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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年退休人员工资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5-04-06 19:41:11

① 江西省社会保障关于国家职工上交社保以及退休时所得待遇的具体规定

一、基础养老金: 享受条件:符合申领条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计发标准为: (1)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2)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享受条件:符合申领条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计发标准为: (1)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附表1) 三、过渡性养老金: 享受条件: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计发标准为: (1)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的视同缴费帐户储存额÷120 四、死亡丧葬费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享受条件:按月领取退休金期间死亡的退休人员 计发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5 216 51 190 57 158 63 117 69 65 46 212 52 185 58 152 64 109 70 56 47 208 53 180 59 145 65 101 48 204 54 175 60 139 66 93 49 199 55 170 61 132 67 84 50 195 56 164 62 125 68 75 备注: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并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做法。 1、对过渡期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2、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例计发: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90%。 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 3、从2006年7月起我市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从本人缴费工资11%调整为8%,2006年6月30日前的个人账户与2006年7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② 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怎么规定的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前的传统制度阶段;80年代中期以后的社会统筹试点及实施阶段;1995年3月以后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阶段。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三个阶段中,真正具有改革意义的是1995年3月《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发布后付诸实施的三项原则规定,其中心内容是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转变。从1997年开始,我国加快了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这一阶段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最快、成效最为明显的时期。近几年来,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后,各地认真组织落实,基本上实现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规模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统一和规范,实现了新老制度的衔接和平衡过渡。1998年,国务院决定将铁路、电力、邮电、石油等11个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实行属地化管理,理顺了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增强了省级统筹功能,对确保养老金发放起到积极作用。(2)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2003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550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70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1646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3860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518万人和252万人。全国企业参保人数为13882万人,比上年增加603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0325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3557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395万人和208万人。基本上做到了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始终把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中心工作,狠抓落实。通过各渠道筹措落实资金、夯实工作基础、建立月报和重点督查制度,基本上做到了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失时机地启动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确定了100个城市进行试点,分片召开了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座谈会,并派出工作组进行督导,经过努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2002年,全国有1434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到2003年末,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人数达到293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499万人,社会化管理率达到84.5%。(5)建立了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几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养老金调整机制,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水平已从1997年的415元提高到2002年的625元,增长了50%。在历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时,都注意了向退休早、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部分人员倾斜,较好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6)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进展顺利。2000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并于2001年7月在辽宁省进行试点。试点主要内容是调整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在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应对老龄化积累部分基金。2001年7月至今,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7)基本养老保险金征缴工作成效显著。2003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680亿元,比上年增长16%。其中征缴收入3044亿元,同比增长19.3%;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53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74.3亿元。2003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3122亿元,同比增长9.8%。期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207亿元。
但是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和提前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给我国尚处于在转型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暴露出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养老保险基金隐性负债负担沉重
