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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乡退养人员是否享有退休金

发布时间:2025-04-04 20:50:33

A.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的权利义务;二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的义务和权利。

(1)回乡退养人员是否享有退休金扩展阅读: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办法》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B. 中铁五局的内退职工在职职工,在退休前去世了,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37、因工死亡抚恤金的提留。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提留标准为:配偶为本人工资的40%,其他抚恤对象每人30%,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配偶、父母年龄计算到社会平均寿命,超过社会平均寿命的,再按5年提留;子女、孙子女、弟妹从现年龄计算到18周岁。一次性提留。
38、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提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湘劳社政字〔2004〕34号文件规定执行。
39、丧葬补助费提留。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1500元;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个月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其丧葬补助费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不再提取。
40、1962年精简下放回乡并仍在企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有关规定标准范围内按企业现行标准计算10年,一次性提取支付生活补助费。
41、内部退养人员费用。内部退养人员需提留至内部退养人员法定退休年龄前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内退生活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的确定办法为:按企业改制时当地前3年的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递增比例递增3年,以第3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经审核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按改革时的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内退生活费的标准原则上由企业的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按所在市州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办公核定的数额。
42、协保人员费用。协保人员提留的费用为:至协保人员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的确定办法为:按企业改制时当地前3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递增比例递增5年,以第5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经审核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按改革时的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43、计划生育奖励费用。改制企业的职工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的保健费可在《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标准的范围内按企业现行标准计提到独生子女满14周岁,一次性发放。
44、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的标准,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6]32号文件的规定计提15年,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各负担50%;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全额负担。
45、档案管理、职工党团关系和离退休人员属地管理等费用,按企业所在市州对市州属企业同类办法执行。需保留的已故人员档案一并提留费用和移交。
46、企业生产、生活用水、用电进行分离的,其分离费用按企业所在市州企业改制政策规定的相应标准提留。
47、国有控股的多元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有关改革成本由各国有股东按股比协商分摊。
48、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依次用评估后的净资产、土地等支付改制成本。以上资产不足以支付改制成本的,可按规定申请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
(二)破产企业的费用提留与管理
49、列入全国关闭破产工作计划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及有关费用提留与管理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25号文件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不详细的提留项目及标准,按本意见中改制企业的相应提留项目及标准执行。具体包括:离休干部的费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费用、因工伤残人民费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费用、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1962年精简下放回乡并仍在企业领取生活补助费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和绝症病人的医疗补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社会化管理和水电分离费用。
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提留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即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10年后如有缺口,统筹研究解决。
未列入全国破产工作计划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实施关闭破产的,经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授权经营单位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实施破产。
四、关于主辅分离改制分流
50、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总体上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原省经贸委第9部门湘经贸企业〔2003〕264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51、企业要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其他具体情况,合理划分主业和辅业。实施改制分流的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系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和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装配、运输、设计、科研院所等单位。对处于主体企业供应、生产、销售链条上,对主体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生产单位,不应列入辅业改制范围。
52、辅业改制原则上实行国有资本不控股、少参股,积极引入社会资本特别是战略投资者,不提倡全员持股和平均持股。原主体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其直系亲属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辅业企业的股份。
原主体企业是指改制前辅业单位的上级企业。辅业单位为非独立法人、属于分立改制的,改制后存续的国有企业为原主体企业。
53、原主体企业要规范与辅业改制企业的关联交易,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辅业改制企业之间不允许相互拆借资金,无偿占用资金。
54、对分流到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改制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以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分段补偿。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重新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55、辅业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预留有关费用,由此造成账面国有资产的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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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司被兼并原来的退休职工怎么办社保医保关系怎么办

