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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体检哪些项目

发布时间:2025-01-22 11: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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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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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4-17 16:36:22 信息来源: 人武部 浏览: 584次

征兵工作条例

(1985 年 10 月 24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 2001 年 9 月 5 日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 , 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年满 18 岁的男性公民, 应当被 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 , 在 22 岁以前 , 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 , 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 , 可以征集当年 12 月 31 日以前年满 17 岁未满 18 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 , 免征。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 学的学生 , 可以缓征。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 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 , 不征集。
第四条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 , 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 , 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 , 应当根据各地应征 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 , 统筹兼顾 , 合理分配 , 优先保证特种条件兵的征集。可以实行按地区或者县轮流征集 ; 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者县 , 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国家根据动员需要 , 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 集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队 , 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技 术兵的征集和补充。
第七条全国的征兵工作 , 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 , 由国防部组织实施 , 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 具体工作由军区征兵办公室承办。
省军区 ( 卫戍区、警备区 ) 、军分区 ( 警备区 ) 和县、自治县、市、 市辖区 ( 以下简称县、市 ) 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 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 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 , 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 道办事处 , 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 , 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 征兵工作。
第八条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 , 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 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 , 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 作 , 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应征。
第十条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一条县、市兵役机关 , 在每年 9 月 30 日以前 , 应当组织 基层单位对当年 12 月 31 日以前年满 18 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 登记。
达 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 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 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后 , 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 的 , 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 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 负责组织 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 填写《兵役登记 表》 , 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 , 并报县、 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 , 称应征公民。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 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 , 对本单 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 , 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 步审查 , 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 预定征集的对象 , 并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 , 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 1 个月以上的 , 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 , 并按照兵役机 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 , 并提供方便。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征兵开始时 , 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 , 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 , 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 织 , 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 可以指定体检医院 , 也可以统一 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 , 设立体检站。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 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 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 , 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 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 , 应当严格执行国 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 , 切实保证新兵的 身体质量。
第十九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 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 , 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 一 ; 经抽查 , 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 , 应当全部进行复查。潜艇 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 殊要求的 , 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 , 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格复 查。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条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 , 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 , 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 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 ( 居民 ) 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 , 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 , 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 和要求 , 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 , 重点查清 他们的现实表现。
第二十二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 民 , 应当逐个进行政治复审 , 严格把关 , 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 , 防 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o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三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时 , 应当对体格检 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 , 择优批准政治思想 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第二十四条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 , 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 , 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二十五条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 生 , 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 , 可以批准服现役 , 原就读学校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 , 退伍后准其复学。
第二十六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 , 由县、市征兵办公室 办理人伍手续 , 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 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 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 , 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七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 , 是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 ( 含集体所有制单位 ) 职工的 , 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 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交接新兵工作 , 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由县、市派人送兵的 , 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一 ) 征兵开始时 , 部队以军 ( 武警部队以总队 , 下同 ) 为单位派出联络组 , 负责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 , 商定 县、市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
( 二 ) 新兵分拨应当相对集中 ,1 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 , 一般不超过 3 个师或者旅 ;
( 三 ) 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 , 选派 得力人员 , 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者旅 ; 送兵人员与新兵的比 例为一比三十左右 ;
( 四 ) 县、市征兵办公室在新兵集中后 , 应当按照新兵的去向、 人数进行编组 , 并对新兵进行必要的军事常识、安全知识和思想教 育 ;
( 五 ) 送兵人员将新兵送到部队后 , 应当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 , 办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
( 六 ) 部队在新兵到达时 , 应当热情欢迎 , 并妥善安排新兵和送兵人员的食宿。
第三十条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 , 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一 ) 征兵开始时 , 部队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 , 负责与有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 , 商定新兵自行报到的有关事 宜 ;
( 二 ) 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 , 与部 队派出的联络组具体商定新兵报到地点、联系办法和接收等有关 事宜 ; 根据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 , 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 新兵担任班、排、连长 , 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
( 三 ) 部队应当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码头和机场设立接待 组 , 负责新兵接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由部队派人接兵的 , 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一 ) 部队应当选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和医务人员 , 组成精干的临时接兵机构 , 做好接兵工作 ;
( 二 ) 接兵人员到达接兵地区后 , 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 , 积极协助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 ;
( 三 ) 各级兵役机关应当主动安排好接兵人员的食宿 , 并向他 们介绍征兵工作情况 , 听取他们的意见 , 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 宜 ;
( 四 ) 新兵的集中与交接 , 可以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其 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交接手续 , 应当在新兵起运前 1 天办理完毕。
第三十二条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 , 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一 ) 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 , 一式两份 ,一份交给部队 , 一份由县、市征兵办公室保存 ;
( 二 ) 县、市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 , 交接双 方应当按照《新兵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 , 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 名盖章 , 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 ;
( 三 ) 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 , 《新兵花名册》、新兵的档 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当密封 , 由指定的连、排长携带 , 到达报到 地点后 , 交给部队 ; 部队应当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数 , 并将新 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征兵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对集中的新兵 , 在起运前应当 进行全面观察 , 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合新兵条件的 , 应 当及时调换 , 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三十四条新兵的被服 , 由军区、省军区 ( 卫戍区、警备区 ) 、 军分区 ( 警备区 ) 联勤 ( 后勤 ) 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武警 部队的新兵被服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 划并调拨到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五条在征兵开始日的 15 天前 , 部队应当以军为单 位 , 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 按照规定提出本单位 ~ 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 , 应当根据新兵 的人数和乘车、船、飞机起止地点 , 按照运输的有关规定 , 向军区联 勤部门提出本地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七条铁道、交通、民航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计划 ,及时调配车辆、船只、飞机 , 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三十八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 , 应当按照运输计 划按时组织起运。在起运前 , 应当对新兵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 防止 途中发生事故。
第三十九条驻交通沿线的军事代表办事处及沿途军用饮食 供应站应当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有关问题。军用饮食供应站、 送兵接兵人员和新兵应当接受军代表的指导。

