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2年征兵体检要求及条件
1.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条件兵除外);
2.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条件兵除外);
3.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4.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征兵的体检要求有哪些?
当兵体检标准根据相关法律如下:
1.身高方面有严格的要求。
2.学历方面必须是初中及初中以上的学历。
3.一些影响外貌和骨骼方面的疾病如:白癜风,血管瘤,骨折等疾病。必须要痊愈且不再复发后才可以当兵。
4.内科方面,一些有主要脏器手术史的人员不予通过。
5.一些有传染性疾病且没有痊愈的人员也不予通过。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法律依据:《应征公民体检标准》第一条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其中:(一)坦克乘员:身高160~178cm;第二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三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2. 征兵体检有哪些体检标准
征兵体检标准是什么呢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二)女性:17≤BMI<24。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双足并拢不能完全下蹲,或勉强下蹲不稳者,可调整下蹲姿势(双足分开不超过肩宽),调整姿势后能完全下蹲或轻度下蹲不全者,陆勤人员合格(臀肌挛缩综合征、跟腱短、下肢关节病变等病理性原因除外)。
第八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咐扰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陪闭(条件兵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条件兵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条件兵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六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芦简裂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 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条件兵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八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一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条件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条件兵合格。
第三十二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条件兵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条件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五条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 妇科
第四十四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 U/L,女性7~40 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第五十一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原:0.1~1.0 Eμ/dl(弱阳性)。
尿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
第五十三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四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六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条件兵除外);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八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五至十一款,条件兵除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副脾;
(五)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六)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七)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八)双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九)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十)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一)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八章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合格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3. 当兵体检包括哪些项目
征兵体检项目:
1、外科(身高、体重标准、视力标准)
2、内科(血压标准、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
3、耳鼻咽喉科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合格。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4、眼科
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仪仗队队员:每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4.8,左眼裸眼视力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合格
5、口腔科
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功能合格
6、妇科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7、辅助检查(血常规检查、尿液检查、粪常规检查、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胸部X射线检查、心电图检查)
(3)兵检体检有哪些体质扩展阅读: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辅助检查
(一)心电图检查作为常规检查项目。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二)腹部超声检查作为常规检查项目。
肝、胆、胰、脾、肾末见明显异常,单发肝肾囊肿(或血管瘤)直径不超过1cm,轻度脂肪肝,合格。
(三)鉴于一些地区辅助检查结果与当地常用标准有差异,《标准》中辅助检查正常标准作为临床参考数值,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具体明确为:
1、血常规检查: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2、尿液检查镜检白细胞数(离心沉淀标本)不超过6/高倍镜,可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情况综合判定,其它尿检项目要严格执行标准。
3、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酶如大于40单位、小于或等于50单位,要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参考当地常用数值进行判定,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可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常规检查
艾滋病和吸食毒品检测、心理检测作为征兵体检常规检查项目,按照国防部征兵办公室下发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问题
(一)文身及文身瘢痕问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身体刺有“点、字、图案”的,不合格。身体刺有“点、字、图案”经手术处理后,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或一处瘢痕直径超过2cm的,均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二)白癜风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1cm;非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2cm,数量不超过两处的,合格。不明显影响军容的胎痣,合格。
(三)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不合格;男青年每耳扎耳眼1个(地区性或民族风俗习惯者可适当放宽),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女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扎耳眼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四)尿妊娠试验阳性,根据需要做血联酶免疫定量检测,检查结果阳性的,不合格。
(五)有胸、腹腔手术(含微创手术)或准分子激光手术史的,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或送检单位出具健康证明。
(六)霉菌性或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七)肘关节过伸或肘外翻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合格。
(八)补入高原地区的兵员,心、肺及鼓膜应从严掌握。
(九)海军陆战队员,视力、鼓膜、鼻腔按潜水员标准执行。
(十)Ⅱ度(含Ⅱ度)以下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合格。
(十一)包茎不影响功能的,合格。
参考资料:网络-征兵体检标准
4. 兵检的身体要求大概是怎样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后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
第四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病症,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一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0.5cm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的,合格。
