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伤职工在退休后如何发放生活护理费
工伤护理费 的给付,在定残之前由单位按照实际支出承担责任,具体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即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工伤护理费在定残之后,并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 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如果工伤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同时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护理费,具体标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另外,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 残疾赔偿金 给付年限, 赔偿权利人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 赔偿义务人 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⑵ 退休职工有护理费吗
一、退休职工有护理费吗
1、退休职工有护理费。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按照护理人员的不同,也可将护理费分为三类:
(1)是聘请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的护理费用;
(2)是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2、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二)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三)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二、护理费的分类是怎样的
护理费的分类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
1、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2、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⑶ 护理人员退休的护理费如何确定
在现实生活中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是非常多的,造成人身损害时,需要受害人需要护理的,一般是由医院护理人员进行的,护理时需要给付护理费,那么护理人员退休的护理费如何确定?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护理人员退休的护理费如何确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护理人员退休的护理,可以参与相关未退休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要求赔偿交通事故护理费要提供哪些证据
索要护理费之前,首先要确定你是否可以获得,具体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来看,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当事人确定自己是可以获得护理费后,就需要计算具体的护理费用,一般来说,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如果对方拒绝支付护理费的,可以准备以下证据材料,起诉索赔:
1、确定护理人数的证明资料。原则上护理人数是一人,但确有必须需要两人以上护理的,需要医疗机构的书面建议或证明文书等。
2、确定护理期限的证明材料。如果受害人出院时就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期限就为住院的时间,如出院小结。如果出院后尚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仍需护理的,则需要根据出院医嘱中建议护理的时间确定,如医疗机构建议继续护理的书面建议或证明文书等。
3、证明护理人员收入的证明材料。如护理人员是亲朋戚友的,且有固定收入的,那应按照减少的实际收入来计算护理费,需提供工资单、原单位盖章的证明,个税完税证明等材料;如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专门护理人员的,需要出具相关票据或能证明当地护理人员收入的证据等材料。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护理人员退休的护理旨,可以参与相关未退休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建议咨询专业机构了解。
@2019
⑷ 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
法律分析: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
2、护理人数
(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
(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一,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法院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⑸ 2022年90岁离休干部护理费新标准
90岁老离休干部护理费每人每月1200元。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200元;1945年9月3日及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900元。
离休干部护理费的相关要求规定:
1、调整护理费所需经费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纳入预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统筹资金支付。
2、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原标准,每人每月300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00元。中央驻鲁单位参照执行。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来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植物人、全身瘫痪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
离休干部护理费的相关要求规定:
1、调整护理费所需经费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纳入预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统筹资金支付。
2、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原标准,每人每月300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00元。中央驻鲁单位参照执行。
退休人员不能自理申请护理费的方法
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其中在工伤治疗期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经鉴定委员会确认仍然需要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一、享受范围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年满80周岁的退休干部,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扶助的人员,因瘫痪、癌症晚期致使生活不能自理且有合同医院诊断证明的人员。按规定已经享受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的副部长以上干部,不再享受护理费待遇。
二、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为100元。、
三、享受护理费的起始时间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从生日当月起发给护理费;年满80周岁的退休干部,从生日次月起发给护理费。
四、护理费的办理程序符合本办法的老同志,由相关工作处填写老干部定期护理费申请表,由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行政医疗处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⑹ 离休护理费
法律分析:离休护理费: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五、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一。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