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人员怎么办异地就医
退休人员异地就医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以下几种方式:
使用医保跨省异地就医服务
根据国家规定,退休人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医保跨省异地就医服务。使用该服务时,需要在所在地社保局或医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通过医保电子凭证(电子社保卡或手机APP)进行就医结算。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使用该服务时,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可能会略低于在本地就医的情况。
到当地医院自费就医
如果退休人员暂时无法使用医保跨省就医服务,或者所需就医的医疗机构不在医保异地就医范围内,也可以到当地医院进行自费就医。但需要注意的是,自费厅晌就医需要承担较高的医疗费用,且在就医过程中需要保留好相关的医疗发票和检查报告等证明文件,以便日后报销。
就近转诊到其他医院
退休人员也可以选择就近转诊到距离自己更近的医院就扮悔锋医,同时根据当地医保政策,进行医保报销。在进行就医前,需要先到所在医院或当地卫生部门办理相前则关手续,获得转诊证明,然后到转诊医院进行就医。
总之,退休人员异地就医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医保政策进行选择,同时在就医过程中应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明文件,以便日后进行报销。在就医前,建议先咨询当地医院或医保机构,了解详细的医保政策和报销流程,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② 退休异地就医手续如何办理流程
第一:备案。退休人员目前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手机APP进行备案。选择异地就医,根据提示填写异地就医备案申请。注意如需住院治疗就请开通异地住院直接结算,如需门诊治疗就选择异地门诊直接结算。
第二: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手机APP上查询就医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开通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名称。
第三:就是前往医疗机构就医了。在费用结算时一定要主动告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第四:目前因为各省市尚有自己的医保结算系统,国家系统还未完全覆盖,因此一定要在就医前查询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异地定点医院住院、应在5日内通知单位出具证明到省医保中心书面备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可在安置地选择三家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住院治疗的定点医院,如有慢性特殊病需确定其中一家为其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医院。
异地就医的证明及材料:
1)医疗保险卡正反面复印件;
2)已确认的《异地医保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3)出院或诊断证明,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门特申请单》复印件(急诊留观除外);
4)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医疗费用的正式发票(背后有报销人签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③ 退休人员异地住院医保如何报销
一、退休人员异地医保报销流程?
异地就医的人群:
一类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主要是指取得居住地户籍的居外退休人员;
一类是异地长期居住但未取得居住地户籍的退休人员;
一类是长期在异地工作的人员;
一类是因临时出差旅游等原因需要在异地就诊的人员;
一类是因病情需要异地转诊的人员。
二、异地医保怎么报销:
经常到外地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外出前一定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报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探亲(出差)申报表》,报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当参保职工因病住院后,需及时通知单位,由单位填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报告单》,在48小时内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保中心将委托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为患者提供就医服务。异地住院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住院病历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治疗用药明细表、原始发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报告单》、异地申报表复印件送到单位,由单位按规定时间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三、异地医保报销的流程:
1、领取或在社保网站上下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工作、居住人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按规定填写,并经外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认定的《申报表》;
3、将填好后《申报表》拿回分工负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进行确认。须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卡的,经审核确认后凭《申报表》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进行登记,然后到社保卡管理科办理全省异地联网卡的制卡手续;
4、办理报备后参保人员的个人社会保障卡不能在使用;参保人员回到须在就医的,应到市社保机构取消医疗报备,从次日起其个人社会保障卡方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5、医疗报备实行有变动就报,未变动就不报的原则。
四、异地医保报销所需材料
1、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2、药店正规发票(国税局财政部监制并在发票上列出所购药品明细)或定点医院门诊收据
3、患者本人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