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家对退休返聘的规定
退休 返聘时间具体多少没有规定。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 退休年龄 ,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关于退休返聘的相关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此隐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以下是退休返聘相关规定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相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法律链接】【一】《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森侍厅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四】如在返聘时发生伤害事故,若有约定就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谈咐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实务操作指南】1、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由于离退休人员年龄问题,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为该离退休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以避免承担高额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2、协议中约定的“安全责任自负”基本上归于无效的。可在协议中约定“因乙方违规、违纪、不服从安排、严重过失等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等类似内容。3、如果出现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退休返聘协议书范本:甲方(聘用人):乙方(被聘用人):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及电话号码:丙方: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根据中科院海洋所关于离退休专业人员返聘的暂行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一、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在合同期间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负责提供乙方的返聘费(由丙方统一安排返聘者除外);2.负责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3.协助丙方进行对乙方的管理。三、乙方的责任与义务1.承担不侵害海洋所知识产权等责任;2.保证在海洋所返聘期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海洋所的各项规章制度;3.返聘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归海洋所。四、丙方的责任与义务1.负责监督甲乙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2.负责甲乙双方的调解工作。五、乙方的待遇1.乙方享受的返聘金为:元/月(大写);2.乙方在返聘期间不享受丙方职工的交通补贴、保健津贴、岗位津贴等福利待遇。六、合同管理:1.如合同期满甲乙之一方如需再续签合同,应在合同期满时前10天内通知对方,并同时通知丙方,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方可续签新的合同;2.甲乙双方之一方有违约之处且无法调解,另一方可提出终止本合同,并通知丙方备案;3.经甲乙丙三方协商需更改本合同,需另签订新的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七、下列条款为甲乙丙三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九、本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丙方(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退休返聘的相关知识: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虽然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提醒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由于离退休人员年龄问题,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为该离退休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以避免承担高额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
㈡ 医院返聘退休人员规定
为规范退休职工返聘工作,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返聘原则:
1、退休的医疗专业技术职工,因医院工作需要,本人自愿接受返聘;
2、除确因特殊需要的,党政管理部门及其它技术岗位原则上不返聘退休职工。
二、返聘条件:
1、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正常工作;
2、原则上年龄65周岁以下、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个别确因工作急需,与上述条件不符的,经院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返聘程序:
1、返聘退休职工,应由用人科室填写职工返聘申请报人力资源部,经有关部门审核,医院办公会研究批准后聘用;
2、受聘人与医院签订《返聘协议书》。
四、返聘职工待遇:
1、返聘职工的工资待遇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确定,正高3300元/月、副高2600元/月、中级2150元/月;特殊返聘职工相关工资待遇,根据工作性质,另行确定;
2、经批准的返聘职工比照在职职工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3、绩效:
⑴返聘在职能科室的职工享受机关后勤平均奖;
⑵返聘在临床和医技科室的职工由所在科室发放绩效,标准由科室根据被返聘人完成工作的质和量确定。
五、返聘职工职责和要求:
1、返聘职工与在职职工同样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地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2、返聘职工要从医院利益出发,服从医院和科室工作安排;
3、返聘职工原则上不再安排任何行政职务。
六、续聘与解聘手续:
1、返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聘期一般为一年,个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月向科室申请;医院决定不再续聘的,应提前一月告知受聘人;
2、返聘期结束前一个月,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考核,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续聘;
3、对违反医院有关规定的返聘职工,医院有权随时解聘。
为规范员工退休和退休人员返聘工作,充分发挥退休老专家学识渊博、临床经验丰富的优势作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员工退休
(一)退休年龄、退休工资规定
退休年龄、退休工资按杭州市人事部门退休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退休手续
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内按规定办理有关退休手续。
二、退休员工返聘
(一)返聘原则
1、医院及科室工作需要,由个人向医院提出申请,返聘人员身体条件许可,能够全日制正常工作,具有区内领先的医疗技术,能为人师表。
2、返聘以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其他人员原则上不予返聘。
(二)返聘条件
1、原则上返聘人员要求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2、年龄一般女性65周岁以下,男性70周岁以下,省、市级名医可延长2年,特殊需求由科室申请批准以后可适当延长。
3、在院外无其他业务兼职。
4、聘期一般为两年。
(三)返聘人员职责
1、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履行同样本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返聘期间不得再受聘于外单位。
(四)返聘待遇
1、返聘人员退休待遇不变,并按规定补足工资。
2、享受科室同级人员奖金及院内其他福利。
(五)返聘程序
1、返聘科室须在返聘人员退休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陈述返聘理由、要求承担的工作等交人事科,经审核返聘条件,由相关管理组织提出是否返聘的意见后,提交院领导班子讨论,再报卫生局同意后返聘。
2、签订相关协议,人事科下达返聘通知。
3、返聘职工接受医院及科室双重管理,按在编职工进行考勤、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聘的参考依据。
4、聘任期满后如需要继续返聘的,聘用科室须提前2个月将书面返聘申请交人事科,经审批同意后人事科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如期满前一个月未接到再聘通知即为聘任终止。
(六)解聘
返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时予以解聘:
1、聘用期间未能按约定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出现重大差错和过失而损害医院利益;
