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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

发布时间:2020-11-27 18:52:36

1. 党员干部退休后可否经商办企业

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的规定是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 新条例对党员干部退休后经商办企业如何规定

新条例对于党员干部退休后经商办企业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内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进行了规容定: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3. 公安干警违法经商现巳退休.还可以追责吗

可以。依法依纪依规进行追责,这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刚性要求,公安部早就严令禁止公安机关经商办企业和公安干警从事经营活动,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干警,即使已经退休,也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纪律条令的规定进行追责。


一、1993年7月《公安部关于禁止公安机关经商办企业和公安干警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要求: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特别是各级行政领导干部一定要身体力行,起表率作用,务必集中精力搞好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凡违反本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三)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

(五)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八)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4. 高校领导干部退休后可以经商办企业吗

高校抄属于事企业单位,高袭校领导退休后是可以二次创业的。但享受不到国家的创业优惠政策。国家的创业优惠政策只对特定人群有效,例如大学生、农民工和残疾人等。国家对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有:一、工商、税收优惠二、贴息或免息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或小额担保贷款三、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四、享受培训补贴五、可以得到免费的创业服务。国家对农民工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有:一、可享受下岗再就业政策二、享受金融支持政策三、在就业创业园或农民工创业园创业的扶持政策

5. 处级干部退休后可否经商办企业

可以的,不过好像会影响养老金发放

6. 基层公务员退休后可否经商办企业

不能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也就是不能通过自己原来的同事来牟利

7. 对党和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有何具体规定

1、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

2、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含名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企业也不得聘请他们任职。已经任职的,必须辞去职务。

3、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可以应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业性企业任职,但到本人原所在机关主管的行业和企业任职,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满两年以后。到这些企业任职的,要经所在机关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并与聘用单位签订合同。

4、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生产,进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讲学、写作、翻译,以及从事为改善机关后勤服务而开办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室等经营服务活动,继续按中发[1984]27号文件酌有关规定执行,取得合理报酬,严格照章纳税,其原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

5、党和国家机关要加强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退休干部,其原所在机关应及时纠正;不按规定纠正的,要追究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纪检等部门,要经常检查执行规定的情况。机关党组织和企业党组织,要切实负起监督的责任。

6、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

8.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有何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
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方针。机关退休(含离休,下同)干部从事经商活动,容易助长官商不分,使有的人利用原来的工作关系和影响参与倒卖活动,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滋生腐败现象,必须坚决制止。为了保持党政机关的清正廉洁,保证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更好地发挥老干部的表率作用,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在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机关在职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同时,对县以上机关的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

二、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含名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企业也不得聘请他们任职。已经任职的,必须辞去职务。

三、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可以应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业性企业任职,但到本人原所在机关主管的行业和企业任职,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满两年以后。到这些企业任职的,要经所在机关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并与聘用单位签订合同。

退休干部应聘到这些企业任职期间,原所在机关应即中止其享受的各项生活待遇,改由企业负责。本人在企业所得报酬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其原工资与原机关干部平均奖金之和。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应向原机关如实呈报自己的收入。按此规定执行的,在退出企业后由原机关恢复其原生活待遇;不按此规定执行的,应取消其退休待遇,并不再恢复。

四、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生产,进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讲学、写作、翻译,以及从事为改善机关后勤服务而开办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室等经营服务活动,继续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取得合理报酬,严格照章纳税,其原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

五、党和国家机关要加强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退休干部,其原所在机关应及时纠正;不按规定纠正的,要追究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纪检等部门,要经常检查执行本规定的情况。机关党组织和企业党组织,要切实负起监督的责任。

六、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

军队机关的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由中央军委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参考:人民网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71380/71387/71590/4855343.html

9. 对党和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有何具体规定

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方针。机关退休(含离休,下同)干部从事经商活动,容易助长官商不分,使有的人利用原来的工作关系和影响参与倒卖活动,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滋生腐败现象,必须坚决制止。为了保持党政机关的清正廉洁,保证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更好地发挥老干部的表率作用,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中央有关部门对县以上机关的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
(2)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含名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企业也不得聘请他们任职。已经任职的,必须辞去职务。
(3)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可以应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业性企业任职,但到本人原所在机关主管的行业和企业任职,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满两年以后。到这些企业任职的,要经所在机关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并与聘用单位签订合同。
(4)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生产,进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讲学、写作、翻译,以及从事为改善机关后勤服务而开办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室等经营服务活动,继续按中发[1984]27号文件酌有关规定执行,取得合理报酬,严格照章纳税,其原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
(5)党和国家机关要加强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退休干部,其原所在机关应及时纠正;不按规定纠正的,要追究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纪检等部门,要经常检查执行规定的情况。机关党组织和企业党组织,要切实负起监督的责任。
(6)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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