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因病死亡怎么赔偿
返聘 后与单位是劳务关系,所以无法认定公伤,只能按非因公死亡赔偿
② 退休返聘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单位有什么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退休返聘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单位应当负起一定责任并给与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的不算工伤。
(2)退休返聘人员非因工伤死亡扩展阅读:
死亡员工相关补偿措施: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③ 退休反聘人员不在工作时间内(提前到公司突发疾病)但在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者不在工作时间内(提前到公司突发疾病)但在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单位,是属于工亡,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亡待遇。
一、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如果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也不支付工亡待遇,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④ 退休返聘人员在岗时去世,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今天来给大家解答一下退休返聘人员在岗时去世,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后果?退休后回到单位,在单位猝死,部队有赔偿义务吗?宜兴法院审理了退休、在任者在单位猝死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唐某原是某集团分公司职员,2017年4月,唐某年满退休后,立即加入公司,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
获得团体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报销。公司为了减少风险,通过外部保险公司向退休者购买保险,如果发生事故,可以得到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取决于公司投保的限度。由于司法鉴定,意外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报销额少,残疾等级高,不能进行工伤鉴定,但如果能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也有根据身体残疾水平丧失劳动能力的水平,等级越高,补偿额就越大。声明:本文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标注来源的数据及相关资料均为引用。原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⑤ 退休返聘意外死亡是否需要公司赔偿
法律分析:退休人员从事返聘工作受到伤害死亡的,由聘用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其它原因死亡的,聘用单位不存在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条件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⑥ 退休人员在单位上班因疾病死亡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双方是劳务关系,其权利与义务按聘用合同办理。
退休人员因专病死亡,企业不存在属侵权,不需要赔偿,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但企业可以出于人文关怀予以适当救助。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⑦ 退休返聘人员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2021年9月1日之后,丧葬补助金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二、抚恤金
1、企业退休人员抚恤金
2021年9月1日之后,企业退休人员抚恤金执行新的标准,具体计发办法是:缴费年限15年,发放9个月的死亡时上年度本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缴费年限超过15年,每多出一年就增加发放一个月的上年度本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0年及以上封顶发放24个月。同时,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每满1年,就减少发放一个月的上年度本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最少发放9个月。比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缴费36年,领取养老金10年,抚恤金就是发放(24
10=14)个月的上年度本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抚恤金
对于机关退休人员来说,抚恤金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病故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和因公牺牲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对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来说,抚恤金依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退休人员因工死亡,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四、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退休人员因工死亡,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五、因工死亡赔偿金
职工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不够成劳动关系,而是构成劳务关系。职工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1、职工如果因提供劳务死亡,根据用人单位和职工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职工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死亡,其遗属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用人单位给予补偿。用人单位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退休返聘人员意外死亡企业需不需要负责
1、退休人员从事返聘工作受到伤害死亡的,由聘用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
2、其它原因死亡的,聘用单位不存在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条件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⑧ 退休人员返聘后,工作时意外死亡,用人单位应该赔偿吗
应该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由于退休人员返聘,与用人单位再次构建了劳动关系,此时属于用人公司所属的员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退休返聘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单位应当负起一定责任并给与补偿。
(8)退休返聘人员非因工伤死亡扩展阅读
案例:人民网-退休人员返聘期发生意外维权措施
郑先生是位退休教师,2014年进入广州某培训学校任讲师。2014年5月某日,郑先生在上课时不慎摔倒,致手臂骨折。他向学校要求补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等共计5万元,遭到学校拒绝。
在与学校几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认定工伤,可是劳动行政部门以郑先生超过退休年龄,不再是劳动关系主体为由,不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郑先生能否获得赔偿?对此,广东省总工会律师作出了解答。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本案中的郑先生可参照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到了退休年龄后再接受聘用,此时受聘者与聘用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依据聘用协议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在受聘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聘用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因此,受聘者一定要与聘用单位签订详细的聘用协议,对聘用期间的意外伤害、加班、假期等问题都要进行详细约定,以免遇到类似情况时无约定可依,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