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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退休职工涨工资细则出来了吗

发布时间:2023-12-30 18:01:01

1. 沈阳退休人员2022年涨工资细则出台了吗

根据《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27号)要求,经辽宁省同意,人社部批准,现就2022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人员范围和时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规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法规范围内的我国成立前参加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二)挂钩调整

1.退休(职)人员符合我国、省法规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21年12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统筹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下列法规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2.符合《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方案〉的通告》(国人部发〔2006〕61号)法规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业退休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方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统筹内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三、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证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法,体现了我国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关怀,直接关系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 关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各地要严格我国和省各项要求,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按照责任分担方法法规,对造成当期缺口扩大的部分,由地方负责筹措资金弥补。各级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尽快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核工作;要采取有力方法,千方百计筹措调整所需资金,确保在2022年7月31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

2. 2022年辽宁退休人员涨工资细则

2022年辽宁退休人员涨工资细则:

1、从2022年1月1日起,对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2021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惠及全省800余万退休人员;

2、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今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其中,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与个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双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 2022年辽宁退休工人涨工资细则


(一)定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每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6元。
(二)挂钩调整基本养老金
1.与缴费年限挂钩
2022年继续实行与缴费年限挂钩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其中,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于不足整年的余月数,每月增加0.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
按照退休人员2021年底前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以2021年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6250元)为基准线划分两档,625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6250元(含)以下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同时,为了兼顾公平,对调整前月养老金水平在6250元以上的退休人群,如果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后仍低于6300元的,还将补足到6300元。
(三)适当向高龄退休人员倾斜
针对退休时间早、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今年继续向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对在2021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办法进行调整后,再次享受40元至70元四个档次的倾斜政策。即:65至6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70至74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75至79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在此基础上,继续对65岁以上退休人员中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以体现对退休时间早、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进一步倾斜。
(四)两种特殊的调整方式
一是继续单列调整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
二是保证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调整后不低于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平均水平。
一、最新退休工资计算方法是什么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上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10年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
3、工龄工资(含工龄):随着工龄增长,每年30元。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是工人,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4、工人退休金:按照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级工,中级工,还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务员也要不分职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样。三年以内执行完成。
二、哪个行业退休金多?
1、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业企业,比如烟草、供电、邮政、铁路、电信、石油、银行,这些行业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数目非常可观,五六千元的很普通,一万元左右的养老金也不在少数。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普遍偏高,养老金的替代率往往能达到在职工资的90%以上。其中,公务员尤其是处级以上中高级管理干部,养老金水平更高。而在事业单位中,退休教师和退休医生的养老金也是比较高的,有的退休教师第一个月就能达到六七千元的养老金,这是全国平均养老金水平的两倍多。
3、It业,金融业养老金也是比较高的,因为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目前,IT业和金融业的平均工资水平最高。在城镇非私营单位中,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IT业147678元,金融业129837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23343元。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4元。
(二)挂钩调整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20年12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统筹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6%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下列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
2.符合《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统筹内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4. 2022-2023年辽宁大连退休人员涨工资新政策

今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将迎来第十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幅在10%左右。此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从1月1日起开始兑现。省人社厅表示,本次调整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在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今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迎来了第十次基本养老金上调。与以往一样,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普遍调整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体现了社会公平和待遇平衡原则,使不同时期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保持合理差距。同时,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辽宁企业退休金涨10% 4月底前发放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5.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6.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斗慎每人每月增加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好销枯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七家属工”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65元。
(二)“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12月31日前,年友洞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5. 辽宁退休涨工资细则

【法律分析】: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其中,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与个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双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调整办法和标准具体为定额调整。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4元。挂钩调整。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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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辽宁省退休人员2021年涨工资细则

从省人社厅获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出台,标志着我省养老金“并轨”方案落地。辽宁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设立10年过渡期,确保“中人”(改革以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立足省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此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拓展资料】基本养老金计发办
(一)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二)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为: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 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
(三)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四)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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