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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16 19:59:11

Ⅰ 退休干部可以经商办企业吗

可以,但是不同级别的干部会有不同的限制,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退休干部可以经商。国家公职人员退休可以开公司,但是不能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关于工作人员退休,主要有哪些规定条件
1、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以上。
2、退休年龄
(1)普通工作人员,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
(2)省部级工作人员,65岁;
(3)国家级工作人员,70岁
(4)女性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处级以上干部,延迟至60岁;本人申请,仍然可以55岁退休;
(5)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女性工作人员,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Ⅱ 领导干部退休后骋用有什么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退休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规定扩展阅读:

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5,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Ⅲ 退休干部经商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2月4日)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

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3)退休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规定扩展阅读:

离休或退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离休或退休提取所需资料:

1、职工本人的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开具的《公积金支取单》一式三联。

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

1、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事项、委托人签字盖章);

参考资料:武汉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退休后也不能随便经商

Ⅳ 新条例对党员干部退休后经商办企业如何规定

新条例对于党员干部退休后经商办企业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党员干部版经商办企业进行了权规定: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Ⅳ 新条例对党员干部退休后经商办企业如何规定

新条例对党和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不得创办商业企业,不得在商业企业中任职,不得从事商品交易中介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稀缺商品,党和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不得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担任领导职务(包括荣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企业不得聘用。
拓展资料:
1、公务员退休后两年内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经营与其原职务有关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担任县厅级以上领导成员或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聘任。辞职后三年内不得聘用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其他公务员在辞职后两年内不得聘用,不得从事与原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原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由原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劳动者在职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退还劳动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被处罚人在接收单位的违法所得的一倍但不超过五倍。
3、根据公务员法,想要考公务员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中国国籍;至少18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操守;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 18 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操守;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具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Ⅵ 领导干部退休后的兼职规定

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的规定是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专辖的地区属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Ⅶ 事业单位退休后兼职最新规定

关于包括事业单位人员在内的公职人员退休后在企业任职方面的文自八十年代就有,现行有效的、最权威的文件是中组部2013年印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大致意思是:1,退休去企业任职必审批,2,退休三年之内不得在退休前管辖范围内任职。3,退休三年内在管辖范围外、退休三年后在各类企业任职,须报批,须将关系转到企业,从此与公职机关一刀两断,不再是公职机关的退休干部。
从这些年从事清查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情况看,查出经商办企业的退休干部,没有一个选择把关系转到企业的,都选择退出企业保留公职单位退休干部身份。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 离) 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 任职) 。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 任职) 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 任职) 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 任职) ,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 任职) 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报告,由拟兼职( 任职) 企业出
具兼职( 任职) 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 人事) 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 任职) 。
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 任职) 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报告,由拟兼职( 任职) 企业出具兼职( 任职) 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 人事) 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 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 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 离) 休;在企业办理退( 离) 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 任职) 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 任职) 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 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 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 担任) 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 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 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 任职) 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或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 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 任职) ,按照本意见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 的规范管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这个文件认为党政机关包括事业单位,原文是"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把事业单位人员一网打尽了,包括事业单位在职、离休、退休人员,都不能去企业担任职务。
尽管是1986年的文件,但是中纪委认为仍然有效,这是中纪委网站对2018版党纪处分条例的解释,该文件居然还在引用范围内[捂脸][捂脸][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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