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劳动法对退休人员返聘的规定
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干部退休返聘规定。退休后可以返聘。退休职工返聘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属于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权。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双方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Ⅱ 企业返聘退休职工规定
退休后返聘的相关规定包含的内容: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被返聘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退休人员返聘规定
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2、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3、《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以上就是关于退休人员返聘规定。由此可见,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只要符合法律是没有问题。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Ⅲ 国家对于返聘退休员工有什么相关规定
一、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所以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二、返聘人员适用的法律法规: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Ⅳ 关于退休人员返聘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退休金标准为: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满整年后的剩余月数,每个月按照0.083%计发。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剩余缴费月数×0.083%)。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Ⅳ 国家对退休返聘的规定
退休 返聘时间具体多少没有规定。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 退休年龄 ,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关于退休返聘的相关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此隐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以下是退休返聘相关规定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相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法律链接】【一】《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森侍厅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四】如在返聘时发生伤害事故,若有约定就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谈咐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实务操作指南】1、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由于离退休人员年龄问题,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为该离退休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以避免承担高额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2、协议中约定的“安全责任自负”基本上归于无效的。可在协议中约定“因乙方违规、违纪、不服从安排、严重过失等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等类似内容。3、如果出现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退休返聘协议书范本:甲方(聘用人):乙方(被聘用人):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及电话号码:丙方: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根据中科院海洋所关于离退休专业人员返聘的暂行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一、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在合同期间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负责提供乙方的返聘费(由丙方统一安排返聘者除外);2.负责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3.协助丙方进行对乙方的管理。三、乙方的责任与义务1.承担不侵害海洋所知识产权等责任;2.保证在海洋所返聘期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海洋所的各项规章制度;3.返聘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归海洋所。四、丙方的责任与义务1.负责监督甲乙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2.负责甲乙双方的调解工作。五、乙方的待遇1.乙方享受的返聘金为:元/月(大写);2.乙方在返聘期间不享受丙方职工的交通补贴、保健津贴、岗位津贴等福利待遇。六、合同管理:1.如合同期满甲乙之一方如需再续签合同,应在合同期满时前10天内通知对方,并同时通知丙方,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方可续签新的合同;2.甲乙双方之一方有违约之处且无法调解,另一方可提出终止本合同,并通知丙方备案;3.经甲乙丙三方协商需更改本合同,需另签订新的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七、下列条款为甲乙丙三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九、本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丙方(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退休返聘的相关知识: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虽然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提醒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由于离退休人员年龄问题,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为该离退休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以避免承担高额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
Ⅵ 员工退休以后公司返聘总则
员工退休以后公司返聘总则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退休人员返聘管理,继续发挥退休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及管理经验丰富的优势,促进公司经济发展,实施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传、帮、带,特制定本办法。
公司及各子公司到龄退休人员原则上办理退休手续,不再返聘,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返聘原则
1、坚持工作岗位需要的原则。公司各部室、各子公司返聘人员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返聘岗位必须是当前工作急需且暂时无合适的替代人选。返聘人员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及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且是岗位较适合人选。同时,聘用部室(子公司)应尽快安排在职员工上岗替代返聘人员。
2、坚持返聘人员年度审查的原则。返聘人员聘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返聘人员一年一聘,特殊岗位或人才返聘任期可超过一年。凡聘期超过一年,或聘期在一年以内但跨年度的,要进行年度审查。
3、坚持自愿的原则。返聘退休人员必须尊重本人意愿,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聘用。
第三条 返聘范围与对象
1、返聘范围:退休的高层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经验的中层管理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确因公司经营生产发展需要返聘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和作用的人员。
2、返聘对象:已于公司总部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与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与其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返聘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考虑返聘:
1、对某个项目或原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公司内暂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可考虑返聘。
2、公司内某项技术或管理工作, 目前的人员不完全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技术能力时,可考虑返聘。
3、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可考虑返聘。
4、能够帮助解决工程项目和科研攻关等工作的疑难问题时,可考虑返聘。
5、经公司讨论需要返聘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 返聘人员条件
1、从事拟聘岗位工作十年以上,具有拟聘专业中、高级以上职称,或在该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或在某项技术有特殊专长。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日常工作。
3、年龄一般男性在65周岁以下,女性在60周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返聘期限
返聘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一年一聘;临时聘用针对帮助解决特殊要求的工作和重要项目等的疑难问题,一事一聘。
第七条 返聘程序
1、空缺岗位需求分析。当由于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出现该工作岗位人员空缺时,公司综合办公室应会同用人部室或子公司从工作的角度出发,共同协商是否返聘退休人员。
2、返聘申报。由需要聘用退休人员的部室、或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返聘的理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预计返聘期限等,或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附件一),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公司综合办公室在核实情况并征得拟返聘人员本人同意后,该拟聘人员同时提交《退休人员返聘申请表》(附件二),由综合办公室报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最后由综合办公室办理返聘手续。
3、返聘原公司领导。返聘工作职责主要为协助公司领导负责某方面工作的,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同意,根据返聘的需求、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返聘职责及期限、待遇等,由综合办公室办理返聘手续。
4、组织体检。由综合办公室组织拟返聘人员参加体检。
5、返聘协议。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附件三),协议书明确聘用期间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薪资报酬、福利待遇、聘用期限等内容。
6、重新上岗。返聘协议签订后,综合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上岗。
7、返聘人员聘用期满后,如需继续返聘的,按以上程序办理,并提前15天通知本人;如期满前15天内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聘用,不再另行通知。
第八条 返聘人员职责
1、自觉遵守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工作安排,完成所安排的工作任务。
3、履行传、帮、带工作职责。
第九条 返聘人员待遇
1、根据返聘人员在返聘岗位工作任务中承担的工作责任及相应的工作量大小结合公司(或所在子公司)在岗人员薪酬情况,公司总部
各部室的返聘人员工资由公司领导办公会讨论确定。各子公司的返聘人员工资待遇由各子公司提出意见上报综合办公室后,提交公司领导办公会讨论确定待遇。
2、返聘人员因公出差费用及报销办法与在岗员工相同。
3、返聘人员和在岗员工一样享受公司的带薪假。返聘期在一年内的员工不享受工休假;返聘期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人员,工休假计算年限从返聘之日起开始计算。带薪假待遇按基本工资标准折算支付。
第十条 返聘人员的管理
1、返聘人员实行考勤管理。聘用部室(或子公司)负责返聘人员的日常考勤与管理,要严格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执行,如需请假,按照请假程序办理相应手续,请假期间(除带薪假外)按缺勤办理,不支付任何返聘费用。
2、在返聘期内,返聘人员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 可以向聘任部室(或子公司)提出终止聘用意见,经聘任部室(或子公司)研究后,报公司综合办公室按规定办理解除聘用关系手续
3、高级管理人员返聘期满或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 由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续聘或解聘事宜,综合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部室(或子公司)可予以解聘:
4.1 返聘人员在聘用期间未能按约定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4.2 返聘人员在返聘期内出现重大差错、过失及其他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
4.3 返聘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制度, 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4.4 在返聘期内聘任部室(或子公司)因工作变化不再需要返聘人员时;
4.5 聘用部室(或子公司)认为要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其他
由董事会聘任的人员,按董事会决议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Ⅶ 退休人员返聘最新规定是什么
退休人员返聘规定如下: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2、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