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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企业退休最新消息

发布时间:2023-10-26 04:30:47

❶ 2017企业退休职工会涨多少工资

2017企业退休涨工资吗 2017企业退休工资新规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此次调整范围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企业退休人员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叠加调整。
(1)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2)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2.5%增加调整。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满足多项条件的,叠加调整。
(1)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对退休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和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四类地区、五地类区和六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其他地区按一类地区标准调整。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驻滇中央机关及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暂由原渠道解决。

2017企业退休工资最新消息
1、公务员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公务员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
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
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
有的地区规定如果工作满35年,按95%计发,满25年,不满30年的,按90%计发。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❷ 2017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 北京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怎么调整

一、2016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573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月养老金在3573元及以上,低于5073元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月养老金在5073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770元/月的,补足到3770元/月。
六、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770元/月的,补足到3770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七、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770元/月的,补足到3770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20元。
九、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16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5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❸ 山西省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涨多少

山西2017年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退休人员涨工资2017细则为大家介绍山西企业退休职工2017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具体如下:
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记者 徐博、罗鑫)经国务院批准,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共同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预计将有89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17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因此受益。
此次调整是国家继2016年首次统一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来,再次同步安排适当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并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基本一致;挂钩调整体现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说,今年按5.5%左右调整退休人员待遇,是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人口老龄化新形势,慎重做出的决策。
这位负责人说,我国经济发展已由改革开放后持续30多年的高速发展期步入了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速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放缓。
同时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养老负担越来越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不断增大,确需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调整水平。
山西省2017年养老金计算公式:
调整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养老金数额=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个人储老金
月老年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龄补贴率×(个人年龄-65)+劳动补贴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劳动退休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退休金百分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个人储老金=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0%÷(76-个人实际退休年龄)÷12
山西省关于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附计算公式】
2016年全国各地都出台新养老金方案,山西省2017年养老金怎么调?养老金调整每年都在一月份开始进行,到时将会及时更新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山西省养老金方案怎么调?山西省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多少?在此期间各位可以参考“关于2016年山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山西省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各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2、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5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3.6%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三)倾斜调整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述两项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824元的补到2824元。
三、资金渠道和发放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市及市以下单位由市政府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正式运转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原有经费负担政策予以解决,运转后纳入基金统筹发放。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认真抓好落实。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按要求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❹ 2017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2017年退休金上调方案养老金上调多少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办法大体统一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增强调整办法的激励性导向。

❺ 河北省2017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多少

2017年退休抄人员养老金上调5.5%袭

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共同印发《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

退休人员养老金上涨幅度是全国统一的,河北省也是5.5%。

(5)2017企业退休最新消息扩展阅读:

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在经历了11年连续以10%左右的幅度上涨以来,从2016年起涨幅下降至6.5%,且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职工并轨上调。

对于养老金增幅降低的原因,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解释称,2017年按5.5%左右调整退休人员待遇,是国务院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人口老龄化新形势,慎重做出的决策。

调整基本养老金,不仅要考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还要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不仅要考虑广大退休人员当前切身利益,也要考虑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和广大退休人员的长远权益保障。

❻ 2017最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多少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

2017年4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版部、财政部发出权《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对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要求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当前,上海市意见股调整到位,其他省市的具体方案还没有发布,如何调整还不明确,请耐心等待。

❼ 2017退休人员涨工资新政策

2017年退休人员提高工资的新政策.自2017年开始以来,我国对养老金、最低工资标准等多方面的政策进行了调整,退休人员的工资状况有什么变动和调整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2017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整体调整水平是根据2016年退休人员每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

三、调整方法.此次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应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办法大致统一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应体现公平原则的挂钩调整应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领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数(或工作年数)、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的高龄退休人员、艰苦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可以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的平均水平.要合理确定定额度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三部分的比重,加强调整方法的激励性导向.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参加机构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养逗唤带老保险基金支付.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链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北京中央国家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地区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收、完善省级统一、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很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到各种退休人员的身边利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精准解读政策,精准引导舆情,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应按照国务院统筹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对调整养老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障等进行周密安排,2017年5月31日前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各地区严格按照两项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落实各项调整政策,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的地区,批评问责,相应减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北京中央国家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7年4月13日