养老保险基金隐性债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人口老龄化的与日俱增,原因之二是转轨成本。转轨成本包括:已经到退休年龄的老人在新制度中没有履行缴费义务却要享受领取养老金的权利;已经到中年的职工在新制度建立前没有履行缴费义务但到退休年龄后要享有法定养老金的权利。由此产生了两种人的养老金收支缺口,直接构成养老基金的隐性债务。在改革过程中,由于政府没有明确承担改革过程中的转轨成本,传统退休养老制度与正在建设中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现实责任便无法划清。不同地区间,即指老工业基地与新兴城市,历史负担不平衡,造成各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畸高畸低。如武汉等老工业基地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达到工资总额的24%以上,而深圳特区的企业只要缴纳工资总额的6%,高低相差18个百分点。这种不平衡直接恶化了地区之间的竞争环境,同时,老工业基地的历史负担因缺乏消化渠道,自我承担责任只能依靠很高的缴费率,而且还无法满足离退休人员增长所带来的养老金需求增长的需要。因此,一些地区只能运用个人账户基金来弥补缺口,从而使个人账户变成空账户,统账结合的新制度蜕变为空账运行制度。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截止2002年底,国内养老保险金积累的个人空账规模为4800多亿元。如果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通货膨胀控制不力,企业缴费没有大的改善,再加上未来几十年人口的剧增,就会出现支付难问题,更不可能实现满足积累养老基金的目标。
2.立法层次不高,约束力不强,法制建设明显滞后
养老保险实质上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具体的制度安排必然牵涉到政府、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和不同社会群体或利益集团的利益调整。只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才能真正集中体现国家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意志,并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发展战略基本形成,但建设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法律依据还是上世纪50年代的《劳动保险条例》,虽然政府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和通知等,但这些立法形式政策性较强,经常变动,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强制性、权威性和延续性。因此,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体制建设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新的、具有权威性的、强制性的和延续性的《养老保险法》,以明确政府、企业与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3.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冲击
随着整体收人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传统大家庭文化发生了改变。例如,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平均每户家庭人口为3.44人,比第四次人口普查的3.96人减少了0.52人,比第三次人口普查的4.41人减少了0.97人。在有一个65岁以上老人的家庭中,16%为单身老年户。在有两个老人的家庭中,42%为一对老夫妇单独生活户。传统家庭观念受到挑战的另一个表现是,由于与以往的多子女家庭相比较,独生子女受到父母的更多的娇惯,形成自我中心的性格,成年后承担赡养老人的自然人感大大降低。此外,由于实行了几十年国家通过企业包揽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养老制度转型的条件下,许多家庭没有养老保险计划,甚至没有意识到对养老进行充分的储蓄。
四、深化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措施
1.弥补隐性债务,做实个人账户
弥补养老保险基金隐性债务不仅资金需要量大,而且影响深远。实践证明,试图用养老统筹基金偿还历史债务是行不通的,政府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可行的方式包括出售部分国有资产、发行长期专项债券、财政支出等手段。在弥补隐性债务的基础上,将目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逐步做实,达到积累的目标。将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账户基金分开管理,通过不同的组织机构,按照不同的管理方式分别实施,这样既可以明确政府和个人在养老问题上各自承担的责任,同时也避免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之间的资金挪用。此外还要求个人账户基金采用完全积累制,只有到个人退休时才能使用。
2.不断探索新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式和领域
在目前基金规模不大、基金运营管理机制不健全、资本市场不成熟等现实条件下,采取以购买国债为主的政策具有合理性,但也有必要探索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式和领域。允许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适当放宽投资领域。据在烟台、上海等地的调查,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率一般在5%左右,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除去管理费用,仍有一定的积累结余。若适当放宽投资领域,可进一步提高盈余率。同时,可以尝试推行投资委托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给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可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也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与基金管理机构要同投资主管部门及投资机构加强沟通与协作,但也应当保持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自主性和独立性,因为养老保险基金作为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公共后备基金,安全性的维护仍然是最重要的,也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所在。
3.加强社会养老保险法制化建设
工业化国家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和改革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通常都是以立法机关制定或者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先导,以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为条件,然后才具体组织实施。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已比西方发达国家晚了100多年,从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趋势来看,加快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步伐显得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和紧迫。当前我国应该尽快颁布《社会养老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和改革进一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4.积极推进城镇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
全面启动“金保工程”,建立覆盖辖区内各城市全部参保人员和单位的集中式资源数据库,市域网延伸到业务经办窗口和相关服务机构。完成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建设,实现省一市联网和中央一省互联,网上传输养老保险费用监测数据,建成全国网雏形。
5.在制度安排上重视家庭保险的基础作用
养老是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家庭保险不仅符合中国数千年的历史文化传统,而且是中国社会的现实格局。可以通过相关福利政策的实施来维护甚至放大家庭保险的功能,如对家庭养老提供政策优惠乃至补贴等。比如台北市将2002年定为珍爱家庭年,并通过家庭减压政策、家庭健康政策、家庭扩散政策等一系列政策来补充和扩大家庭保险的不足,就受到了市民的欢迎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在制度安排上要重视家庭保险的基础作用,选择适当的家居方式并且进行家庭内部收入转移,使之成为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同时也弥补了我国在较长时期内保险低水平与覆盖面有限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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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养老金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表

