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聘用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
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用人单位可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建立一种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按其劳动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企业聘用退休人员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企业录取已退休人员,需注意以下事项:
1、聘用退休年龄亩段的员工,签订的是《退休返聘协议》,根据社保局的规定,该类员工无法参保;
2、如员工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无法按工商程序办理,同时员工的医药费,需企业友好协商,但无需企业全额支付;
3、如遇见纠纷属民事纠纷,非劳动法范畴。
二、办理退休手续需交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复印在A4纸上),
2.照片1张(一寸/两寸、彩色/黑白均可),
3.农行卡复印件一份(复印在A4纸上),
4.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清本人所选择的社保发放养老金银行,个人退休后联系电话。
5.如有获得市以上级别奖项的,请提供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退休手续需填表格
1.《退休审批表》三份。“单位意见”处由部门领导签字,盖部门章。
2.《教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单》一份。手续单上所有部门盖章。
3.《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一份。带好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迅顷誉结婚证及子女的独生子女证去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委领取并填写,街道盖完章后交人事处407室。
四、退休手续办理程序:
1、到社保服务中心办事大厅预约,按预约时间和窗口排队办理退休审核手续;
2、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窗口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符合退休条件的,请带退休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到个人缴费窗口修改基础信息,确认缴费情况。
4、到指定银行办理养老金代发借记卡。
5、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次月底到社保局基金审核科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计算表》。
五、关于退休人员年龄界限问题。
关于退休年龄,《劳动法》并未做出明文规定,但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乎宽通知》中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因此,根据这一通知,退休年龄应根据其性别及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界定。
六、关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问题。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这一条提出只有在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才不属于劳动合同范畴。那么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到底构不构成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该司法解释和最高院民一庭的答复明确指出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
七、关于工作中受伤赔偿标准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如果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以及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这类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受伤或者患有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企业应当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但是在实践中,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即使用人单位想为这类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人社局也不予受理。因此,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来将风险转嫁给第三方保险公司。
如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该类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这种情形下,企业可以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来将风险转嫁给第三方,降低自身的用工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㈡ 我们分公司要返聘一个退休员工,需要向总公司写一份请示,领导让写个请示,请问要怎么写急用!!谢谢啦
关于返聘xx退休员工的请示报告
总公司领导:
我公司技术员工xx于x年x月以办理了退休手续,但是目前还没有适合的员工可以胜任这个技术岗位,为了不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及利益。经我公司领导研究准备聘用xx员工一年,带一段徒弟以缓解人才急缺的问题,望总公司领导批准为盼!
某某分公司敬上!
xx年x月x日
㈢ 个人退休返聘申请书怎么写
法律分析:个人退休返聘申请书要写明职工之前的工作情况和现已退休但是今后愿继续留在公司。开头的顶格要写上对方的称呼,通常送达方是申请人的领导,然后在称呼的后面加上冒号。接下来正文要空上两格,正文要写清楚自己现在的基本情况,如自己在公司工作了几年,是某个部门的员工,工作期间一丝不苟等。然后就要介入正题了,表明自己的观点和请求,如虽然已经到了退休的年龄,但是考虑到实际情况仍然想继续在岗工作。最后要署上申请人的姓名和申请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三. 内容
(一) 返聘原则
1、医院及科室工作需要,并且在编制允许范围内。
2、达到退休年龄,且已办理(或正在办理)退休手续,本人自愿、双向选择。
3、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能够为人师表。
4、以医疗系列为主,药、技、护理以及管理人员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予返聘。
(二) 基本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术水平较高,在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院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
2、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3、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各类返聘人员规定的年龄上限,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4、聘期为一年。
(三) 返聘人员职责
1、返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2、受聘期间应遵守规定工作时间,不得再接受外聘或在院外私自开展医疗工作。
3、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完成规定工作量或工作指标,能够对青年医师进行言传身教,在工作上起表率作用。
㈣ 返聘申请书范文怎么写
这要看你是什么申请范文了....如湖北大学外聘(返聘)教师申请登记表拟聘时间(学年学期): 年 月 至 年 月 申请专单位最近相片 外聘教属师姓名职称课酬标准(按实际教学学时计算)性别出生年月健康状况授课名称课程类型 总学时周学时聘用单位聘用理由及意见 院(系)签字: 院(系)盖章 年 月 日教务处意见 教务处签字: 教务处盖章 年 月 日人事处意见 人事处签字: 人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说明:1此表一式二份,院(系)须将拟外聘的教师下列资料提供给学校教务处(1)外聘教师个人简历; (2)高校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3)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复印件; (4)最高学历,学位证复印件等材料;2 登各单位...
