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少将军衔的职务退休年龄是多少
少将军衔的服役年限现原则上是60岁退休,军队有需要,可以特批延迟退休,若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经过批准也可以提前离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五十条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可以离职休养。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过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离休。
第四十六条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正团职职务的,五十岁;
(二)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三)担任军级职务的,副职五十八岁,正职六十岁;
(四)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
(1)部队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四十七条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任职满最高年限后需要退出现役的;
(二)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四)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五)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四十八条军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与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相同。
第四十九条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复员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
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对退出现役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以及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军官,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职业培训。
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贰』 部队团职干部退休年龄
您好!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1〕39号)文件精神,民政部、总政治部等6部《关于军队干部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规定1949年10月1日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退休条件是:
(一)担任师级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者军龄(含参加地方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二)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三)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四)未达到退休年龄,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五)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干部退休批准权限与其职务的任免相同,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及时批准退休。
正团级干部适用第(二)条规定。不过,我觉得,部队正团级干部最好不要在部队退休,可以转业到地方担任副处级公务员,根据职级并进的新规定,副处级公务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按照正处级的待遇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其待遇比在部队从正团级退休的要高得多。再说,在部队,您的人脉基本上也都在部队,家属和子女都占不到光;而在地方担任副处级公务员所建的人脉对家属尤其是子女都是大有好处的。当然,我说的大有好处,是在不违法违纪的前提下。谢谢阅读!
『叁』 军队退休年龄是多大岁数
根据1978年来6月国务院颁发的自《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肆』 2019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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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办法有以下两类:
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自谋职业者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伍』 军人退休年龄
一、2020年军人退休年龄是多少岁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二、处理退休所需材料
1、退休请求书(A4白纸手写,并在姓名处按手印);
2、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讫),如属代理还需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讫);
3、申报人户口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讫);(包含户主页面和自己信息页)
4、申报人在当地国有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或交通银行、邮政储蓄开立的个人存折(不受理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5、一张近期一寸免冠证件相片(用于处理享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
6、养老保险手册(如属一次性在我中心补缴完养老保险的可不必);
7、养老保险需交至申报退休的当月;
8、活动人员人事关系(档案)处理手册;
9、申报人填写《员工退休核准(批阅)表》。(在人才大厦一楼社保窗口收取)
10、有副高级其以上职称的退休人员,需供给职称证书及批文的原件及复印件。
11、军转干部需供给转业证明及转业批阅表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军人要办理退休所涉及到的退休年龄和其他人员是一样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该提供的材料,包括了本人的申请书以及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还有养老保险手册,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华律网在线律师解答。
『陆』 部队退役回地方参加工作的,退休年龄有何规定
部队退役回地方参加工作的,退休年龄没有特殊规定,与其他职工一样,执行国发(78)104号文件的规定。
国务院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柒』 军人退休条例
军队干部离退休制度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应当作退休安置或离职休养的制度。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军官应当作退休安置:
1、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技术职务的军官
2、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3、具备下列情形的,由本人申请,经过批准,可以作退休安置:
(1)军官服满30年以上的。
(2)军官服役和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的。
(3)军官满50周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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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军官有资格享受离休待遇: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
2、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后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
3、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4、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具备上述条件的军官,离休年龄为;师职以下军官年满55周岁,军职军官年满60周岁,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军官年满6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离休。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推迟离休。
参考资料链接:网络—军队干部离退休制度
『捌』 国家对军官的退休是怎样规定的具体是什么
国家对军官的退休有以下规定:
1.基本规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39号)规定:军队的现役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因公、因战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2.文职干部规定:198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对文职干部的退休条件作了规定:文职干部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工作能力,应按规定办理退休。其中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少数专业技术水平高、工作需要、身体条件许可的,按照任免权限批准,其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有的退休年龄可根据工作性质和身体条件提前l~5岁;担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副局级、正副处级干部,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科级以下的为男55周岁、女50周岁。
3.军官退役安置规定:1988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规定: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军官服现役满3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或者年满50周岁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
『玖』 在部队退休
以下很清楚了,希望对你有用~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2008-12-23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每年将有一定数量的干部要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这些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英勇作战,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胜利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是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安置好军队退休干部,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军队的现役干部,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已达上述年龄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第二条 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
(一)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军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
(二)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第三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
(一)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二)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一)、(二)两项同时具备的,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由批准其退休的单位确定。
第四条 干部经批准退休后,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并将干部个人档案材料转至退休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退休干部证明书所填项目在退休后的变动,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负责填写。
退休干部的交接工作,由军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办理。
第五条 退休干部的安置要从实际出发,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安置,有的可以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区安置。从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从严掌握。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
第六条 退休干部的住房,经费和建筑材料由国家计委负责解决。
退休干部的职级和安置地点(县、市),由军队各大单位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政治部,经民政部和总政治部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计委向有关省、市、自治区下达建房任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建房任务,由建委承担建房,也可按当年下达的建房数量,先调拨相等数量的住房,给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居住。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分配,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回农村安置的,可参照当地县、市军队退体干部的建房标准将建房费交给本人,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公社、生产大队帮助建房或买房,节约归已,产权归已。
退休干部的家具,由军队按规定标准发给家具费。需要地方供应购置家具的,安置地区商业部门负责照顾解决。
第七条 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和待业的子女,可随同前往;易地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家属原为市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市镇户口办理。
第八条 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由军队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到农村安置的,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八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退休干部交地方安置时,由原单位按军队供应标准发给六个月的全国通用粮票。从第七个月起,由地方按当地标准供应。
第九条 退休干部和随迁的家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原单位按照军队现行标准发给。
第十条 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当月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从下个月起,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发给退休生活费。退休当年的生活费,由军队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从下一年起,其退休生活费,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月发给。残废金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发给。
第十一条 退休干部的生活供应标准、公费医疗等与当地相当职级的国家机关干部相同。取暖补贴费、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其它补贴等,由民政部门按照居住地区规定标准发给。福利费按照当地在职干部的标准提取,由民政部门掌握,以解决军队退休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
第十二条 退休干部去世后,当月的退休生活费照发,从下个月起停发退休生活费。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一次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困难补助费和各种补贴费以及退休干部去世后的遗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造预算列支。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党委领导下,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按照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要及时研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鼓励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宣扬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对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退休干部,可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他们担任荣誉职务。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月起执行。本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低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改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从一九七八年六月起补发其差额部分;符合离职休养条件的,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改为离职休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制定。本规定的贯彻执行中,遇有特殊问题,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共同商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