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入伍体检标准是什么
入伍体检标准一般是:1、身高。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2、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也就是标准体重等于,身高减去110的差,乘以百分之三十,不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之十五。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百分之二十,不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之十五。
【法律依据】
《应征公民体检标准》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其中:
(一)坦克乘员:身高160~178cm;
(二)水面舰艇、潜艇人员:男性身高160~182cm,女性身高158~182cm;
(三)潜水员:身高168~185cm;
(四)空降兵:身高168cm以上;
(五)特种作战部队、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男性身高170cm以上(体格条件优秀的165cm以上),女性身高165cm以上;
(六)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
(七)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男性身高180cm以上,女性身高173cm以上。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B. 参军体检要求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
参军体检要求:1、身高、体重、视力有严格的要求,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小于7.0mmol每L的合格。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2、学历方面必须是初中及初中以上的学历;3、一些影响外貌和骨骼方面的疾病,如白癜风,血管瘤,骨折等疾病。必须要痊愈且不再复发后才可以当兵;4、内科方面,一些有主要脏器手术史的人员不予通过;5、一些有传染性疾病且没有痊愈的人员也不予通过。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检查办法和有关规定,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体格检查合格人数不足时,体检指导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提出适当增加送检人数。对兵员身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与体格检查工作。
C. 部队体检项目
法律分析:征兵体检共有外科、内科、耳鼻咽喉科、眼科、口腔科、妇科(女性)及辅助检查。
一、外科(身高、体重标准)
1、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2、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二、内科(血压标准、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
1、血压标准:收缩压:90mmHg;
2、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三、耳鼻咽喉科
1、嗅觉丧失,不合格。
2、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3、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4、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四、眼科
1、视力标准: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2、色觉异常,不合格。
3、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4、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5、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五、口腔科
1、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2、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六、妇科
1、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七、辅助检查
1、血常规检查
2、尿液检查
3、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4、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0单位以上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不合格。
法律依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