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南省2016年退休职工病逝抚恤金是多少,怎么办领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 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 》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政策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
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资金渠道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本文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7月1日至本文下发前死亡,未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或按原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与本文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4号)参保人员也按本文规定执行。
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2013年4月18日
2. 请问:湖南省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是多少
湖南省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
详细如下:
《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
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2)湖南退休人员抚恤扩展阅读
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社保人员可以领取的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3. 湖南省2019年退休人员死亡计算抚恤金的年均基数是多少
抚恤金按本人养老金计算。
4. 湖南省退休干部职工死后土葬的抚恤金可以领取吗
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中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 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监察等部门检举、揭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
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
非火葬区的公民死亡,生前遗嘱火化或者表示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遵照其意愿火化,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 按有关规定对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的,有关单位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办理。
资料来源:http://www.hunan.gov.cn/fw/grfw/ztlb/zhqt_55192/bzfw/zcfgyjd_56493/201506/t20150624_1760447.html
5. 2014年湖南省关于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的安葬费及抚恤金发放标准
湖南省关于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安葬费及抚恤金发放标准,请参照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总工会2004年7月8日联合发布的《湖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最新)。
通知参考如下:
一、死亡待遇: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附后)
三、经费渠道: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上述费用所需资金暂按下列办法处理。
1、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2、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四、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附: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参考如下: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 湖南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是多少
湖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
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救济费普遍反映偏低,要求作适当调整。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有关待遇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死亡待遇: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文件附后)。
三、经费渠道: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上述费用所需资金暂按下列办法处理。
1、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2、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四、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总工会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7. 湖南省企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据湖南省《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第一条,湖南省企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是
1、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
2、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此外,据湖南省《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
3、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4、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详细解读
1、丧葬费加抚恤金总额增加
此次调整后,死亡待遇标准分为丧葬费补助和抚恤金,与2004年标准相比,丧葬费确实减少.但是,2004年的标准在亲属救济费这块,对直系亲属有相应要求:父母或配偶男需满60岁,女需满55岁;子女未满18周岁或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等。
而符合这些条件的人不多.调整后的补助政策在抚恤金这块则对直系亲属没有条件要求,参保的企业退休职工死后其亲属都能领到抚恤金.调整后的补助,总体是增加的.
2、新标准将保障资金来源
按照2004年的退休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标准,职工死亡后丧葬费由当地社保部门支付,而直系亲属救济费由职工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支付,不少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由于原企业已经破产或经费不足,其直系亲属在领取一次性救济费时会面临很多困难.新标准实施后,参保企业职工的丧葬费和抚恤金都由社保部门支付.
3、丧葬费领取程序未更改
新标准实施后,退休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领取手续并无变化。
退休企业职工死亡后,由所在单位或亲属携带死亡证到当地社保局办理死亡异动手续;在规定时间携带死亡职工死亡异动表、死亡证等证明在当地社保局办理《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核表》.亲属持本人身份证、关系证明(户口)、银行存折、审核表即可在社保局相应窗口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
8. 湖南省退休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到当地的社保窗口去问下,就知道了。
浙江是1W左右,根据不同地区的工资差异,
有所不同。
不过要抓紧时间办,
是不是有时效的!
9. 湖南省企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内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容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按原支出渠道(所在单位)列支。
10. 湖南省社保局领取退休职工去逝的丧葬抚恤金要带哪些资料
一般应提交死亡证明书、火化证、代办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退休职工死亡的,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丧葬费、抚恤金,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各地规定不一,就湖南长沙而言,需要提交死亡退休职工死亡证明书、火化证、火化发票、经办人身份证、社区开具的关系证明(户口和经办人在一起的带户口本)、银行存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