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天津市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流程
天津市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流程,分以下情况来参考(2015版本)办理
一、正常退休
(一)服务对象:
在本中心存档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年限累计15年的,可由本中心负责办理退休手续。
(二)需要材料:
(1)存档证
(2)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18位身份证号码)
(3)户口本复印件
(4)就失业证
(5)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6)社会保险公司打印的历年缴费明细单。
(三)办理程序:
1、退休前一个月,由本人持“需要材料”到人才中心申请并填写《退休人员登记表》。
2、经劳动部门审核后,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养老待遇档案》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
3、按规定缴齐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存档费。
(四)办理时限:
每月26日至下月4日为退休上报时间,由区劳动局和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办结后由人才服务中心负责通知本人领取退休证和退休金存折。
二、特岗退休
(一)具备条件:
在本中心存档并从事过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从事过高温、井下工作满9年;从事过高空、特繁工作满10年;男55周岁,女45周岁,可在本中心办理特岗退休手续。
(二)需要材料:
(1)存档证
(2)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18位身份证号码)
(3)户口本复印件
(4)就失业证
(5)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6)社会保险公司打印的历年缴费明细单
(7)原所在单位特岗批文复印件及原单位证明(必备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在到达特岗退休年龄前两个月向本中心提出申请。
2、审核“需要材料”及人事档案后,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等表格。
3、每月15日前由人才服务中心将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及有关材料报区、市劳动部门进行初审。
4、初审通过后,由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
5、市劳动局审核批准的当月,由人才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
三、因病提前退休
(一)服务对象:
在本中心存档,男50周岁,女45周岁,经本人提出申请,病情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在本中心办理因病退休手续。
(二)需要材料:
(1)存档证
(2)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本复印件(到派所升18位身份证号码)
(4)就失业证
(5)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6)社会保险公司打印的历年缴费明细单
(7)伤、病情况及医疗经过说明
(8)与病情有关的病历资料,包括诊断证明书、原始病历及近几年的住院、门诊病历;X光、CT、B超检查报告;心电图、脑电图和病理报告及化验单。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需要材料”按规定时间报人才服务中心。
2、审核后将相关材料报区劳动局初审。
3、初审通过后,由区劳动局报市劳动局复审。
4、复审通过后,填写《非因工病、伤、残劳动鉴定申请表》、《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5、由市劳动局统一安排鉴定时间,申请人按规定到指定银行交纳鉴定费。
6、由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到天津市职工医院接受专家鉴定。
7、鉴定合格后,由中心通知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
【提示】
若有新的变动及政策调整,请以最新法规来参考办理。
信息源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红桥区政府
http://jhl.tjhqqzf.gov.cn/system/2011/07/22/010024909.shtml
㈡ 城镇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应具备什么条件
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扩展阅读:
1889年,当时的德国总理奥托·冯·俾斯麦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工人养老金制度,之后被全世界广泛应用。虽然当时建立的目的不是体恤民情,而是为了镇压社会民主主义运动。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全球退休制度改革的一个节点。在此之前,西方国家的退休制度主要表现为由政府部分自营的各种年金制度;战后,由于政府预算负担剧增,各国就相继改成由保险机构专营的社会保险制度了。不过,也有国家兼有社会保险制度和年金制度,比如美国。
至于我国,“退休”一词最早见于唐宋,是官员独享的,那时国家还会发放一定数量的退休金,金额的多少与其官职、功绩和皇上偏爱程度有关。
㈢ 强迫女员工提前退休没在审批表上签字被停发工资怎么办
一、劳动者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某些地区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