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筑工地施工人员体检规定
建筑工地施工人员体检规定如下:
1.工地体检的体检项目主要就是进行血压的测量,同时也需要进行心肺的听诊,需要进行心电图和胸片的检查。另外,也让枣需要进行传染病方面的化验检查,来进一步明确是否有一定的肝炎等情况。如果有血压严重偏高,或者是严重的心脏病、肺气肿、支气管哮喘等疾病,不能够从事剧烈的体力劳动,体检是不合格的,患者需要应用药物来控制病情的情况。
2.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坦兄拆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施工单位必须负责对新工人进行身体检查,对工尘拆人进行定期身体检查,对高层工人进行身体检查。有职业禁忌和职业病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组织职工定期健康检查进行监督,对未通过健康检查或者有职业禁忌的老职工、体弱者、病残、教区职工,严禁用人单位招用。
4.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对临时工、合同制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新雇用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检。凡是体检不合格的,严禁录用。不适合其工作的人应当及时调整。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坚决退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⑵ 员工入职体检前需要做什么准备
入职体检前准备事项如下:
1、注意体检的时间:一般为每天上午8:00-12:00。
2、核实和验证身份:需携带您的身份证、以便前台工作人员对您的身份进行核实和验证,这也是入职体检前准备的必须项目。
3、入职体检前准备:体检前日晚,应清淡饮食,正常作息;体检当日清晨,请空腹禁食水,进行抽血及上腹B超(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者可正常服药);如进行下腹B超,检查前需饮水3-5杯。
4、体检手续办理:为了全面评价您的体检结果,请您逐项、正确(字迹清晰)地填写个人情况表,不得漏项。
⑶ 事业单位职工体检标准是什么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体检标准可以参照最新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 /L,合格。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 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 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 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⑷ 关于员工体检有什么规定
劳动法中有关于员工体检的规定,如《劳动法》第五十四条用版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权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于一般的员工,劳动法没有规定必须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⑸ 国家对退休人员体检规定
退休职工体检规定中一般要求到三甲级医院去进行体检,这样能够有效的保证体检的效果。如果到太小哦的医疗机构体检的话,有些设备是不能够满足体检要求的。到三甲级医院不仅能够得到较好的体检效果,还可以享受到良好的服务质量。在退休职工体检规定中关于体检费用方面的问题规定也比较明确,有财政和企业共同来负担这些费用。
对于一般的员工,劳动法没有规定必须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还有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于退休职工体检规定中关于体检的时间规定是比较明确的,一般来说退休职工每年都会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具体的时间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退休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怎么才能领取
一般而言,遗属需要在退休人员死亡60天内去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这四笔钱,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死亡证明、与死者关系证明、身份证等。现在已经有一些地方实施告知承诺制,只需要填写承诺书,就能申请,总之是越来越方便群众了。
退休职工的取暖费什么时候发放
1.2022年退休人员的取暖费会放的,发放的时间一般为10月份左右。取暖补贴的发放范围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户;
2.取暖费的标准(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取暖期的取暖补贴每人每个为:省级人员为1550元,厅级人员为1100元,处级人员为950元,科级及以下人员为8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⑹ 员工健康体检管理规定
员工健康体检管理规定(通用6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我整理的员工健康体检管理规定,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总则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新进和在岗员工
3、体检组织机构及类别
组织机构: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员工体检
体检类别
入职体检:新员工经面试合格后,由行政人事部统筹安排新进员工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年度体检:公司对在职一年以上的员工,给予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的福利。
特殊情况体检:根据岗位的特殊要求,定期进行体检
4、体检醒目
入职体检:胸透、乙肝五项
年度体检:内科、外科、五官、胸透、血糖、血脂、B超、妇科等
特殊体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5、体检管理
入职体检:体检合格员工体检报告与员工入职材料等并入员工个人档案,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管理。不合格员工或因疾病不适宜在公司工作的员工,通知本人体检结果,不予录用。
年度体检:由行政人事部建立员工体检电子档案,体检报告备案保存。体检合格员工,告知本人;不合格员工,通知本人复查,复查如有问题,告知本人进行治疗,属于传染病的要离岗治疗,与其接触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待完全康复后方可工作。
特殊体检:体检合格的继续工作,不合格的进行离岗治疗。
6、体检要求
入职体检由本人在面试合格后3日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有入职人员先行垫付,待体检合格并完成试用期转正后,入职人员须在转正后凭医院开具的发票到公司行政人事部进行报销。
年度体检:员工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在检验10内凭医院开具的发票到公司进行报销。员工因出差不能参加公司组织的体检的,经总经理或行政人事部部长同意可以延期自助进行,但必须在指定的医院按指定的标准进行。
特殊体检:按要求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一、体检时间
1、每两年(逢双年)安排一次体检,每年一次妇科体检(逢双年与二年一次体检一并进行)。
2、每年体检时间安排在xx月份,具体时间由公司工会与承检医院落实后书面通知到工会。
二、体检对象
全公司正式员工(包含退休员工)
三、体检项目
1、普检:血糖、血脂、肝功、乙肝两对半、甲肝抗体、胸透、心电图、b超(肝胆、双肾、输尿管、膀胱)、前列腺(35岁以上男性)。
2、妇科体检:b超(子宫)、乳腺彩超、常规妇检、白带10项、防癌涂片。
3、特殊检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体检安排组织
由公司工会安排组织,医务室参与。
五、体检经费
体检费用由公司解决,复查费用由本人负责,本人放弃体检机会的,公司不予任何补助。
六、体检报告
1、体检报告包括体检表原件,体检综合意见及建议。受检者可根据体检综合意见进行健康咨询及疾病诊疗。
2、公司工会、医疗室收到体检报告后,由公司医疗室根扰体检情况进行登陆、分类,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制订公司职工健康档案管理与使用制度。
