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会会员退休后还享受会员待遇吗
不在享受,因为退休后,退休人员的会籍是保留的,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少数高级专家,经任免机关批准,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
退休人员退休后,主要的任务就是休养,不再属于劳动者,即使有人仍然需要劳动,但不属于工会法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退休人员退休后不再是依靠工资收入来作为生活来源,依靠的是养老金。养老金和工资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工资是正常劳动获得的报酬,养老是依法退休后享受的待遇。
从工会经费来源渠道来分析
工会经费的来源主要包含了五个方面。
一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是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是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是其他收入。退休人员退休以后,不再缴纳会费,工资总额不包含退休人员。
工会发放的福利,主要是节假日对于工会会员的慰问费用。这些慰问内容包括这么几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慰问费用。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清明、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春节等,少数民族地区还有有关少数民族的固定节假日;二是员工个人有关的慰问、比如员工的生日慰问,员工生病的慰问,员工本人及家属生孩子的慰问,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方面的慰问等。
退休人员退休后,虽然不属于工会的会员,不再享受工会的福利待遇,但在很多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仍然将退休人员视为本单位的财富,每逢节假日或是退休人员生病住院、或是死亡时都要给予必要的慰问,但对退休人员的慰问经费一般是采取单独预算的方式来处理,在每年的经费预算中,要将退休人员的费用作为一个单独的科目列入预算,属于企业的在企业经费中纳入经费总额,属于财政拨款的只要列入预算由财政拨款解决。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退休后,不再属于用人单位的在岗职工,不再依靠劳动获取工资性收入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而是依靠养老金生活,不再属于工会的会员,因此是不能再享受工会发放的福利待遇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⑵ 退休人员工会福利规定
法律分析: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不论属于何种所有制性质,也不论实行何种经营机制、用工制度和分配形式,均应按新《工会法》的有关规定计拨工会经费。
二、从1992年7月1日起,工会经费的计提口径,由过去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价格补贴后的2%计算,改按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计提的工会经费,各类企业单位均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的渠道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列支。
三、为便于全面、准确、及时地计拨工会经费,各基层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本月工会经费,并于每月15日前按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的有关规定上解经费。对无故逾期拖欠或不如实计拨的单位,主管部门可按〔81〕京银会字第26号文规定通过银行进行扣交,并扣收滞纳金。
四、工会脱产专职人员工资费用列支渠道的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各类外商投资企、事业单位。
五、市、区、县工会和编制在市、区、县工会的靠财政补贴或工会经费补贴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集体福利事业的离休、退休人员享受同级党政机关离休、退休人员同等待遇;其中实行社会养老统筹的人员,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实行社会统筹的人员,其费用的支付渠道和解决办法,分别由市、区、县工会与同级财政部门按全国总工会、财政部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商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