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河北省铁路退休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分别是几个月的工资
在铁路退休的跟地方退休的人员是不是一样就不清楚了,你最好到单位问一下。
河北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http://news.qq.com/a/20080311/006410.htm
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标准调整联合下发通知。依据新政策,自2004年10月1日起,该类企业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按照《通知》精神,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为: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㈡ 河北省丧葬费标准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部属驻冀企业、军队企业:
随着物价的调整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现对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
二、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离、退休及按国发〔1978〕104号和冀劳〔1998〕47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对本企业平均工资不便计算的,以本人基本离退休退职金标准计发。
四、上述费用仍在原支出项目列支。离、退休、退职、因工致残1—4级退出生产岗位的人员,并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有关待遇的,此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他人员由原开支项目列支。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㈢ 河北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必须火化才能领到丧葬费和抚恤金吗
河北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必须火化才能领到丧葬费和抚恤金吗?
候丧葬费和抚恤金必须有死亡证明
㈣ 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的规定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
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关于遗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4)河北企业退休丧葬费扩展阅读:
申报材料:离退休人员:
1、离退休人员档案;
2、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火化证或民政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遗属本人身份证、户口及居委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离退休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遗属抚恤金审核表》;
6、生前最后一次调资花名册。
办理程序:
1、企业申报;
2、市社保局审核;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承办人具体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确认后签字;
4、报处长核准后盖章。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企业离、退休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及遗属抚恤金
㈤ 河北省退休教师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计算标准
各市、抄州劳动保障局袭、省直及中央在湘单位:
近年来,企业离休人员比照国家行政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的离休人员平衡了基本离休金,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关心和爱护。根据党和国家对离休人员“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企业离休人员病故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参照机关单位标准执行。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付标准:
1、丧葬补助费:企业离休人员病故后,发给丧葬补助费1500元,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享受丧葬补助费;
2、一次性抚恤金:企业离休人员病故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标准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月基本离休金。
二、经费渠道:
丧葬补助费,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一次性抚恤金仍由企业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三、执行时间:
从2002年元月起执行。 你可以参考一下
㈥ 河北省离休老干部丧葬费发放文件是什么
参考一下唐山市的有关规定:河北省唐山市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如何计算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迟轿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困祥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
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码尺肆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是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保障离(退)休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尽快落实。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元/人?月)
省直、石家庄市220
秦皇岛市210
唐山市225
承德市185
保定市190
廊坊市195
衡水市190
沧州市190
张家口市180
邢台市180
邯郸市190
注:离休人员、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因公死亡人员,其遗属在此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
㈦ 河北省在职教师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计算标准
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内题的通知》冀容劳社[2000]29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按以下标准发给::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
二、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离、退休及按国发〔1978〕104号和冀劳〔1998〕47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对本企业平均工资不便计算的,以本人基本离退休?退职?金标准计发。
四、上述费用仍在原支出项目列支。离、退休、退职、因工致残1—4级退出生产岗位的人员,并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有关待遇的,此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他人员由原开支项目列支。
㈧ 河北省公务员去世后抚恤金怎样分配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采用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一、公务员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1、丧葬费、抚恤金领取手续
参保人员去世后,由所在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下材料到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科办理领取手续。
(1)《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身份证或销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在职参保人有视同年限的,携带《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如单位破产或无单位的,可以由法定继承人填写《一次性待遇社会化发放申请表》申请将丧葬费、抚恤金发放至去世人员生前领取养老金或缴纳养老保险的银行帐号中。
(4)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丧葬费待遇标准
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去世后丧葬费按照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个月计发,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
3、抚恤金待遇标准
(1)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其去世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2)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以其去世前本人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3)退休人员失踪后按规定被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的计发时点按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确定。
4、抚恤金计发的其他相关规定
(1)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人每月领取到的养老金中,津贴部分不做为计发抚恤金的基数。
(2)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工人去世时的基本养老金,如果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以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抚恤金计发基数。
5、注意事项
(1)去世人员有欠缴或多缴社会保险费的,需先到缴费所属的各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办理补(退)费业务;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需先办理终止手续。
(2)申请将丧葬费、抚恤金发放至继承人银行账户的,须由继承人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并填写《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代缴代付)申报表》申报银行帐号,
6、虚报冒领应承担法律责任
退休人员去世后其所在单位和家属以冒领养老金为目的采取瞒报或不报死亡情况,造成养老金继续发放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抚恤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民发〔2011〕192号)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补助标准表[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六)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