3、对体检内容过行登陆、分类后通知本人。在体检登录、通知本人过程中,承检医院与公司工会、医疗室应尊重并保护职工个人隐私,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4、体检报告属公司所有,由公司医疗室备案保存,需要体检档案就诊或咨询的,须向公司医疗室办理借还手续或复樱
七、有关要求
1、公司职工体检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限人数(b超)检查的项目,应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因生并住院、出差、产假等特殊情况的职工可适当延期进行(体检结束之日起,20天内休检完毕)。
2、职工进行检查时应利用业余时间,职工进行检查时应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影响工作。
3、本制度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1.目的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和人员的实际情况,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全面提高在职人员的.健康水平,降低职业病及其它疾病的发病率。制定本制度。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办法》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职工体检管理工作。
4.职责
4.1集团公司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离休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及女职工专项体检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公司工会负责。
4.2根据《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所界定的公司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体检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
4.3拟招录人员入职体检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4.4公司职工医院为职工体检定点医院,具体负责各类体检工作。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体检范围
5.1.1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
5.1.2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
5.1.3集团公司离休人员;
5.1.4集团公司拟招录人员;
5.2体检周期
5.2.1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每2年一次。
5.2.2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专项体检每年一次。
5.2.3离休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每年一次。
5.2.4在职女职工(含内退人员)专项体检每年一次。
5.2.5拟招录人员面试合格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常规体检。
5.3体检项目
5.3.1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离休人员、拟招录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内容:
5.3.1.1五官科:眼、耳、鼻、口腔
5.3.1.2外科:淋巴、脊柱、四肢、疝
5.3.1.3内科:血压、精神及神经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发现异常时做心电图确诊)、腹腔疾病(b超),发现异常时可进行胸透检查予以确诊。
5.3.1.4化验:表抗、生化全项、血液分析全项
5.3.2在职女职工(含内退人员)专项体检内容:
5.3.2.1妇女乳腺常规检查
5.3.2.2妇科常规检查
5.3.3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体检项目,按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执行。
5.4体检程序
5.4.1工会、安全环保监察部在每年底将次年度体检计划列入集团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内。
5.4.2根据年度综合计划,工会、安全环保部在体检周期内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与职工医院协商确定体检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予以约定,并按规定要求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5.4.3集团公司各单位按照体检组织部门的通知要求,做好本单位体检人员的组织和安排。
5.4.4入职体检:拟招录人员面试合格后,由综合管理部通知本人并由专人陪同到职工医院进行体检。
5.5体检结果处理
5.5.1职工医院应建立健全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在每次体检结束后,如实出具书面体检报告(一式两份;一份公司存档,一份职工本人保留),并进行整理归档,集团公司工会、安全环保监察部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5.5.2体检结果由职工本人到职工医院进行查询。
5.5.3对在体检中查出对健康有影响,存在较大疾病隐患的职工,在做好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由医院通知当事人复查,复查如有问题,告知本人进行治疗,并提出治疗建议与治疗方案,以防延误和错失治疗时机。
5.5.4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的,可能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关时,体检组织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作业环境进行职业卫生调查,并提出相关评价报告。
5.5.5入职体检:体检合格的拟招录人员,体检报告与入职材料一并归入个人档案,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公司录用后,转职工医院建立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体检不合格的拟招录人员,通知本人体检结果,不予录用。
5.6体检费用
5.6.1集团公司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离休人员、拟招录人员体检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
5.6.2亿诚公司、千帆公司、社区中心、职工医院的职工体检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5.7体检要求
5.7.1公司工会、安全环保监察部对体检过程全程跟踪,及时协调处理体检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体检工作顺利进行。
5.7.2职工医院按体检要求认真进行检查,不得缺项或擅自更改检查内容,体检结束后,及时出具个人体检报告。负责体检工作的医生要以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的态度对待体检工作,并如实填写体检结果,不得弄虚作假。
5.7.3因公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由体检组织部门协调进行补检。
5.7.4无故不参加体检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体检组织部门不再安排补检。
5.7.5拟招录人员无故不参加综合管理部安排的体检,公司不予录用。
5.7.6体检全部结束后,体检组织部门与职工医院共同对职工的健康状况做出分析和总结,并提出建设性意见,由体检组织部门向集团公司提交体检分析报告。
5.7.7国家/行业规定必须到指定医疗机构检查的项目,按国家/行业规定执行。
6.本制度由企业管理部解释。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结合我矿生产和人员的实际,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全面提高在职人员的健康水平,降低职业病及其它疾病的发病率,促进全年生产和各项经营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查体范围