㈤ 退休后返聘申请书怎么写
X公司人力资源部:
兹有XX公司员工XXX(工作岗位:XXX)将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退休,目前个人退休申报已进入公司正式程序。该同志曾在XX公司工作,XX年调任至XX公司工作至今,技术职称为:XXX。其工作表现认真、业务精通、经验丰富、身体健康,适合继续在本公司担任XXX工作。为了使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拟于XXXX年XX月上旬起聘用XXX同志在XX工作,建议岗位为:XXXX。特此申请。妥否,请贵部予以批示。XXXX公司XXX部门XXXX年XX月XX日
(5)退休返聘人员请示扩展阅读:
退休返聘人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返聘退休人员的优缺点
优点在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经验十分丰富。身体健康允许其继续上班的,一般多为原来单位里的技术骨干,或是管理干部,特长往往比较突出。
而对于单位而言,退休返聘人员的使用成本也是相对较低的,比如不用缴纳社保公积金、用工关系的建立与结束也有较大的灵活性。此外,因为退休返聘人员本身有养老金,其对薪资的心理预期也不高。
缺点则在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年龄与精力情况,难以胜任高强度、经常出差、经常加班的工作内容,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性也较高。
㈥ 退休人员返聘后没签劳动合同,现因公司经营不好要解聘是否能补偿
退休人员签订的是劳务合同。适用一般的合同法。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如未签订劳务合同,且双方就劳务期限无明确约定。此时公司解聘退休人员没有补偿金。但如其他形式约定了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劳务合同,属于单位违约情形,可以主张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金或违约金。
退休人员的返聘,是属于劳务关系的存在,不在劳动合同法的范围之内,所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务关系的情况下,单位无需赔偿,因为已经可以享受国家的养老保险待遇。
退休返聘解除劳动合同原单位不需要补偿。如果返聘合同规定要补偿,则按合同执行。
劳动者属于退休返聘,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赔偿需要按照双方的劳务合同或者劳务协议内容进行确定,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存在争议的,可以到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退休职工返聘应当订立雇佣合同,不需要缴纳社保。
退休职工不具有法定的劳动者资格,返聘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不能订立劳动合同,不能缴纳社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属于劳务关系,应当订立雇佣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
1.退休人员是指已经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和终止劳动义务,已经开始享受养老金和退休金的原劳动关系人员,
2.公司因为工作需求需要聘退休职工继续为公司进行工作的可以返聘,但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雇佣合同,就是劳务合同。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属于劳务关系,应当订立雇佣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
4.退休职工不具有法定的劳动者资格,返聘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不能订立劳动合同,不需要缴纳社保。
5.用人单位聘用退休职工,因为其年龄偏高,容易发生人身伤害意外,可以购买商业保险规避风险。
劳务合同
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终止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您好,一般来说,退休人员返聘与用人单位应为“聘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由此可见,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退休返聘解除劳动合同原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方面终止或解除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合同,企业均不需支付补偿金。在职人员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因没有了收入,国家规定企业要支付补偿金,退休返聘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其本来就有退休金,因此不需要。
㈦ 退休后返聘的相关规定包含哪些内容
我们知道退休人员本应该享受安逸的晚年,但是有时候去出现退休人员返聘的现象,我认为退休返聘是对个人能力的肯定,接下来我将给大家讲解退休人员返聘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帮助到您,跟着我一起往下看吧。㈧ 退休人员返聘最新规定
【一】《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四】如在返聘时发生伤害事故,若有约定就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