什么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如何理解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组成,它是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所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
【注】从国务院发布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可以看出:同样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同,所以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样个人账户积累的,退休越晚,计发月数越少,即除数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就是一个按照不同年龄计算出的一个基准数值,计算的依据是按照国家的平均寿命得出的。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一览表
1、退休年龄40岁:计发月数为233;
2、退休年龄41岁:计发月数为230;
3、退休年龄42岁:计发月数为226;
4、退休年龄43岁:计发月数为223;
5、退休年龄44岁:计发月数为220;
6、退休年龄45岁:计发月数为216;
7、退休年龄46岁:计发月数为212;
8、退休年龄47岁:计发月数为208;
9、退休年龄48岁:计发月数运渣袭为204;
10、退休年龄49岁:计发月数为199;
11、退休年龄50岁:计发月数为195;
12、退休年龄51岁:计发月数为195;
13、退休年龄52岁:计发月数为185;
14、退休年龄53岁:计发月数为180;
15、退休年龄54岁:计发月数为175;
16、退休年龄55岁:计发月数为174;
17、退休年龄56岁:计发月数为164;
18、退休年龄57岁:计发月数为158;
19、退休年龄58岁:计发月数为152;
20、退休年龄59岁:计发月数为145;
21、退休年龄60岁:计发月数为139;
22、退休年龄61岁:计发月数为132;
23、退休年龄62岁:计发月数为125;
24、退休年龄63岁:计发月数为117;
25、退休年龄64岁:计发月数为109;
26、退休年龄65岁:计发月数为101;
27、退休年龄66岁:计发月数为93;
28、退休年龄67岁旁兄:计发月数为84;
29、退休年龄68岁:计发月数为75;
30、退休年龄69岁:计发月数为65;
31、退休年龄70岁:计发月数为56。
【备注】:
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2、同样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同,所以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样个人账户积累的,退休越晚,计发月数越少,即除数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
3、具体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或者登陆社保局网站查看最新的养老保险政策,还可以拨打社保电话12333咨询。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快速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每个人从建立个人账户那天开始就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是由国家按年龄设定。
1、40岁至44岁大概递减三个月;
2、45岁至50岁大概递减4个月;
3、51岁至55岁大概递减5个月;
4、56岁至60岁大概递减6个月;
5、61岁至62岁递减7个月;
6、63岁至66岁递减8个月;
7、67岁至70岁大概递减9个月;
计算公式:各年龄计发月数=233-(44-40)×3【12】-(49-44)×4【20】-(55-49)×5【30】-(60-55)×6【30】-(62-60)×7【14】-(66-62)×8【32】-(70-66)×9【36】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说明】: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一般情况下,提前5年退,女职工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是216个月,男职工是170个月。正常退休女职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是195个月,男职工是139个月。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变的情况下,一名职工退休越早,作为分母的计发梁埋月数就越大,退休金也就越低。新计发办法的原则是鼓励多劳动,多缴费,如果65岁退休计发月数是101个月,70岁退休计发月数才是56个月。
名词解释
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这是一个按照不同年龄计算出的一个基准数值,计算的依据是按照国家的平均寿命得出的。简单来说就是指退休人员在该年龄时点退休对应的余命。
2、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提取的,退休前个人不得提前支取。

④ 80年代后普通工人领多少退休金

很抱歉,计算养老金很复杂,这里就不算了,给你一些计算的规定,要人脑去算,头都大了。另,欠交部分必须补交,否则办不了退休审批。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缴费年限的认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1年。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计算到月。

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其中:
(1)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办法是: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 200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至参保建立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一年至2005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2004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一年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1.0(视同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也取一个指数)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指数后,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在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过渡期为5年(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退休时,按本实施意见改革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予补齐;高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计发。过渡期第1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20%计发;第2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40%计发;第3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60%计发;第4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75%计发;第5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90%计发。第6年不再予以限制,同时取消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所称原办法,是指自1998年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至2005年底期间基本养老金计发政策规定的所有办法。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和过渡性调节金的标准封定在2006年。

