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厦门外来工社保满15年退休领多少
外地户口,在厦门交满15年养老保险,在厦门办理退休的话是按照厦门的标准来领取养老金的
隔壁老王,男,2020年满60岁退休,退休前他刚好交了15年的社保,共缴费119340元,其中个人账户的余额是:47736元。
假如2019年隔壁老王所处地区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25元,他在当地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了60%作为缴费基数,所以他第一次领到的养老金是:
1)月基础养老金:
(5525+5525*0.6)/2*15%=663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
47736/139=343.42元
合计:663元+343.42元=1006.42元
所以,隔壁老王第一个月的养老金是1006.42元。
(注:举例仅供参考,每个人的养老金根据当地工资水平、缴费年限、缴费档次的不同,而不一样。)
❷ 在厦门外来人员社保缴交15年退休金可以领多少
养老保险领取如下:
按月领取: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回资×答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注意: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❸ 厦门市外来人员退休政策调整
根据规定,外来人员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仍在本市,且1999年7月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15年以上的,凭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可办理退休手续,按《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自退休手续办理完毕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直至死亡。
而达到退休年龄时,外来员工在厦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凭个人身份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逐月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这样一来,降低了领取退休待遇的门槛,为外来员工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办法》适用于厦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招聘的外来员工。初步统计,目携庆前约有70万参保外来员工可从中受益。
政策解读
单位缴费比例将提高到14%
按照《办法》规定,今后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辩手握同缴纳,缴费基数为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外来员工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今后将逐步与厦门本市户籍人员一样统一为14%,但作为过渡期,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外来员工单位缴费比例暂定为12%,外来员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外来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一年的过渡期单位缴费比例定为12%,主要是考虑到提高缴费比例将使企业用工成本增加,给企业一个适应期。
薯返经测算,《办法》执行后,按目前执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900元和企业缴费比例14%测算,企业每月需为每位外来员工缴费126元,全年缴费总计1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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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厦门外来人员退休金怎么算
这种类型的外来人员退休金的计算方法与本地员工相同。
具体计算方法为:基础养老金 =累计缴费年限×(1+1989年1月后的平均缴费指数)÷2×月社平工资×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金额÷计发月数(50岁退休为190,55岁退休为175,60岁退休为139)。
厦门外来人员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等因素综合计算。
❻ 厦门外来人员退休金最低标准
厦门外来人员最低退休金标准为1500-1700。外来员工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若在户籍地未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仍在本市,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15年以闭数上的,凭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可办理退休手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以个人身份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逐月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不继续缴费和实际答搏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个人,或发给缴费凭证并终止与我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轿举首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