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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领导退休工资

发布时间:2025-03-26 16:38:32

1. 浙江企业退休金调整

法律主观:

我国幅员辽阔,各个省得发展水平都不一样。
浙江退休金调整消息
为适度提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居民保障水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数好省政府同意,日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135元。
浙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七年多来,参保人数持续增长,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从“制度全覆盖”到“参保对象全覆盖”,惠及城乡千万家庭。截至2016年底,全省参保人员总数达到1233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542.5万人,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
2017年,浙江将再次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这将是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十四连涨”。同时,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也将在目前每人每月120元的基础上再次提高,据了解,本次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调整,将是浙江自2010年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第五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调整后,浙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继续位居全国省区前列。再次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对广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关心。省政府要求各地要高雹滚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筹措资金,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及时调整并发放到位。
目前,浙江已基本建成统筹城乡、覆盖全民、托底有力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持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浙江已有155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参保进度居全国前列。浙江力争到2017年底,实现本省户籍法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80%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
其中,主城区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90元。全市惠及人数达48.56万人,其中不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数近22.6万人,占享受待遇人数的46.54%。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与主城区同步调整,其他统筹地按不低于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调整。
记者从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获悉,浙江自从去年首次同步调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目前已惠及全省610万退休人员,正常缴费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到2910元。
据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透露:此次调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今年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同步调整。调整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要求,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而进行。
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60元,体现社会公平。
挂钩调整
1.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
2.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7%、1%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3.机关事业单位退薯肆铅休人员按同类人员2015年度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具体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适当倾斜
2015年底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2. 浙江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有退休金吗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中,要严格工资纪律、组织人事纪律,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政策执行,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七日
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
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下同)的人员,在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正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
根据中组发〔1984〕4号和浙组〔1989〕30号文件规定享受“两项”待遇的离休人员,按照离休时的实际职务增加离休费。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符合享受每年增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人员,可将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列入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各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贯彻实施方案,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审批后组织实施。省直各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各市、县(市、区)如何审批由各市确定,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3. 浙江省委书记退休工资多少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一百一十二万三千多元。浙江省委书记退休工资,正省部级,每人平均一年的福利,津贴等不包括退休金,级别待遇开支,一百一十二万三千多元。

4. 浙江教师养老保险怎么计算

一,教师和别的退休人员的退休时间是一样的,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养老金是按月足额发放的,计算方法及具体细节请参照以下内容:
1,退休教师工资(退休金)主要由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独子费、住房补贴等几项组成,其中基本退休费为退休前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10﹪之和*退休费比例(工作满35年为90﹪,满30年不满35年为85﹪);退休人员补贴按基本退休费所对应的职务执行不同的补贴标准;独子费10元;住房补贴为上述几项之和的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0条规定,中小学公办教师,教龄满30年的,按国家规定退休后,享受其原工资100%的退休金待遇。省人事厅、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任教30年的中小学教师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的,并由省教委颁发30年教龄《荣誉证书》的,其退休金按原工资100%发给。
二,基本社会保障分成5个等级,公务员、事业单位、城市职工、城镇居民、农民,各个不同类别的人退休后的保障力度也不同,但在同一分类里,退休金的计算方式确实大同小异。“双轨制”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金一般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70%~90%左右,教师为100%,不同省市根据经济情况的不同略有调整,但大体不会相差太多。
三,具体的教师退休金计算方法可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或者拨打社保电话12333了解更多关于教师退休金相关知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2012年浙江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6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 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2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按月人均220元的额度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倾斜。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 双挂钩 ”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85元的额度,根据2010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88元,宁波市88元,温州市85元,湖州市85元,嘉兴市85元,绍兴市85元,金华市85元,衢州市82元,舟山市85元,台州市85元,丽水市82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88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月人均68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23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 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3.2011年度内男年满70周岁(194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女年满65周岁(194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 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 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四)执行 “ 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 ” 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2011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 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 , 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 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2年全国“两会”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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