另:农垦企业计发: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缴费年限*1%.
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1.3%*视同缴费年限

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 56

⑤ 浙江省职工养老保险领取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浙江省2006年职工养老保险“退休费计算公式”
关于今年的退休费计算,比较复杂,总的来说,有3个计算办法:老办法、新办法、第三办法(下面详细介绍这三种办法的计算过程)。
一、老办法。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新人):
工资=1676.08×2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中人):
工资=1676.08×2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1676×1997年底的指数和×1.4%
二、新办法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新人):
工资=(1+平均指数)×1676.08×缴费年限÷200+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中人):
工资=(1+平均指数)×1676.08×缴费年限÷200+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1676.08×1997年底的指数和×1.4%
三、第三办法。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新人):
工资=1557.42×2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中人):
工资=1557.42×2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1557.42×1997年底的指数和×1.4%
此办法中,如果是省里规定的6类特殊人员(“双低”、中断缴费、前补后延、退职人员、上年享受最低保障人员、其他不按规定缴费人员),那么,第三办法工资=工资+今年普调额+缴费年限×1.5。否则,还可以享受当地的最低养老金保障,即此办法中新人、中人算出的工资,要与531.60进行比较。
如果工资<531.60,则第三办法工资=531.60+今年普调额+缴费年限×1.5
如果工资>531.60,则第三办法工资=工资+今年普调额+缴费年限×1.5
四、三种办法已经讲完,现在可能有人要问了,既然有3个办法,那到底采用那个办法计算呢?
先进行第一次比较,老办法、新办法比较。
如果老办法高,退休费A=老办法的工资;
如果新办法高,退休费A=老办法工资+(新办法工资-老办法工资)×30%;
再进行第二次比较。
第三办法工资与第一次比较得出的退休费A进行比较,哪个高,退休费就取哪个。
五、说明:
①1676.08为2005年度我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个人划入部分、单位划入部分、利息,每年累加而成;
③1997年底的指数和=1992年前的工作年限×0.9+1993年缴费工资÷2884+1994年缴费工资÷3932+1995年缴费工资÷5597+1996年缴费工资÷6619+1997年缴费工资÷7413,如果93--97年中某年未参加养老保险,则该年的缴费工资为0。
④平均指数=(1997年底的指数和+1998年缴费工资÷8386+1999年缴费工资÷9259+2000年缴费工资÷10632+2001年缴费工资÷12414+2002年缴费工资÷15770+2003年缴费工资÷16367+2004年缴费工资÷17584+2005年缴费工资÷18696+2006年缴费工资÷20113)÷缴费年限,如果其中某年未参加养老保险,则该年的缴费工资为0。
⑤缴费年限:即交了多少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时将月数化为年,如30年3个月,作30.25年。
⑥计发月数:根据退休时的年龄而定,40岁以下退休计发月数为233,41岁230,42岁226,43岁223,44岁220,45岁216,46岁212,47岁208,48岁204,49岁199,50岁195,51岁190,52岁185,53岁180,54岁175,55岁170,56岁164,57岁158,58岁152,59岁145,60岁139,61岁132,62岁125,63岁117,64岁109,65岁101,66岁93,67岁84,68岁75,69岁65,70岁以上56。
⑦今年普调额+缴费年限×1.5:今年普调额,杭州市67元,台州市67元,宁波市62元,衢州市57元,其他市56元。计算中缴费年限取整数,如30年3个月,金华地区公式为:56+30×1.5。
这是根据浙劳社老[2006]142号文件,写得尽量方便大家看懂的计算公式,里面的一切内容,只适合我省内正常(不包括双低、协缴等)缴纳养老保险,且在今年退休的人员(不是今年退休,参考一下也无妨)。新人退休的公式实际上并不实用,因为新人尚未达到退休条件,而且,以后的退休计发公式可能还会进一步改变完善,新人没必要按照此公式估计以后的工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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