除本协议的情况。
3、有下列情况发生时,乙方可解除本协议:
⑴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
⑵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严重侵害乙方利益;
4、甲、乙双方因任何原因需解除、终止协议,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者除外。
5、协议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2)乙方在返聘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本协议终止。
四、因乙方个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具体情况乙方应予以甲方相关赔偿。
五、争议处理。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为规范退休人员返聘留用工作,充分发挥退休老专家学识渊博、临床经验丰富的优势,适应竞争日趋激烈的医疗环境,减轻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压力,充分保障我院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返聘留用原则
一医院及科室工作需要,由个人向医院提出申请。
二返聘留用以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为主。
二、返聘留用条件
一科室或医院工作需要,退休后暂无合适接替人员的岗位需要,本人同意返聘者。
二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适合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且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原则上具备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业务能力扎实,能独立操作业务相关的仪器设备,胜任应聘岗位工作。
五在退休前原岗位任职期间,无重大差错记录,未发生重大责任性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
六年龄一般女性70周岁以下,男性75周岁以下,原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可适当延长放宽条件。
三、返聘留用程序
一返聘科室须在返聘人员退休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本人填写《民医院退休返聘留用申请表》,陈述返聘理由、要求承担的工作等交人力资源科,经审核返聘条件通过后,提交院领导班子办公会议讨论。
二院领导班子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签订退休返聘留用协议,聘期为1年,协议一年一签,人力资源科下达聘用文件。
三返聘留用职工接受院部及科室双重管理,按在编职工进行考勤、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参考依据。
四聘任期满后如需要继续返聘留用的,聘用科室提前一个月将书面返聘留用申请提交人力资源科,经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科提前半个月通知本人,如期满前半个月未接到续聘通知即为聘任终止。
五返聘人员每年由院领导班子讨论一次,以决定是否返聘和续聘。
四、返聘留用人员职责
一依据院部规定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二返聘留用人员与在编职工同样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返聘留用人员要从医院利益出发,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
四返聘留用人员到外单位会诊、手术或查房等,要按照医务科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自行联系外出。
五返聘留用人员在返聘期间不得再受聘于外单位。
五、返聘留用人员待遇
一严格按照退休返聘留用人员岗位、职称核定月薪。
二科室退休返聘留用人员在科室月考核奖总额内发放。
三其他福利待遇由院部另行规定。
六、解聘及手续
一返聘留用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院方有权随时予以解聘:
⑴聘用期间未能按约定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⑵出现重大差错和过失而损害医院利益;
⑶违反医院规章制度;
⑷违反医院规定在外单位兼职;
⑸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胜任聘任岗位工作;
⑹不服从医院安排;
⑺聘任期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
二返聘留用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个人自愿辞职者,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一律作废。
八、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科。
注:中级职称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返聘,但特殊需要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H. 企业返聘退休人员工资咋算
法律分析:返聘退休人员属于劳务关系,劳务报酬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为准。劳务人员不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保护,即不享有一般劳动者的权利。因此,工龄可以按照返聘后的工龄计算(也可以不计算工龄,因为已经不涉及经济补偿的问题。除非公司愿意给这些返聘人员支付。)企业执行工龄工资的政策各不相同。少数企业觉得工龄工资所占比例小、意义不大,干脆不设置这项政策数企业的工龄工资政策呈"线型",即确定X元/年的标准,员工实际所得工龄工资为工作年限×分配标准的企业还规定了工龄工资的起拿年限,即工作满几年起计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I. 退休后原单位返聘工资
退休后返聘和单位之间成立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工资不受集体合同、最低工资、同工同酬原则的限制,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