企业改制劳动职工安置方案的设计
及工作步骤
国有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的处理,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事关改革的成败与社会的稳定。一份好的职工安置方案是企业改制得以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所以,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讲一讲劳动职工安置方案的设计及具体的工作步骤。
一、方案设计的前提工作
首先,必须明确改制的具体形式及目标。从产权归属的角度讲,国企转制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改制后仍然保留国有独资的性质;第二、改制成国有控股的国有企业(这又分为相对控股和绝对控股两种形式);第三、改制成国有资本参股的企业;第四、改制成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其中包括被民营资本或外资收购或兼并,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以及实行关闭破产)。企业改制形式不同,对职工的安置方式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方式都是有所区别的。比如:职工在改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就业,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政策,就可以采取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对于改制为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则不管职工是否在改制后的企业就业,都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对于政策性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则是采取支付一次性安置费的形式。
其次,必须对本企业的人力资源状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对相关数据进行准确的统计。我们律师称这项工作为尽职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企业总人数及其分布状况,并按年龄、岗位、性别等进行分类;
2、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具体情况(包括有无符合提前退休人员的情况)
3、企业管理人员在各个企业的分布情况;
4、企业员工名单(包括参加工作时间、档案工资、工龄、性别、年龄等情况);
5、企业员工以及退休人员参加社保、医保情况;
6、工伤、残人员的具体数目、级别以及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及补偿情况;
7、处于“三期”女员工的具体数目;
8、企业有无1962年精简下放回乡仍在企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及具体情况
9、现阶段企业内退、协保、退养人员的标准以及具体数目和工资发放标准;
对以上信息的把握有利于对改制成本进行较为准确的预算。
二、职工安置方案的内容
按照《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安置方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办事原则。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相关政策;(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求所有工作都应当公示,所有职工享有同等的政策及经济待遇;(3)群众路线原则。要求要广泛征询和充分尊重职工意见;(4)充分维护职工利益原则。(5)整体设计与分布实施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2、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前面在尽职调查中的内容中已经对其进行了全面的说明。但在方案中主要突现:(1)企业职工总人数;在岗职工人数;离、退休人员人数;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人数;距法定退休年龄5-10年内的职工人数;(2)工伤、工残人员人数;(3)企业职工年/月平均工资;(4)社会保险等基本数据。
3、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要根据不同的改制形式和不同的对象作出不同的处理。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调整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第一种方式、终止劳动关系。主要是针对那些劳动合同已到期或者企业与职工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又不能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关于对这部分职工是否要支付生活补助费的问题,我是认为,《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对于国有企业改制时,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我认为,可以按企业的实际情况向这种职工支付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以减少企业改制的阻力。同时,这部分职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二种方式、解除劳动关系。按照省属企业的改制政策,主要是适用于那些在改制后为非国有以及非国有控股企业就业以及自谋职业的职工,包括那些不规范劳动关系的职工(如停薪留职的、两不找的、放长假的、内退的,这些人的劳动关系的处理将在下面单独讲到)。而长沙市《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04】35号)则要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所有职工都应当与原企业理顺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部分劳动者也可依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对进入改制分流企业的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种方式、变更或重签劳动合同。对那些留在改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就业的职工。按照11+1的文件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期限不得短于3年,其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日后,改制企业需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职工,应将职工在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还应当注意几类特殊的劳动关系的处理:第一、理顺不规范的劳动关系。这些职工包括:停薪留职的、两不找的、放长假的,长期病假的人员,对于这些人员,应当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以30天为限较妥)回企业办理有关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同时也要对他们进行安置。以上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回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的可以按自动离职处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挂靠在企业的人员,应通知其限期来企业办理解除“挂靠”关系手续,逾期未办手续的,“挂靠”的关系自动解除。第二、工伤、工残人员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关系的处理:对于工伤、工残人员职工,应当根据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级别,由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留有关费用,移交改制企业负责管理,由改制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的费用提留,将在下面涉及到。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由于政策上未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还在医疗期内,企业是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因此,对于这部分人,应灵活处理,尽量将其移交给改制企业,但也可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补发医疗内的工资的办法予以处理。第三,改制时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这部分职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也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应灵活处理,但也可采取留在改制企业工作或者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补发职工在三期内的工资的办法予以处理。
