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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人员退休后的待遇

发布时间:2020-11-27 07:20:39

❶ 参战企业退休人员有何待遇

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5年12月前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以提高养老金,总体水平为2015年度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尽管国家层面的方案已在4月中旬出台,但目前除上海在5月31日公布实施细则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层面的执行方案尚未明确。各地的政府正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正式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等待,但养老金提高部分均从2016年1月补发,敬候佳音。

❷ 国家民政部参战退伍军人荣立一等功臣退休后有什么待遇

给你个文件,供参考: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文
第三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
(一)荣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5%;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0%;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5%。
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二)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提高5%;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提高10%;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提高15%。
(一)、(二)两项同时具备的,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由批准其退休的单位确定。

❸ 参战人员退休有什么政策

没有相关退休政策,但是有补助政策。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其中,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4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

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3)参战人员退休后的待遇扩展阅读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

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❹ 对越参战人员退休待遇

对此没有任何针对性的规定,与其他人别无二致。

❺ 参试参战老兵事业单位退休有没有待遇补助

你好:没有统一政策,各地不同,但是基本上每个月都是300-400的生活补助金。 2014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❻ 本人是事业单位人员,即将退休,但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退休后待遇怎样【。参战有

国家对参战人员有哪些退休政策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

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

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

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

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给参战军人颁发《特殊优待证》,并具有下列特殊优待功能:

1、参战军人退役后由国家统筹安排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参战军人退役人员工资待遇要略高于同级非参战人员。

2、参战人员出战时,由当地政府破格录用1名配偶、子女或直系亲属为国家正式职(员)工。参战时未安排的退役后补录1名。

3、在职、退役的参战人员退休后,享受现离休人员各项待遇。

4、每年对参战人员免费体检1—2次,发现因战致残,无论有无档案材料,都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新认定评残,建立健全参战人员健康档案。实行免费门诊、住院治疗。县以上医院对参战人员开设专门服务窗口。

5、免费供给参战人员每人90平米的住房或折价补偿。

6、参战人员乘坐公交车,参观全国旅游景点实行全额免费。参战人员乘坐国内航班、火车、轮船、汽车享受百分之三十的优惠。

(6)参战人员退休后的待遇扩展阅读:

内容解读

与原《条例》有关规定相比,新《条例》主要有七大突破:

一是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了100%。原《条例》规定,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40个月、20个月、10个月工资。新《条例》则分别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提高到80个月、40个月、20个月工资,

均翻了一番。这主要是为了褒扬烈士、弘扬正气、鼓舞部队士气。烈士是国家授予的崇高政治荣誉。烈士的牺牲精神,是激励全国军民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强大动力。如果标准偏低,无法体现国家对烈士及其家属的精神激励和物质抚慰。

同时,按新《条例》的规定进行测算,全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年总增幅约为5000万元左右,国家财政也可以承受。

二是增加了批准烈士的条件和程序。原《条例》对烈士的批准条件和程序未做规定,实际做法是执行1980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

从实践的情况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现已不能完全适应军队评烈士的需要,据此,新《条例》增加规定:对具有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

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以及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此外,对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现役军人,新《条例》规定,也按照烈士对待。

三是建立了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对于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

新《条例》规定:“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对于残疾抚恤金,新《条例》规定: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与原《条例》笼统、模糊的规定相比,新《条例》从根本上消除了抚恤补助标准调整的“不确定性”,充分体现了新《条例》确立的“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四是调整了残疾等级设置、评定范围和抚恤金。新《条例》把原《条例》确定的残疾军人“四等六级”的伤残等级划分修订为“一至十级”,这将有效解决近年来出现的因军地残疾等级不统一,在企业工作的残疾军人有关待遇难落实的问题。

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纳入评残范围,是新《条例》对现行政策的重要突破,可以有效解决精神病患者长期滞留部队,严重影响部队战备训练和正常工作的问题。

新《条例》还放宽了补办评残范围,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只要“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就“可以评定残疾等级”,取消了原补办评残残情须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等级限制。残疾军人抚恤也不再按照在职、在乡区分保健金和抚恤金,实现了等级相同、待遇相同。

五是确定了各类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随着医疗保障体制的改革,优抚对象原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其他医疗待遇难以落实,权益受到损害。

新《条例》适应形势发展,确定了各类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属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对于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新《条例》明确,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条例》还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六是扩大了对军人的优待。军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优待,是原《条例》规定的对军人的主要优待。

为进一步体现国家对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的关怀,新《条例》明确: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优先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

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新《条例》还增加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对军人家属参军、上学以及军属的优待金等问题,新《条例》也按现行做法做了原则规定。

七是明确了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原《条例》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并未明确,新《条例》则做了详细规定。

新《条例》明确了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对于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优抚对象的各种违法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行政责任,都做了详细规定。

这突出了法规的严肃性,为确保国家各项抚恤优待政策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新《条例》赋予县级民政部门监督和处罚权,必将对维护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产生深远影响。

❼ 参战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退休有什么待遇

通过我个人的体会是如果你有1定的业务水平在事业单位工资要高,由于事业单专位是评职称的,如果你要是能属评上正高(教授级)就相当于省里政府机关的副厅长。而国家机关不允许评职称,是看你的职务或职级,正处长才相当于副高(副教授)所以说你有业务别当官;当官就要当大官,如果说你是正厅长(司局级)就要比教授的工资高。至于退休后,不管你是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的干部,从2007年起都拿原工资百分之910的退休金。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没有甚么区分,还是要看退休前的基础工资。

❽ 参战老兵退休后有什么待遇

有钱领

❾ 本人是参战人员,有工作单位,但已退休了,能响受参战待遇吗

如果你是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就没有参战待遇。因为机关事业单位退版休人员的养老金权待遇大幅高于企业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
如果是在企业退休的参战退役士兵,就可以享受增加养老金10%的参战待遇。各地对转业干部、参战退役士兵的待遇政策差别很大,建议你到当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去咨询了解。
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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