3、违反医院的规章制度,如不合理用药、开大处方、向外介绍病人等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
4、违反医院规定在外单位兼职;
5、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
6、不服从医院或职能科室安排;
7、聘任期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离退休人员):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于2017年
10月01日生效,至2018年09月30日终止。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工作内容。根据甲方安排,聘用乙方担任儿科二病区(部门)主任职务,乙方返聘期间的岗位职责为:
一、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及行政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三、领导本科人员,对患者进行医疗护理工作,完成医疗任务。
四、定时查房,共同研究解决重危疑难病例诊断治疗上的问题。
五、组织全科人员学习、运用医学先进经验,开展新技术、新疗法,及时总结经验。
六、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并及时处理差错事故。
七、确定医师轮换、值班、会诊、出诊。
八、负责对挂钩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工作、帮助基层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九、参加门诊、会诊、出诊,决定科内病员的转科转院和组织临床病例讨论。
十、领导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意见。
十一、妥善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并担任临床教学。
十二、制订本科的年度规划,组织实施,检查进度,总结经验。
2、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工作时间:乙方每周工作5天,每日工作8小时。
4、报酬:甲方于每月18日-25日支付乙方报酬。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0000元,以后根据外聘人员工资管理办法适时调整。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5、甲方为乙方提供工作所需的相关工作条件、劳保物品等。
6、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超时工作或者安排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甲方按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工资或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7、乙方享受甲方在职职工同等的福利、年休假待遇。但本协议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协议解除、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2、有下列情况发生时,甲方可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⑴乙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
⑵乙方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
⑶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欺骗行为等;
⑷甲方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工作或其他原因乙方不适合在甲方工作;
⑸其他应解除本协议的情况。
3、有下列情况发生时,乙方可解除本协议:
⑴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
⑵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严重侵害乙方利益;
4、甲、乙双方因任何原因需解除、终止协议,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者除外。
5、协议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2)乙方在返聘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本协议终止。
四、因乙方个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具体情况乙方应予以甲方相关赔偿。
五、争议处理。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为规范退休人员返聘留用工作,充分发挥退休老专家学识渊博、临床经验丰富的优势,适应竞争日趋激烈的医疗环境,减轻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压力,充分保障我院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返聘留用原则
一医院及科室工作需要,由个人向医院提出申请。
二返聘留用以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为主。
二、返聘留用条件
一科室或医院工作需要,退休后暂无合适接替人员的岗位需要,本人同意返聘者。
二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适合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且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原则上具备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业务能力扎实,能独立操作业务相关的仪器设备,胜任应聘岗位工作。
五在退休前原岗位任职期间,无重大差错记录,未发生重大责任性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
六年龄一般女性70周岁以下,男性75周岁以下,原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可适当延长放宽条件。
三、返聘留用程序
一返聘科室须在返聘人员退休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本人填写《民医院退休返聘留用申请表》,陈述返聘理由、要求承担的工作等交人力资源科,经审核返聘条件通过后,提交院领导班子办公会议讨论。
二院领导班子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签订退休返聘留用协议,聘期为1年,协议一年一签,人力资源科下达聘用文件。
三返聘留用职工接受院部及科室双重管理,按在编职工进行考勤、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参考依据。
四聘任期满后如需要继续返聘留用的,聘用科室提前一个月将书面返聘留用申请提交人力资源科,经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科提前半个月通知本人,如期满前半个月未接到续聘通知即为聘任终止。
五返聘人员每年由院领导班子讨论一次,以决定是否返聘和续聘。
四、返聘留用人员职责
一依据院部规定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二返聘留用人员与在编职工同样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返聘留用人员要从医院利益出发,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
四返聘留用人员到外单位会诊、手术或查房等,要按照医务科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自行联系外出。
五返聘留用人员在返聘期间不得再受聘于外单位。
五、返聘留用人员待遇
一严格按照退休返聘留用人员岗位、职称核定月薪。
二科室退休返聘留用人员在科室月考核奖总额内发放。
三其他福利待遇由院部另行规定。
六、解聘及手续
一返聘留用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院方有权随时予以解聘:
⑴聘用期间未能按约定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⑵出现重大差错和过失而损害医院利益;
⑶违反医院规章制度;
⑷违反医院规定在外单位兼职;
⑸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胜任聘任岗位工作;
⑹不服从医院安排;
⑺聘任期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
二返聘留用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个人自愿辞职者,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一律作废。
八、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科。
注:中级职称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返聘,但特殊需要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㈢ 劳动法有没有规定退休员工返聘每天工作时间是多少
法释2010 12号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你们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定的每天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法律规定的约束。具体工作时间由双方约定。
㈣ 退休人员受聘后的工作时间是否是每天6小时
退休人员返聘后是单位的劳务工,也就是单位的临时用工,临时工每天的工专作时间由单位来决定属长短,没有规定返聘人员工作不能超过6小时,工作时间可以是每天6小时,也可以8小时,10小时,或许更长,这个是由单位来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