4、职工分流安置形式:职工分流安置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种、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改制后的企业应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期限不得短于3年,其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改制后为非国有企业的,如果企业要招聘员工,也应该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改制企业最好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来录用原企业的职工。第二种、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提留费用后,由改制企业或者移交当地相关机构负责管理,按规定给内退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第三种、协议保险。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10年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与改制企业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以下简称协保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支付,由改制企业负责管理,按规定或协议代缴保险费。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新企业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退休条件后,办理退休手续。第四种、自谋职业。对主动申请自谋职业的职工,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办法处理。
5、离退休人员管理:第一、退休人员的管理。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主要是通过参加社会保险统筹,预留一定年限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基本养老金发放和管理工作逐步从企业剥离。即实行社会化管理。第二、离休干部的管理。改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改为非国有企业以及关闭、破产的企业,按属地原则交由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确定老干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实施办法按《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6、社会保险关系的续接:改制企业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大体实行三种办法:第一种是由改制后的新企业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整体办理续保手续。第二种是由改制后的新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实行内退,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10年的职工实行协保,代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第三种是自谋职业的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按社会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和有关统筹缴费规定,自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按照文件规定:采取前两种的,由改制后的企业在注册登记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的异动、接续等手续。第三种方式的,由自己到社保机构办理,也可以委托职介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改制分流企业也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7、有关经费用的提留:第一、基本养老金的提留: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必须为其已离退休人员留足人均预期10年余命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和按本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6%计算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一次性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工残退休者除外)的提前退休人员,还要预留提前退休年份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前支付基本养老金年份所需的费用。(湘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退休人员医疗费的提留:(1)、改制后仍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不予提留;(2)、改制后为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缴费工资基数不低于原企业的,不予提留,低于原企业的,按低的差额部分提留。各地预留社会保险费的标准不一。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按每人1.5万元预留,离休人员按每人5万元预留。第三、1962年精简下放回乡并仍在企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按10年计算,一次性提取生活补助费。(长沙是人均20元/月)第四、经市州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包括癌症、精神病、严重肾衰、瘫痪病人)和1-6级工伤致残人员:省属的按人均不低于4万元的标准一次性提取。长沙市的,对工伤的进行了区分,1-4级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计提,5-6级的,按4万元/人计提。第五、抚恤金及救济费的计提;第六、关于离休人员医疗备用金、离休费备用金及其他未列入社会统筹范围内由企业支付的各项政策性补贴及有关经费。一次性提取10年。第七、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改制人员的补贴。有关经费的提留问题,我们要注意的就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留足、留够,以减少改制新企业的负担。
8、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标准、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第一、计算标准:有所在地市标准,行业标准,破产标准,额外的政策标准(一)一般标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11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需注意的是,省劳动保障厅的文件中对经济补偿金的补偿计算方法虽然也是按职工在本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对其工资计算标准则是按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所在市州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可按企业所在市州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市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不高于企业所在市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可归纳为:就高不就底、有上限规定)。具体数额应依企业的和有关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关于工作年限的计算,职工原来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军龄的,原来没补偿的,可一并进行补偿。(二)关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标准:省属企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1年付给1个月相当于本企业所在市在岗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补偿费。市州企业由各市州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湖南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湘经贸企业[2003]264号》)(三)长沙市的标准:1、改制身份置换的补偿标准:企业原招收的固定工按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5〕50号文件第11条规定的标准提留,即1-10年工龄段500元/年,10年以上工龄段900元/年,分段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2万元。企业1984年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尚未到期的,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进行补偿,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费的标准: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法院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在市州企业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二、资金来源:企业的净资产;资产变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控股企业的净资产;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节余;政府及财政补贴(改革专项资金)。长沙市《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04】35号)规定:改制资金的筹措包括,(一)企业资产变现收入(债务重组所得收益,剩余净资产)为主要来源;(二)由市国有资产主管机关统一筹划,向银行贷款;(三)市财政安排的资金预算;(四)改制专项资金。第四、支付方式:现金支付;实物资金入股;负债方式逐步清偿;也可灵活运用各种方式。对职工的补偿原则上以资产补偿,可以将补偿金转为改制分流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自谋职业的应用现金补偿。
