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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特困企业退休

发布时间:2023-10-19 22:13:19

㈠ 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有哪些

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有哪些?
▲一些市县总工会不但有信访接待室,还建立了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图为今年8月24日,郴州市总工会大门口公布的接访时间、接访地点和接访领导。(何平 /摄)
今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信访接待室,成为保持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渠道。我省各级工会加大了信访接待工作力度,信访接待室成为反映各地社情民意的信息汇集地。
据了解,今年以来,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部分企业改制不规范,破产、改制企业遗留问题多,部分企业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上。
部分企业改制不规范,职工合法权益难维护。
记者从省总工会信访接待室理解到,在信访总量中,反映企业改制,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占省本级信访量的23.5%,居第一位。 据株洲、湘潭、郴州、邵阳上报的情况反映,由于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政策宣传不广泛,思想工作不到位,实务操作不透明,清算过程中社保待遇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不落实,甚至还有少数企业法人故意违规操作,造成职工利益受损,导致职工上访的人数增加。株洲市总反映职工因企业改制上访的达120人次,排在信访量的第一位;湘潭市总接待因企业改制而上访的职工有123人次,占信访总量的17%,排在第二位,因此,在企业改制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已成为影响当前职工队伍稳定的突出问题。

破产,改制企业遗留问题多,部分待遇难落实。
据信访工作人员介绍,从省本级接待的来信来访中,这个问题反映最强烈,占信访总量的21.8%,排居第二位。特别是矿山职工反映尤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基本医疗无保障。如某矿山属中央企业,破产前均未参加所在地基本医保统筹,破产后中央预留费用与地方进医保统筹的规定差距大,政策不统一,企业难入保。中央规定,破产企业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6%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而省里规定,已参保的企业以当地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计提10年,未参保的企业按参保职工年均实际费用额缴纳10年。因破产企业长年亏损,职工工资低,加之中央和地方政策悬殊很大,地方不予接收。现各矿留守处只能将预留费用按职工实际医疗费支出额的20—30%比例报销。矿山退休人员退休金普遍偏低,且有时还不能按时发放,难以支付生病时的医疗费,破产企业体弱多病的退休职工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二是工伤待遇无着落。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工残、职业病职工可享受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外出就医差旅费等待遇,但破产企业未进工伤保险,除医疗费能从中央财政拨付的少量医药费报销部分外,其它待遇都无资金渠道开支。这家矿山的伤残、职业病职工联名上书并跨地区自发组成上访群体,多次越级上访,已成为矿区最大的不稳定因素。
三是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无待遇。企业职工死亡遗属津贴从1951年《劳保条例》颁布起就规定由企业支付待遇。1995年养老保险改革时,国家和省政府都出台了政策,退休人员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由养老统筹基金开支。但由于我省养老统筹基金入不敷出,该政策一直没有执行,仍是沿袭“由原企业开支”的规定。去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湘劳社政字[2004]28号、34号文件,虽调整了因工、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待遇,但破产改制企业因无“原资金开支渠道”,这项政策根本无法落实。
部分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难保障。
据信访部门人士分析,因进社保难而引发职工上访的,郴州市占信访总量的19%,居市工会信访量第一位;湘潭市占16%,占第二位。进社保难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退休职工无力支付政策规定的社保金,难入社保。湘潭市劳动局潭劳社字[2004]20号文件规定,退休职工须按年龄分档缴足社保金,方可入社保,“65岁以下应一次性向社保局缴足10年(20572元/人)的养老金”,这使许多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无力支付,难入社保。6月10日市皮件厂65名退休职工联名上访,要求入社保。
二是企业欠缴社保费,使退休职工无法入社保。国光瓷厂因欠缴社保金,致使60名到龄退休人员不能办退休。 三是企业欠缴社保金,使已进社保的退休职工实领退休金比应领退休金少。湘潭汽车修配厂虽进了社保,但退休职工领到的退休金比应发数每月少了50元,他们心里很不平衡。
部分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难处理。
随着用工制度的规范,职工的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许多职工通过信访和“12351”职工维权热线反映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用工扣押金,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不给予经济补偿,不补缴社会保险等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
某保险公司职工已多次来信来电反映该行业不签劳动合同,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一些民营企业、服务性行业反映更为突出。如长沙艾特美艺术有限公司职工反映,单位不给劳动者签合同,不缴社保,延长工时,从9月开始停休,因就业难、员工只能忍耐,不敢向老板提出意见。对此,他们虽已向有关部门反映,但问题仍然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从工会组织角度提出的建议
工会组织作为联系党和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有责任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意愿和利益。省总法律保障部负责人认为,各级工会应当以下方面积极作为:
1、各级工会要加大对企业改制过程的民主参与力度。要严格规范国企改制工作的民主程序,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企业法人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防止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改革改制企业的职代会工作,坚持改制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安置分流职工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政策。要加强对改制的政策宣传、引导,帮助职工转变观念,提高职工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意识,夯实推进企业改制的工作基础。 2、建立工会与党政有关职能部门联动处理来信来访和“热线”反映的重大问题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工会与党政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的作用,对职工反映的需通过调整政策、出台新政策才能解决的问题,工会通过源头参与,推动政府积极出台政策解决;需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查处的,如劳动用工问题,可积极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大查处力度,使工会组织的信访工作和“热线”工作真正为职工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
3、建立机关内部的维权协调机制。各级工会应建立信访接待协调机制,按湘工办发[2004]51号文件精神建立协调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重大问题集体研究解决,相关部室要定期交流情况,互通信息,积极配合,促进职工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㈡ 今年株洲市职工44年工龄退休能拿多少退休金3月份退休要到什么时候才能拿退

。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级工,中级工,还是普通工人。44年工龄退休金:已满8年及八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100%。因此满44年的职工退休,工龄工资是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㈢ 郴州和株洲哪个城市企业退休工资高些

株洲高一些
湖南郴州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工资调整到2116元/月调整待遇后,企业退休人员人平增加工资196.05元/月,人平达到2116.13元/月。湖南株洲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工资为2195元/月。
退休工资,是企、事业单位职工或工作人员退休后一次或分次支付给职工的服务酬劳的一部分。企业制订的退休办法,应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对社会的安定和提高企业效益均有益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或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㈣ 湖南株洲承不承认有毒有害提前五年退休

符合条件的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在湖南株洲可以提前五年退休。

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特殊工种满8年的,提前五年退休,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 1978 ]104号)的规定,是现行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湖南株洲必须执行。并且,湖南株洲也在执行,关键是当事人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国务院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 1978 ]104号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株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株洲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办事指南(企业单位办理参保人员退休手续)》
一、业务办理事项
企业单位办理参保人员退休手续

二、业务描述
为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为其核定退休待遇

四、主要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
3、《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
4、《关于印发<省直管养老保险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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