【名词解释】

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一基金支付,基础养老金月山芦基准以我市上年度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投保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平均为基础,每年支付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加者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纳年数×1%

(2)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存储额计算月数.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月基准是个人账户的储蓄额除以发行月数.根据员工退休时城退休时城市人口的平均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决定.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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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2017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关于特殊工种的政策,首先都会想到提前退休政策,但是,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前提必须要符合国家名录有认定的。特殊工种的退休政策有哪些。我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程序

(一)凡要求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每月10日前向所在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递交提前退休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工种名称、具体从业期限及能证明所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资料。

(二)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工种岗位、具体从业期限及原始资料结合个人档案进行审核,并对要求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年龄、工种、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

(三)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于每月20前将当月公示无异议的提前退休的名册及个人档案、个人补充的辅助材料报送县人社局审核汇总,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人社局审批。

(四)市人社局具体负责审批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行每月审批一次,从审批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县人社局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市局审批的次月10日前将个人档案退还给原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并简要说明不符合的理由。(六)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应在十日内将审批情况及不符合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特殊工种名录

第一部分 综合文件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第二部分 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

一、煤炭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

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86〕煤劳基字第115号)

煤炭工业部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号)

煤炭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86〕煤劳生便字第56号)

二、冶金

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

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摘录)(〔65〕中劳护字第9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81〕劳总护宇74号)

冶金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8〕冶劳工字第027号)

三、机械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

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

四、化工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

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

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

五、石油

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26号)

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油劳字第714号)

六、水利、电力

劳动部复水电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职员退休的意见(〔62〕中劳薪字第157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

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114号)

七、轻工、纺织

劳动部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60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

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搪瓷、钟表、玻璃等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劳字第28号

轻工业部关于同意盐化工行业“1211”灭火剂、四溴乙烷操作工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生字第42号)

轻工业部关于将五金、皮革、家具、文教等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8〕轻生字第9号)

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9〕轻生字第55号)

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机械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第124号)

轻工业部关于对河北省陶瓷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轻生安〔1993〕003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81]劳总护字37号)

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

八、建工、建材

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人力火车装卸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便字29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地质工”等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字803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补充通知(〔86〕建材人劳字841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非烧结砖(砌块)5个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7〕建材人劳字518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7〕建材人劳字9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机械三个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6〕建材人劳字704号)

九、电子

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5〕7号)

电子工业部关于炉前热成型工等5个特殊工种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6〕电生字0332号)

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子工业提前退休的工种》的通知(〔86〕电生字0791号)

十、兵器、核工业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9〕劳总护字11号)

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兵工安字第864号)

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劳部发〔1997〕143号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

核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6〕核劳字74号)

十一、医药、卫生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国药人字〔86〕271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将医药行业手工锻工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国药人字〔88〕第555号)

内务部、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X光医师、放射性人员应按有害身体健康工种退休问题(摘录)(〔66〕内人工字第10号 〔66〕卫干字第21号)

十二、民航、航空、铁路、航运、交通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400号)

航空工业部关于航空工业工人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规定(航劳〔1986〕535号)

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2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79〕劳总护字38号)

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

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

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工人是否应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处理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5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

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

十三、地质、地震、测绘

劳动部复地质部关于报请审批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的函([62]中劳护宇第134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钻探设备安装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宇50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6〕214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7〕401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机械、仪器、印刷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地发〔1988〕276号)

国家地震局关于野外钻探工人测量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震发人字第380号)

国家测绘局关于将野外测绘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国测发〔1986〕251号)

十四、邮电、广播电视

劳动部复架空线务人员是否高空作业的问题(〔58〕中劳办字64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乡邮递员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1〕劳总护字68号)

邮电部关于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退休的通知(〔1987〕邮部字374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38号)

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广发干字〔1985〕298号)

十五、造船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作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号)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下达船舶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提前退休范围的通知(船总人字〔1987〕1433号)

十六、林业

劳动部关于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203号)

劳动部关于森工企业18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笫49号)

林业部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摘录)(林工字〔[1989]146号〕

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

十七、渔业、水产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

十八、粮食

劳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事第55号)

十九、新闻出版

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笫1250号)

二十、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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