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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增加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7 05:54:45

Ⅰ 人社部发〔2009〕185号 原文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凡是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今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人均每月增加121.7元。
我市共有13万余名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这一待遇。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今年春节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我市从2005年开始逐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今年是连续调整的第6年,是涨幅最高的一年。
具体细则:
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的基本养老金平均上涨121.7元。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中的规定,我市13万退休人员在此次上涨养老保险金范围内,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力争在2010年春节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铁岭市自2005年开始逐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今年是连续调整的第6年,也是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涨幅最高的一年。目前,养老金的调整办法一直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先按不同时期退休人员退休时间确定基础增加额,再按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最后对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人群再增加一部分养老金。

普遍调整方式如下:
一、缴费满1年每月涨2元。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含特殊工种折算的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按参加工作时间。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6元;
1954年 1月 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2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即特殊调整方式)。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

Ⅱ 苏人社发(2016)231号,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报市政府同意,就其他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一)参加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下同),按照苏人社发〔2016〕231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二)参加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6年7月1日起,参照苏人社发〔2016〕231号文件精神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从2016年7月1日起,比照苏人社发〔2016〕231号文件中高龄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的相关规定补差。
(三)2014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按原退休费计发办法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暂实行定额预调。
(四)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
二、其他人员养老待遇调整
(一)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其因工致残退出工作岗位后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与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合并作为确定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中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部分的年限依据(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算)。
(二)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改制前已按事业单位政策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事业单位调整办法执行,调整后的增加额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退养金的各区原乡镇小集体退养人员,按原规定参照退职人员调整办法增发退养金,其中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增发的退养金标准按每人每月36元确定,增发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四)市区下列现已享受定补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75元,增发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1.已纳入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生活补助费的原退养人员。
2.在60年代初精简下放的老职工中,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办理享受40%救济费的人员;按苏政发(81)77号文件办理享受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3.按常劳计(80)83号文件办理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原街道开票工。
4.按常劳计(88)131号文件办理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原郊区拆队转居无田队人员。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2016年9月12日

Ⅲ 人社部关于2016年养老金上调的正式文件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刚刚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
接下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将会按照这个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估计正式调整提高退休金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不过都是会从2016年1月份开始补发的。

Ⅳ 浙人社发2017 184号 浙江省关于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浙人社发(2017)84号,是浙江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江省201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已经在2017年7月底前到位。2018年因为2017年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提高,会继续调整,但具体办法出台要等到两会之后。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8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7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5元。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86%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 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6年的,按2016年水平确定。
(四)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企业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五)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所需资金暂由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2017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2017年7月11日

Ⅳ 辽宁省人社厅2007年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关于做好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劳社养司函[2007]37号)和《关于辽宁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7]31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0元后,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调整后月增加额不足110元的,补足到110元。
2、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且1993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3、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993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4、1994年1月1日至2004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8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5、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6、2004年底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7、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底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8、2004年,按劳社部发[2003]15号、辽劳社发[2004]3号文件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9、煤炭行业1982年、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10、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退休人员,按以上对应的标准调整后,正高级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副高级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11、退休(职)人员(不含2004年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后养老金未达到此次调整后所在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50%的,补足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50%。

三、调整所需资金的列支渠道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和工作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管理范围,认真履行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积极措施,务必于8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各市要将落实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筹措发放资金的工作情况于9月15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本地区稳定。各市、各部门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完善市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等有效措施,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没有任何不妥的,也绝对不会关乎到老一辈人今后提高养老金问题的事,这个文件很正常啊

Ⅵ 山东人社厅关于2o17年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上调方案到底怎么涨有细则吗

山东省退休金新的计算方法
总额=基本养老金+过渡养老金+个人帐户返还1/120=2000*20%+约600+10000/120=1083例:职工养老保险主要计算方法(以市属单位离退休人员为例)以市属单位离退休人员为例例:张某,男,1963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1月参保,2004年7月办理退休。1963年7月至1988年12月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1989年1月至2004年7月为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41.08年,其中1998年6月底前的缴费年限为35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1072.68元;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7600元。2003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80元。2001、2002、2003、2004年社会保险年度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分别为4%、7

Ⅶ 甘肃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据甘肃日报报道 (记者 白德斌) 昨日上午,省政府召开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回本养老金等5项社会答保险待遇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研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审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会议决定,调整提高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补助标准、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全省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水平、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这次调整后的部分标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06元、达到2168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85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380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205元、达到2251元,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步提高10%左右;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10%;四个类别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9%、9.2%、9.6%、10%,分别达到1470元、1420元、1370元、1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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