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程序
立户申请
养老保险经办处(中心):
单位成立于XX年,属X性质单位。根据《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为本单位名超龄人员(翻算人、不翻算人),名未超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现特申请开设“单位145号文专户”,请予以办理为盼。
附: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XX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❷ 企业未参加养老保险, 职工退休后咋办 西安
西安未参加社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万至4万元的费用,
可以享受每月480元的养老补贴。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补贴问题展开专项培训。很快,这项政策就可以付诸实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只要一次性缴纳1万至4万元的费用,就可以享受每月480元的养老补贴。
3月12日,西安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
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陕西省连续四次大幅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但部分集体、
社办、劳司企业职工由于企业没有参加社会养老统筹,
到达退休年龄后没有生活保障。
目前西安市未参加养老统筹的集体企业(含劳服企业)535户,
2007年底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9,218人。
从2008年9月1日起,陕西省在西安市和宝鸡市试点该项工作。
因此,西安市3月12日下发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如果在2009年6月30日前缴清费用的,从2008年9月起补发,
2009年7月1日以后缴清费用的,按缴费后次月发放养老补贴。
纳入范围要满足以下条件。
通知明确规定,曾在西安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长期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且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含厂办大集体)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人员,个人一次性缴清费用后,
按月发放养老补贴:
(一)经原区(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
(二)200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
(三)具有西安市城镇户籍。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❸ 未参保社保企业员工退休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
劳社〔2005〕84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集体企业职工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保障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是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为解决部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保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的固定职工,在本通知下发时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生活确有困难的,不分原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发给基本生活费。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已经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但水平达不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齐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生活补助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三、享受补助金由本人申请,是否符合享受条件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审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调档复审。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提供享受低保数额,按其差额确定补助,审查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四、上述基本生活费及补助所需的资金,市级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县级由省与县按1:1配套解决,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五、本通知从2006年1月起执行,各地要按通知精神,在2006年第一季度执行到位,落实情况以市为单位报告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❹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2019年没有办成怎么办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并要求这项工作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
会议指出,近些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参保范围逐步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但由于历史原因部分生产经营困难的集体企业没有参保,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未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缺乏基本养老保障。会议决定,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一)未参保集体企业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户籍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由各地根据未参保人员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基本养老金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由各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落实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以及遗属、丧葬补助等养老保险待遇。
(三)未参保集体企业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户籍人员,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政策落实,把好事办好。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2011年春节前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确保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
具体信息建议咨询一下当地的劳动部门,会有消息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❺ 陕西省145号文件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陕西省145号文件补缴的是养老保险版,不权含医疗保险。
引自陕西省145号文原文“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所以,该文只是针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下发的文,与医疗保险无关。
《陕西省人社
厅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