第八章 检疫、复查和退兵

第四十条新兵到达部队后 , 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 经检疫发现患传染病的 , 应当及时隔离治疗 , 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 施 ; 经复查发现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 , 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 , 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 不符合条件 , 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 , 作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 , 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 , 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 , 不超过 90 天 ; 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的 , 不超过 45 天。其中患有传 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 , 部队应当及时给予治疗 , 同时通知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 , 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 , 退回 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再补换。
第四十二条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 , 须经驻军医院 ( 武 警部队须经总队医院或者地、市人民医院 ) 检查证明 , 经师 ( 旅、武 警总队 ) 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查 , 报师 ( 旅、武警总队 ) 以上单位 的司令机关批准 ; 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 , 部队应当 事先与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查实 , 确属不 合格的 , 经师 ( 旅、武警总队 ) 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 , 报师 ( 旅、 武警总队 ) 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部队对退回的新兵 , 应当做好思想、工作 , 办妥退 兵手续 , 送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对部队按规定退 回的不合格新兵应当予以接收 , 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征兵办公室 领回 , 注销其入伍手续 , 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落户 ; 原是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 , 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 , 原是高等学 校学生的 , 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学。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四十五条国防部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 , 列入中央预算。 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 , 列入地方预算 " 兵役征集费"。
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 , 由财政部、总参谋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为武警部队征集新兵所需经费,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美规定执行 o
第四十七条新兵被服调拨到县、市所需的运输费用 , 由军区 联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县、 市下发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由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四十八条征集的新兵 , 实行地方送兵或者自行报到的 , 从 县、市新兵集中点前往部队途中所需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 , 由 部队按规定报销 ; 部队派人接兵的 , 自部队接收之日起 , 所需费用 由部队负责。
第四十九条送兵人员向新兵一起前往部队途中所需的差旅 费和到部队后在办理新兵交接期间所需的住宿费 , 由部队按规定 的标准报销 ; 送兵人员在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 返回的差旅费 , 由县、市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五十条部队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费用 , 在与有关省、自治 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办理退兵手续之前 , 由部队负责 ; 办理退兵 手续之后 , 由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 的 , 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 , 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 , 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 应征 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 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 时 , 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 , 确保新兵质量。对收受贿赂、衔私舞 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 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 处罚。
第五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实施的处罚 , 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国防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贰』 陆军体检哪些内容

