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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退休人员丧葬

发布时间:2020-11-27 13:26:13

Ⅰ 吉林省铁路退休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与辽宁省铁路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有什么区别

你自己分别去问吉林省铁路局和辽宁省铁路局。

Ⅱ 吉林省企业丧葬费费标准

根据吉高法[2011]60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 吉林省现行丧葬费标准为21423.00元。为吉林省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节选
第37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工伤保险条例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Ⅲ 吉林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项目性质:审批
申办条件:病故、病故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市内不足228元,乡镇不足208元补齐
申办材料:死亡证明、户口簿、家庭收入情况
工作流程: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市人事局审批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限:当天
许可依据: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文件 民发[2007]64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文件 人薪发[1994]48号 《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人联字[1999]29号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Ⅳ 吉林 退休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复单位工作人员制死亡后调整死亡丧葬费标准的规定”第7条中指出,丧葬补助费由每人800元调整为1200元,该通知从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规定”第1条中指出,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由500元调整为1200元。

抚恤金标准根据民发[2007]64号文件,“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中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从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死亡后抚恤金进行调整,即2007年1月1日及以后因病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抚恤金由原来的10个月基本养老金的60%,调整为20个月基本养老金的60%

Ⅳ 吉林省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

相关规定: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离退休及按国发[1978]104号和冀劳[1998]47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对本企业平均工资不便计算的,以本人基本离退休(退职)金标准计发。
丧葬补助费是单位对职工死亡后用于丧葬的专项补助.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实行全省统一标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的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含个体参保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支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由企业支付,如企业确无经济能力承担的,可酌情减发,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80%。

Ⅵ 吉林市退休职工2020年4月16日去世伤葬费多少

吉林省企业退休职工死亡,社会保险支付十个月的养老金和1200元的丧葬补助。

Ⅶ 吉林省退休职工病故丧葬费国家标准

根据吉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吉劳发【1996】196号)文件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度本市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抚恤金标准根据民发[2007]64号文件,“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中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从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死亡后抚恤金进行调整,即2007年1月1日及以后因病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抚恤金由原来的10个月基本养老金的60%,调整为20个月基本养老金的60%.

Ⅷ 谁知道吉林市关于死亡丧葬费的补贴是多少啊退休工人的,详细点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保险制度由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
1.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
2.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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