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哈尔滨事业单位丧葬费和20个月工资
黑龙江省丧葬费补助标准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为6000元。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如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B. 退休人员去世后丧葬费和一次性补助是多少
(一) 丧葬补助费标准: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四)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C. 黑龙江省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法律分析:一、支付标准
丧葬补助金四千元。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与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标准一致,即一次性发放六千元;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抚恤金标准计算公式为:
六千除以一百八十乘以本人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十二个月计算,一年以上据实计算,计算结果不足一元部分按一元发放。
经省政府同意,从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起,黑龙江省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提高到四千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到六千元。
为落实省委关于改善民生的决定,减轻离退休人员过世后的家庭负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离退休人员总体状况和家庭收入开展了调研,综合物价上涨等因素,提出了调整方案。
经省政府同意,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一千二百元调整为四千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一千元调整为六千元。此次调整幅度为历年最大。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七项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