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进监狱要体检的项目
法律分析:为了及时了解和评估新收入监罪犯身体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医治疾病,防止传染性疾病流入监狱,维护监饥尺管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上海监狱实际,制定本规定。新收罪犯入监体检一般包括以下项目:既往史询问,一般检查,内科检查,外科检查,五官科检查,实验室检查,胸部X线检咐巧查,B超、心电图检查,女犯常规妇科检查。
法律依据:《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新收罪犯入监体检规定》 第四条 新收罪犯入监体检一般包括以下项目:既往史询问,一般检查(身高、体重、头面部、躯体、四肢烂简高等),内科检查(肝、脾、心率、心肺、血压等),外科检查(皮肤、淋巴、甲状腺、胸廓、脊柱、四肢关节、生殖器、肛门等),五官科检查(眼、耳、鼻、喉、视力、听力等),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生化检查、免疫检查及艾滋病、性病等传染病检测),胸部X线(DR)检查,B超(肝、胆、脾、肾,女性子宫及附件)、心电图检查,女犯常规妇科检查。
㈡ 刚进监狱里的犯人都体检吗都检查哪些,会通知家属吗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监狱收押罪犯是必须体检的。对于不附合收押情形的可以暂不收监。都是一些常规检查(各个地方的监狱规定有所不同),包括肝炎结核艾滋病以及胸透观察有没有体内异物、以防自残、自伤,包括艾滋病病毒一项。特殊情况会通知家属。
按法律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直接收监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七条 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新收罪犯体检一般按如下流程操作:
(一)预检。收押罪犯时,对罪犯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询问和预检,仔细核对相关病史资料,包括精神类疾病司法鉴定等。
(二)体检。罪犯入监后应及时按规定体检项目逐一体检。检查医生必须认真填写体检表,在各项检查后确认签名;主检医生做出主检结论,盖体检专用章。
对检查中发现的残疾、外伤等情形,应客观描述,并由罪犯本人签字确认。
(三)复检。对疑似结核病或其它症状不明的查出异常者,安排复检,送监狱总医院或社会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认。
(四)结论。新收体检单位根据检查结果形成罪犯身体健康状况综合报告及建议。
(五)录入。新收罪犯体检结果应在罪犯分流前录入罪犯体检管理系统,以方便查询。
(六)告知。经体检,罪犯患有可能影响日后生活的疾病的,可告知罪犯本人签字确认,特殊情况的应让家属签字确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新收罪犯
㈢ 监狱体检标准
法律分析: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法律依据:《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比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㈣ 监狱收监前体检项目有哪些
法律分析: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监狱收押罪犯是必须体检的。对宽携于不附合收押情形的可以暂不收监。都是一些常规检查(各个地方的监狱规定有所不同),包括肝炎结核艾滋病以及胸透观察有没有体内异物、以防自残、自伤,包括艾滋病病毒一项。特殊情况会通知家属。按法律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直接收监是违法的。体检项目包括:1、既往史:疾病史、吸毒史、精神病史、手术外伤史等;2、一般检查:身高、体重、体貌特征、头面部、躯体、四肢等;3、五官科:眼、耳、鼻、喉、视力、听力等;4、外科:皮肤、淋巴、甲状腺、胸廓、脊柱、四肢关节、生殖器、肛门等;5、内科:血压、心率、心肺、肝、胆、脾、肾等。(二)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生化检查、免疫检查;根据防疫重点,开展艾滋病、性病等传染病检测。(三)胸部X线(DR)检查。(四)B超(肝、胆、脾、肾、男性前列腺、女性子宫及附件)、心电图检查。或慎(五)妇科检查:对女犯作常规妇科检查及相关内容的检慎团伏查。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 二、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㈤ 拘留女的怎么体检
法律分析: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新收罪犯一般按如下流程操作:(一)预检。收押罪犯时,对罪犯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询问和预检,仔细核对相关病史资料,包括精神类疾病司法鉴定等。(二)体检。罪犯入监后应及时按规定体检项目逐一体检。检查医生必须认真填写体检表,在各项检查后确认签名;主检医生做出主检结论,盖体检专用章。对检查中发现的残疾、外伤等情形,应客观描述,并由罪犯本人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