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
法律分析: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含视同缴费,且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女性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手续。
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商业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以街道、社区等组织形式,从事社区便民服务、家政服务,上门维修服务等各种劳务人员。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建立劳动关系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各类中小微企业和朝九晚五的全日制工作,如公司店铺及较大的档口和其员工雇工)。具体到社保来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存档职介或人才以个体身份缴费参保。很多省份对灵活就业人员采取了社保补贴的形式,来减轻其社保负担。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⑵ 西安市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怎么算 2022年退休后养老金怎么发放
西安市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怎么算 2022年退休后养老金怎么发放 ,下文就随我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一、西安市退休工资怎么算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计发基本养老金。
2、“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 作,本方法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二、西安市退休后养老金怎么发放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三、西安市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
以社保中的养老金为例,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1、企业在职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⑶ 如何公示社保退休人员
公示制度,是审批退休一个必要履行的一个程序,就是在职工申报退休之前,要进行公示,其目的,就是防止作弊,让公众监督,以保证公平。公正,透明,主要公示的内容,就是拟办退休人员的基本资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工种,退休类别,拟定退休费的数额等等,一般贴在公告栏上,公告有效期为10天,在此期间,职工可以提出不同意见,或者质疑,过了公示期之后,就可以拿到社保部门去办理审批,公示上要加盖本单位的社保部门的公章,或者本单位的经办机构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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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陕西省要退休人员什么时候办理手续
西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17年西安市企业职工退休预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主管部门,各参保企业,公共职业服务机构:
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12月1日起对全市企业2017年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进行退休预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报时间及地点
市级以上单位退休预报办理时间: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2月15日,每周一、二、四、五(国家法定假期除外)。
地点: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15楼第二会议室(建工路28A号)
二、预报程序
1、企业携带职工个人档案及相关资料并填写《西安市企业职工退休(预报)审核明细表》、《西安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预报)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申报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工作简历、退休前岗位、退休类别、提高待遇种类、特殊工种种类、从事时间、高级职称、退休时间等)进行审核。
三、预报所需资料
1、《西安市企业职工退休预报审核明细表》一式二份;
2、《西安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预报)表》一式二份;
3、退休职工本人档案及劳动合同;
4、具有省级及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应提供相关证书及资料(原件);
5、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应提供高级职称评审、审批的相关证书及资料(原件)。
四、工作要求
1、1993年1月后参加工作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到达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按照陕人社发[2014]55号文件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履行退休审批,在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由参保单位或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机构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审核。
2、对2017年度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在经人社行政部门预审过后,单位应对提前退休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名称及从事时间进行为期一周公示,接受全体职工及相关部门监督。公示期间,企业需将公示现场取证(拍照)留存。公示后出具公示报告,报告应由单位劳资部门、纪检部门及工会组织共同确认。(预报审核通过后,职工在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和正常退休年龄之间,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选定一个满周岁的年龄申请退休。)
3、各参保单位及公共职业服务机构,对2017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应认真整理其档案资料,并按照退休条件严格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退休条件人员如实填写《西安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预报)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违规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
4、各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在预报时间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退休申报,对于因不按时申报而影响职工退休待遇的,由单位负责。
5、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开展本区、县企业退休预报工作。
五、注意事项
1、为规范企业退休预报工作,企业填写《西安市企业职工退休预报审核明细表》、《西安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预报)表》内容应进行打印,特殊工种公示及公示报告等应按规定样式书写,相关表格(样式)可在在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进行下载。
2、退休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向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预约登记(预约拨打电话:8228294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安排预审。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8日
⑸ 快收藏!西安退休手续办理流程
好的粉丝都在咨询退休手续怎么办理,我汇总整理供大家参考,如有不对的地方欢迎指正,谢谢大家⑹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死亡后丧葬专费和遗属生活属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
为了更好的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现就调整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丧葬费发放条件、开支项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开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⑺ 陕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丧后抚恤金为20个月工资的有关文件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抚恤金的规定,不是陕西规定的,是人社部和财政部、民政部规定的,全国统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