1、对全矿所有接触职业危害(包括粉尘、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进行计划安排全面体检。
2、对新招上岗前的人员按规定进行体检。
3、对离岗人员应进行离岗体检。
4、其它的应急检查。
5、对以上人员的查体工作要按规定在有资质的专业医疗机构分类、分人员、分项检查。
二、体检管理
1、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和《职业健康监护表》。
2、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采用多种形式降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
4、采用有效防护设施,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采用多种形式加大职业卫生健康的宣传教育力度。
6、把职业卫生健康列入职工安全培训的课程内容。
三、其它要求
1、未经上岗前检查的劳动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2、体检结果发现有职业禁忌劳动者严禁从事所禁忌作业。
3、不安排未成年人和孕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和对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4、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5、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矿各有关单位应按公司和矿今年体检的计划安排,认真组织好当期的生产和参加体检工作,保证如期足额派员参加体检。
7、年终我矿将对年度职工体检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对好的科室、区队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差的进行处罚。
1、员工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2、员工(待聘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3、员工(待聘人员)健康证办理须本人进行,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
4、健康证到期再行体检的员工,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职,禁入加工间、禁止与原材料接触,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复查合格者则恢复原岗位工作;待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5、员工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食堂、餐厅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
6、健康证到期而未办理的员工,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7、学校食堂主管人员须经常对员工个人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条件和许可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七条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
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临床实验室检测,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各健康体检项目结果应当由负责检查的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记录并签名。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
第十五条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负责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必须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控制管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健康体检流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做好医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对受检者进行重复检查,不得诱导需求。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不得以健康体检为名出售药品、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等。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健康体检中的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受检者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受检者健康体检信息管理参照门诊病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外出健康体检
第二十三条外出健康体检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地址以外开展的健康体检。
除本规定的外出健康体检,医疗机构不得在执业地址外开展健康体检。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可以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前,应当与邀请单位签订健康体检协议书,确定体检时间、地点、受检人数、体检的项目和流程、派出医务人员和设备的基本情况等,并明确协议双方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于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外出健康体检情况说明,包括邀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受检者数量、地址和基本情况、体检现场基本情况等;
(二)双方签订的健康体检协议书;
(三)体检现场标本采集、运送等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书面说明;
(四)现场清洁、消毒和检后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外出健康体检的场地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要求。进行血液和体液标本采集的房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的Ⅲ类环境,光线充足,保证安静。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目录》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外出健康体检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健康体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条未经备案开展外出健康体检的,视为未变更注册开展诊疗活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健康体检超出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伪造健康体检结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理。
第三十三条开展健康体检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不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入伍、结婚登记等国家规定的专项体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的健康体检和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开展的健康体检以及专项疾病的筛查和普查等。
第三十五条已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0xx年11月30日前完成健康体检服务登记。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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