9、职工与企业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职工和企业间基于劳动关系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部分职工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补助费和社会保险费;第二、企业对内定向集资形成的债务,即我们通常所称的集资款;第三、企业拖欠职工的福利,如医药费、住房公积金;第四、其他的债务,如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或执行企业业务时受到伤害的赔偿等。企业在进行改制过程中,企业的所有者、治理结构和法定代表人都会发生变化,有的甚至完全消失,企业所欠职工的这些“内债”的原债务主体似乎不存在了,如何处理这种“内债”,使职工作为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利益得到保护,就成了企业改制中必须充分妥善处理的一个重要问题。这部分“内债”不处理好,势必影响职工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劳资冲突,直接影响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况且,企业对职工所负的债务与其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债并无本质区别,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企业改制的债务原则上应由改制变更后的企业在所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这样,债务则随着企业财产的转移被转移到变更后的企业中,如果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没有对这部分“内债”进行处理,也可能会酿成新的债权债务纠纷。因此,在改制中就必须充分予以考虑,将其纳入企业改制总体方案中予以解决。最近省劳动保障厅出台的文件中也明确要求企业在改制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医疗费、集资款、被挪用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同时,有的职工也欠企业的钱。特别是业务人员将差旅费余款、收回货款等少交或者不交,这些债权都要予以查清,逐笔收回,有的企业的做法是从经济补偿金中予以抵扣。对于个别人员执意不交,在教育无效,证据确凿、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可向检察机关要求以贪污罪追究责任。
三、具体工作步骤
1、认真做好动员、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增强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转变就业观念,使职工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改革。
2、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将《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天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向全体职工通报,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最终形成决议。
4、将已经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5、具体实施已审批的《职工安置方案》。
(1)将已经审批的《职工安置方案》以通告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2)向全体职工发布《理顺劳动关系实施通知》;
(3)按照《实施通知》的时间、要求和程序与职工签订相关协议进行公证,并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向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发给《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4)改制企业与接收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采取职工持股方式的,依职工申请,可将经济补偿金折合成股份,向职工签发购股证书;经济补偿金折合股份(债权)确认书;员工股权确认书;
(5)协助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6)向全体职工下发《关于自谋职业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办法》和《失业保险的办理及个人养老、医疗保险金的续缴办法》,引导职工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
(7)改制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及内退、协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续接手续;
(8)将有关提留的经费移交给当地社保机构或改制企业;
(9)为离退休人员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将其移交给当地社保机构或老干管理机构。
(10)处理好与职工的债权、债务关系。
6、向有关政府部门汇报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情况。
四、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方案的制订和实施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最重要的是职工思想能否跟上改革的步伐,假如职工思想不能实现“改制”,那么企业改制工作就会遇到较大的阻力。要通过广泛的政策宣传让职工认清改制的意义,认清改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惟一出路,以此增强全体员工的适应能力和承受能力。要建立必要的上下沟通渠道,认真解答职工关心的问题,近可能地减少和化解各种矛盾,把矛盾和隐患解决在基层,避免职工上访案件的发生。当改制进入实质阶段,在保护大多数职工利益的同时,势必会触及个人利益,各种疑虑也会不断出现,在这一期间企业要分层次做思想工作。
第二、要尊重职工知情权民主参与权
知情权是职工保护自身利益的有力手段、知情权是监督权利的有效手段、知情权是现代民主的根本要求。企业改制工作涉及众多职工的切身利益,特别要强调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广泛征询职工意见,吸收综合素质较高的职工进入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全程参与方(草)案的研讨、论证、制定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广大职工的充分信任,才能得到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改制工作稳步、有序地推进。
第三、要准确把握政策严格规范操作
企业改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既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又要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不流失,还要为改制后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平台……这一系列问题要求在改制时根据企业实际,用足用好用活现有政策。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程序规范操作;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范围和人数组织职工参加会议、参与表决;要充分尊重群众的选择,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体现职工意志;要增强透明度,坚决杜绝暗箱操作。
第四、要合法合规保障职工利益
按照政策规定,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在处理职工身份转换和经济补偿的有关问题时,应该在企业改制完成前解决,最好不要把问题带到新的企业中进行。要综合运用中央、省、市政府的有关政策,根据当地实际环境,妥善安置内退、工伤、离退休职工,合理合规处理拖欠职工有关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制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这样,才能为改制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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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的权利义务;二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的义务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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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乡退养人员是否享有退休金扩展阅读: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办法》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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