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为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调整水平按照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调整时要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水平和年龄等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建国前老工人、1953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地区的具体调整水平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各地的具体实施方案于12月25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经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测算,研究制定调整办法。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提高统筹层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在2008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2. 《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是怎样的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印发《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
官方指出,今年按5.5%左右调整退休人员待遇,是国务院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人口老龄化新形势,慎重做出的决策。调整基本养老金,不仅要考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还要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不仅要考虑广大退休人员当前切身利益,也要考虑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和广大退休人员的长远权益保障。
3. 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吗
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上调%左右。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为2017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
二、缴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是可以领取的。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 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三、按月领取:
1、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3、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注意: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3)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扩展阅读:
企业退休养老金是对退休职工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障。企业职工辛苦工作了大半辈子,退休年纪亦该是安享晚年的时候了。在职期间交纳了社保养老保险金的职工,在退休之后是可按月领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的。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并将企业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给被保险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企业赔偿。
第三十一条 企业和被保险人或者其他人员采用多领、冒领等手段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骗取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划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基本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是为退休人员提供最基本养老保障的,养老金已通过上调来加大养老保障功能。
调整措施
金额上涨
2014年1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决定推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三项措施,部署做好冬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
从2014年1月1日起,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再提高10%,并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全国74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受益。
中央财政提前下拨城乡低保、抚恤救助和冬春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共计983亿元,下一步,要通过改革养老保险等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2016年4月15日,人社部表示,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
4.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你说的文件,是2012年调整,早在2012年春节期间调整完毕,并且已经兑现了,现在是2013年,是根据人社部发〔2013〕3号文件调整的,而不是你说的人社部发〔2012〕5号文件,关于国家的文件,不具有操作性,因为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只提出相关政策,不做具体的规定,具体的规定,由各个省市自己制定,各个省市是根据国家劳动部门的文件,根据自己省市的具体情况,再细化做出的文件,具有操作性,这样一来,各个省市,都不是一样的,各有各的规定,但是总的原则,不会违背国家劳动部门的规定的,
5. 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西青年报讯(徐俊斌)12日,省劳动保障厅发出《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分别从2005年7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起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05年、2006年月人均分别增加65元、115元,两年合计180元,增资水平是建国以来山西省最高的一次。加上2007年预测增加数,三年人均将增260元左右。
此次调整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范围是:2005年调整的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2006年调整的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调整标准分四个档次
具体按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划分了四个档次,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标准见下表)。
省劳动保障厅厅长张健解释说,凡是退休人员退休前获得正高或副高职称专业证书并已经企业受聘的人员,均可享受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的相关待遇。高级技师根据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按副高职称人员对待。
三年月人均增加260元左右
据张健介绍,山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从1998年的16.3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80.1亿元,年均增长25.5%,与此同时全省基本养老金发放额逐年增加,从1998年的17.8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77.7亿元,年均增长23.4%,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由313元增加到638元,年均增长10.7%。1998年以来,山西省不仅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还补发了15亿元的历史拖欠。
张健说,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2006年底,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将达到820元左右,加上2007年预测增加数,三年月人均将增加260元左右,月人均养老金由2005年的638元将提高到900元左右。此次调整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力争在10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调整基础上月均再发54元
在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省政府决定,全省各级财政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挤出资金,对企业各类退休人员给予每人每月50到100元的补助,平均每人每月54元。张健说,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而增加补助所需资金,按参保属地原则,由参保地同级财政负担,在各级财政向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补助所需资金后,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发放。
6. 2016年辽宁省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发文了吗
调整方案还来没有公自布。
今年的财政预算报告提出养老金将上涨6.5%左右,实现了十二连增,但这是自2005年以来养老金第一次涨幅低于10%。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里讲的比较原则,预算报告里稍微讲的具体一点。
第十二次连续调整,叫十二连调,也是本届政府连续第四次调整,这就反映了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重视,体现这么一个原则,就是财政收入增长虽然放缓,但是该给群众办的实事,一件也不能少。
本次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首次实现统筹安排。政府工作报告里讲的是退休人员,不是像以往的报告里讲的企业退休人员,预算报告里讲的更明确一点,就是包括企业的,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这个过去是没有的,十二连调包括了机关事业人员,这是去年开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之后的一个新的进展。过去是双轨制,现在并轨了,基本制度并轨了,待遇调整的政策也是遵循同一规则,统筹安排。
7.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有些不明白的想要请教一下
我来回答:1,缴费年限是指从你开始交养老保险那年开始(一般从1993年)到你退休那年为止的年数。2,视同缴费年限是从你叁加工作算起到开始交养老保险之前的年数。3,折算工龄是指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工作岗位的工人,在退休时,实际工龄可折算成大于实际工龄的年限,如:在冶金行业的高温岗位工作满4年增加一年工龄。你提的问提实际意思就是从你叁加工作到实际退休的年限,也就是你的实际工龄。
8. 贵州省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请问:该通知在网上有吗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对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一)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
2、按本款第1项增加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再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按本项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最低为20元。
(二)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即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问分档增加基本养老金。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1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9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70元。
(三)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个条件的予以累加。
1、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退休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正高职称5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4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3、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5元。
4、2009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70周岁且未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已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退休人员2010年1月1日以后达到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的次月起增加50元;达到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的次月起再增加30元。
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二、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待遇后,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下列标准的,补足到下列标准:
缴费年限满40年及其以上的,补足到1140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补足到103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补足到920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补足到81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补足到70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补足到59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补足到480元;
三、企业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09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达不到2009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2010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后,再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9. 苏人社发(2016)231号,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报市政府同意,就其他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一)参加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下同),按照苏人社发〔2016〕231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二)参加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6年7月1日起,参照苏人社发〔2016〕231号文件精神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从2016年7月1日起,比照苏人社发〔2016〕231号文件中高龄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的相关规定补差。
(三)2014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按原退休费计发办法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暂实行定额预调。
(四)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
二、其他人员养老待遇调整
(一)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其因工致残退出工作岗位后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与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合并作为确定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中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部分的年限依据(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算)。
(二)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改制前已按事业单位政策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事业单位调整办法执行,调整后的增加额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退养金的各区原乡镇小集体退养人员,按原规定参照退职人员调整办法增发退养金,其中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增发的退养金标准按每人每月36元确定,增发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四)市区下列现已享受定补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75元,增发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1.已纳入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生活补助费的原退养人员。
2.在60年代初精简下放的老职工中,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办理享受40%救济费的人员;按苏政发(81)77号文件办理享受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3.按常劳计(80)83号文件办理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原街道开票工。
4.按常劳计(88)131号文件办理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原郊区拆队转居无田队人员。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