外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不低于下列标准合格:
(一)男性:
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
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
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除外);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柱侧弯、驼背。
(二)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各类人员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部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二个,直径小于0.5厘米)。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
(二)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着夏装
非裸露部位)、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叁』 当兵体检包括哪些项目

征兵体检项目:

1、外科(身高、体重标准、视力标准)

2、内科(血压标准、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

3、耳鼻咽喉科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合格。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4、眼科

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仪仗队队员:每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4.8,左眼裸眼视力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合格

5、口腔科

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功能合格

6、妇科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7、辅助检查(血常规检查、尿液检查、粪常规检查、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胸部X射线检查、心电图检查)

(3)陆军体检哪些项目扩展阅读: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辅助检查

(一)心电图检查作为常规检查项目。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二)腹部超声检查作为常规检查项目。

肝、胆、胰、脾、肾末见明显异常,单发肝肾囊肿(或血管瘤)直径不超过1cm,轻度脂肪肝,合格。

(三)鉴于一些地区辅助检查结果与当地常用标准有差异,《标准》中辅助检查正常标准作为临床参考数值,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具体明确为:

1、血常规检查: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2、尿液检查镜检白细胞数(离心沉淀标本)不超过6/高倍镜,可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情况综合判定,其它尿检项目要严格执行标准。

3、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酶如大于40单位、小于或等于50单位,要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参考当地常用数值进行判定,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可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常规检查

艾滋病和吸食毒品检测、心理检测作为征兵体检常规检查项目,按照国防部征兵办公室下发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问题

(一)文身及文身瘢痕问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身体刺有“点、字、图案”的,不合格。身体刺有“点、字、图案”经手术处理后,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或一处瘢痕直径超过2cm的,均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二)白癜风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1cm;非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2cm,数量不超过两处的,合格。不明显影响军容的胎痣,合格。

(三)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不合格;男青年每耳扎耳眼1个(地区性或民族风俗习惯者可适当放宽),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女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扎耳眼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四)尿妊娠试验阳性,根据需要做血联酶免疫定量检测,检查结果阳性的,不合格。

(五)有胸、腹腔手术(含微创手术)或准分子激光手术史的,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或送检单位出具健康证明。

(六)霉菌性或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七)肘关节过伸或肘外翻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合格。

(八)补入高原地区的兵员,心、肺及鼓膜应从严掌握。

(九)海军陆战队员,视力、鼓膜、鼻腔按潜水员标准执行。

(十)Ⅱ度(含Ⅱ度)以下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合格。

(十一)包茎不影响功能的,合格。

参考资料:网络-征兵体检标准

『肆』 当兵体检项目有哪些(陆军)

一、视力与色觉。裸眼视力需达到4.8以上,4.6经矫正达到4.8以上的都可以。
二、嗅觉与听力。测嗅觉时测试人员会拿几种不同气味的液体让你闻,分辨出来就可以了(我测试的时候是用水、酒精、醋)。听力就是让你站在几米远的地方,测试人员念一句话,你跟着念就可以了。
三、耳喉鼻科、口腔科。医生对你的耳朵、鼻子、口腔进行检查。不能有鼻炎、扁桃肿大......等等一些症状。
四、外科。主要检查你的身高、体重。还有身体结构是否正常、有没有皮肤病等。我们男同胞,检查的时候医生会要求你脱光的,这是必须的。
五、心电图、B超、X线。这些是在医院里医生用专门的仪器检查,检查结果当时就看的到,合不合格你马上就能知道啦。
六、血检、尿检。抽血要抽两管,是检查乙肝、和其它一些的。抽的是饿血,所以你早上不能吃饭。
七、心里测试。就是让你在电脑上做题,做完后就会有一些分数。没通过的会有心理老师给你做心理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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