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山西省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各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体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贴)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7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详见附表)。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挂钩部分增加额明细表
职务(级别) 月增加额(元)
省部级正职及以上 204
省部级副职 189
厅局级正职 114
厅局级副职 97
县处级正职 81
县处级副职 72
乡科级正职 62
乡科级副职 56
科员及以下 51
高级技师和技师 56
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 51
劳人险(1983)3号文件老工人 67
退职人员 45
专业技术人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挂钩部分增加额明细表
职务(级别) 月增加额(元)
教授及相当职务 97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72
讲师及相当职务 62
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 51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江15元。
附件
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名单
(共44个县、市、区)
一类区(41个)
太原市:娄烦县
大同市:阳高县、灵丘县、浑源县、大同县
朔州市:平鲁区
长治市:平顺县、壶关县、武乡县、沁县
晋城市:陵川县
忻州市: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
晋中市:榆社县、左权县、和顺县
临汾市:古县、安泽县、浮山县、吉县、大宁县、永和县、隰县、汾西县
吕梁市:中阳县、兴县、临县、方山县、柳林县、岚县、交口县、石楼县
二类区:(3个)
大同市:天镇县、广灵县
朔州市:右玉县
2、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体人员,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
企业退休军转于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296元的补到3296元。
三、资金渠道和发放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
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体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认真抓好落实。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在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2018年6月27日
Ⅱ 2018年企业退休工资调整最新消息
“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
在近日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辅导读本》一书中,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发表署名文章《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退休工资怎么算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计发基本养老金。
“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统账结合”前参加工 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二、退休后养老金怎么发放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2)山西省企业退休2018年通知工资6扩展阅读
企业退休养老金是对退休职工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障。企业职工辛苦工作了大半辈子,退休年纪亦该是安享晚年的时候了。在职期间交纳了社保养老保险金的职工,在退休之后是可按月领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的。
2014年1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再提高10%,并向其中有特殊困难的群体适当倾斜。全国74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因此受益。
2016年4月15日,人社部表示,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
Ⅲ 企业退休涨工资标准
退休工人涨工资的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老核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4、1954年1月1日档如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6、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行含启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8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Ⅳ 山西省企业退休工资如何计算
法律分析:
山西省发布了关于公布2021年州银纤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2020年的平均工资标准,这就意味着接下来山西省2021年退休的人员的养老金也将得到调整。
【法律依据】: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3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贴)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
2、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8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册仿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对下列群体进行倾斜调整:
1、201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7元。
2、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搏让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358元的补到3358元。
Ⅳ 晋人社厅发2018年65号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2018年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8】7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山西省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各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省直统筹单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其伤残津贴低于2690元的补到2690元。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7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4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275元的补到1275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1045元的补到1045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支付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其他事项
(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二)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8〕65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达不到269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齐到2690元。需补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单位填写《退休工伤人员待遇补差申报表》,报省直统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补差金额由省直统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五、工作要求
各省直统筹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省直调整办法,结合本统筹地区实际,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尽量缩小与全省平均待遇水平的差距,具体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各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结束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并于10月底前将《2018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汇总表》报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附件:2018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汇总表.xls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8年8月22日
Ⅵ 山西省2018年企业退休工资调整最新消息
人社部、财政部已发2018年18号文件,按照5%左右的总体水平,为2017年12月底前退休的企业和版机关事业单位权退休人员上调养老金,并从2018年1月起补发。
上海市已出台具体调整方案,并要求于5月18日发放到位。山西省正在制定实施细则,于5月底前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预计7月份开始发放。
Ⅶ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2018上涨新政策
2018年3月,人社部、财政部下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通知,调整幅度为2017年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的5%。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绝大多数的省市遵循“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的调整原则。调整人员包括所有已经在2017年年底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7)山西省企业退休2018年通知工资6扩展阅读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
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Ⅷ 山西补发6个月工资
每人需要补发六个月的时间。但这种补发,只是调整增加的部分,属于工资正常增长的范畴,也就是平均每人补发1800元,并不是要补发六个月本人的全部工资。
2022年是否还要补发六个月的工资,从大范围的角度来分析,还没有具体的政策信息。
山西退休人员涨工资的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山西退休人员涨工资的最新政策是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3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贴)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
2、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8
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8)山西省企业退休2018年通知工资6扩展阅读:
资金渠道和发放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予以解决。
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金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认真抓好落实。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在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