第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隐睾,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
(二)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0.5cm的;
(三)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四)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的。
第十三条 广泛性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荨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有与传染性麻风病人密切接触史的,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轻度腋臭(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合格。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 血压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12.00千帕至18.66千帕)、舒张压小于90mmHg(12.00千帕),心率每分钟50次至100次,合格。
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
(二)因既往患疟、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的。
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另侧不低于3m,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五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六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专业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衄,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二十九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条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一只眼裸眼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初中文化要求右眼 4.9左眼4.8高中文化程度右眼4.7左眼不低于4.5;大专右眼放宽为4.6左眼为4.5为合格。
第三十二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Δ,外隐斜超过5Δ,上隐斜超过2Δ,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五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
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六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三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合格。
第三十八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超过5mm,开牙合 超过3cm,上下颌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 ,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牙合 ,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形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 的;
(四)错牙合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三十九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八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四十三条 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不列两项的,不合格:
(一)文字运用得分小于4分;
(二)二维旋转得分小于3分;
(三)加减法得分小于7分;
(四)符数转换得分小于55分。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国MBTI-G价格类型量表》实施检测,检测判定为ENFP、INTJ、ISTP人格类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
(一)I得分大于30分;
(二)N得分大于30分;
(三)F得分大于28分;
(四)P得分大于28分。
结构性访谈依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进行评价,结果大于7分者,不合格。
第九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四十五条 腹部B超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子宫、双侧附件、腹腔。脏器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肾脏、子宫及双附件疾病,腹腔包块、占位病变,腹水,妊娠,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肝囊肿(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3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二)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位于肝实质内),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三)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四)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3.0cm的。
第四十六条 X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畸形,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3个、直径不超过0.5cm,且密度高、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的;
(二)肺纹理轻度增强,排除呼吸道疾病的;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排除心、肺、胸腔疾病的。
第四十七条 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第四十八条 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白细胞总数4.0~10.0х109/L(4000~10000/m3);
(二)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淋巴细胞20%~40%;
(三)红细胞数,男性4.0~5.5х1012/L(400~550万/mm3)、女性3.5~5.0х1012/L(350~550万/mm3);
(四)血小板计数,100~300х1012/L(10~30万/mm3);
(五)血红蛋白,男性120g/L~180g/L(12~18g/dl)、女性110g/L~150g/L(11~15g/dl)。
第四十九条 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透明,淡黄色;
(二)pH值为4.5~8.0;
(三)尿比重为 1.003~1.035;
(四)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五)尿酮体阴性;
(六)尿糖阴性;
(七)胆红素阴性;
(八)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
(九)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十)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五十条 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正常;
(二)镜检红细胞0~2/高倍镜、白细胞0~2/高倍镜;
(三)钩虫、鞭虫、涤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第五十一条 血清丙氨酸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检查,40单位以下合格。
第五十二条 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三条 血清艾滋病毒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 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毒品(试剂)采取胶体金法检测,阴性合格
5. 2022年征兵体检项目标准及要求
2022年征兵体检标准如下:
1、身高,男青年不低于160cm,女青年不低于158cm,条件兵另行规定;2、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kg。标准体重的15%≤男性≤标准体重的30%;标准体重的15%≤女性≤标准体重的20%;
3、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
4、文身、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5、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6、无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非完全消失的扁平足,无重度皲裂症。。《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主要内容包括:一,外科。规定了身高、体重,颅脑,颈部,骨及关节、脊柱,下肢,足,胸腔、腹腔及肛门,泌尿生殖系统,皮肤等方面的检查标准。二,内科。规定了血压,心脏及心血管,肺,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及其他神经系统等方面的检查标准(5)兵检体检有哪些体质扩展阅读:全国征兵网是全国征兵报名唯一官方网站。年满18岁男性青年应参加网上兵役登记;大学生、女青年、已参加兵役登记有参军意向的其他男青年可申请参军报名。
法律依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条??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6. 当兵体检项目有哪些
法律分析:当兵体检项目包括以下内容,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实验室检查、辅助检查。检查意识状态,精神状态,发育营养,语音语调,面容表情,姿势步态、颈椎腰椎、骨折外伤、视力听力、味觉色觉。实验室检查包括血糖、血脂、肝功、肾功、血常规、尿常规、肿瘤标志物。辅助检查,包括心电图,胸部正侧位片,肝、胆、胰、脾、肾彩超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二)女性:17≤BMI<24。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