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人员的个人档案可以自行转走吗
回答您第一个问题:个人档案按规定不能本人自行携带,您可以向退休前所在回单位的办理退休手续答的部门申请,最好要有具体合理的“转档”理由;
回答您第二个问题:转个人档案和发退休工资没有影响没,退休工资是按您退休时的基本要素已经核准的;
回答您第三个问题:档案转递跟发退休工资一般不关联,即使档案转走,您的退休工资还是在原来的地方发。
B. 已退休职工如何办理社保跨省转移
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社保转移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社保转移申请资料: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申请》(附件二)、(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C. 怎样办理异地退休档案转移
一、怎样办理异地社保档案转移
1、办理异地退休档案转移流程如下:
(1)参保人须提供在外社保缴费清单,经业务管理员审核后,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2)参保人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到市区统筹范围以外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将办理个人帐户转移表及个人缴费记录带回;
(3)参保人填报转入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申报表业务管理员审核无误后,打印转入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情况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二、办理异地社保档案转移材料有什么
办理异地社保档案转移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2、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异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或就业劳动合同;
4、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5、养老保险手册。
D. 转移养老保险必须把人事档案从原单位提出来吗
如果参保者原是国有企业职工,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就必须把档案带上一起转移。如果参保者属于个体经营者,就不需要转移档案了。
有工作单位且现工作单位是否要求调档、无工作单位即灵活就业。先到现存人才(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开调档函。
(一)如果现在工作单位是国企或者企事业单位,具有接收档案人事权,凭现工作单位开具档案调函到档案原存档人社局办理调档手续转入现工作单位。
(二)如果单位没有接收档案人事权档案必须存入人才,否则就是死档。如果辞职,凭现人才开具档案调函到档案原存档人才办理调档手续转入先工作单现。
(三)如现工作单位无接收档案人事权或不要求档案,档案无须转递。此外,一般是在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存档。
(4)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关系档案转走扩展阅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E. 养老保险转移需要什么手续
养老保险转移需要什么手续
1、转移养老保险的具体手续:
(1)提交所需材料,由乡镇(街道)公共服务站的经办人员审查;
(2)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办理转入;
(3)保险经办机构征将征缴岗位复合转入;
(4)保险经办机构将资料存档岗位归档备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1)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养老保险转移后查不到怎么办?
1、查询转移部分的社保相关资金,不是转移之后就可以马上查询得到的,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之后才可以,这个时间段根据当地社保局的办理效率决定,一般为3个月左右,建议3个月之后再查询比较好一点;
2、申请转移的社保,可以查询单位和个人交纳的部分的转移资金而之前办理的转移,只能转移个人帐户资金;
3、社保迁入的的工作人员在受理社保关系转入时,可以查询到当事人的社保卡缴费年限、参保时间及对应的社保关系迁出地等情况并录入社保系统当事人交验的缴费明细、转接证明、社保卡及身份证复印件等,都会在当事人的社保档案中保存;
4、在当事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核实当事人在不同的时间段内的社保关系所在地及对应的社保缴费明细(分段计算),以便支付当事人的退休待遇时核算之用。
F. 养老保险转移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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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养老保险转移具体办理程序如下:1.转移接收地是否是个人档案与户口的所在地。2、如非上述则不能转移。如果是的话,没有单位也不要紧,可以将保险转至本人档案所在地的劳动局或存档单位,由其代为办理养老保险缴费事宜,是以个人名义,个人要承担原单位个人负担部分。3、接收单位需提供一份异地转移保险通知书,上面需提供接收单位名称、所在地址、相关联系方式、银行账户、开户行名称等,并加盖有接收当地社只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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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已退休人员社保转移
退休社保跨省转移在处理中是指该转移还在进行中,并未完成。
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那么参保人员退休后就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
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那么就看基本养老保险在哪里的缴费满十年的。如果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到现在的地方缴费满10年,那么就在当地领取养老金;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到现在的地方没满十年的,而在转移以前的上一个地方缴满十年,那么参保人到退休年龄时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再转移到上一个地方,然后到该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
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人员频繁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在每个地方缴纳养老保险费都未满十年的话,那么参保人员在退休时可以选择将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的资金归集到自己的户籍所在地,然后再到自己的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
法律依据: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