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淄博市张店区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多少钱
460元/月吧,你可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下面是鲁中晨报刊登的一个消息,但具体的文件还没看到!
淄博企业职工遗属困难补助提高
2012-09-06 10:10:00来源: 鲁中晨报
9月5日,记者从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淄博市调整淄博市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张店区企业职工遗属每人每月可领到460元补助,特殊人群还将享受额外补助。
据了解,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了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现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出调整。
根据调整文件规定,淄博市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每人每月460元,比原来调高10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每人每月410元,调高90元;沂源县、高青县每人每月360元,调高80元。
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兼有上述两种情况的,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调整待遇日期自2012年7月1日起计算。9月份,遗属可同时领到7-8月份调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贰』 淄川当前最低工资标准
淄博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起进行了调整,不同区域的具体标准有所差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这代表在这三个区工作的人们,即使从事最低工资的工作,每月也能获得760元的收入保障。
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的最低工资标准则为620元,这一标准低于前三个区域,但仍为当地居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而沂源县和高青县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仅为500元,这意味着在这些地方工作的员工,即便从事最低工资的工作,每月也能获得500元的收入。
这些标准的设定旨在确保不同区域的劳动者都能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尽管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但政府通过设定最低工资标准,努力缩小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地政府也会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以适应物价上涨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变化。未来,淄博市可能会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进一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最低工资标准的设定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有效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减少社会不平等现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只是劳动者收入的一个下限,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确定工资水平,确保员工能够获得与自身贡献相匹配的报酬。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强监管,确保企业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对于促进就业、稳定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保障劳动者的最低收入,可以有效提高他们的消费能力,从而促进消费市场的繁荣。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因收入差距过大引发的社会矛盾。
『叁』 淄博市最低工资标准2021
法律分析:淄博市也是山东省的一个经济大市,但与济南、青岛、烟台等有所不同的是,由于种种外在因素的制约,淄博市的经济发展极不均衡,在淄川、张店和临淄三个经济较为发达的辖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小时工资为17.1元/小时山区、周村区和桓台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小时工资为15.5元高青县和沂源县,月最低工资标准则为1390元,小时工资为13.9元/小时。
1、最低工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劳动者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
2、最低工资数额由最低工资率确定;
3、最低工资只确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在向本单位劳动者支付工资或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时,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标准,否则,约定无效,并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不包括加班费、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法定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肆』 淄博市最低工资标准2022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淄博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于10月1日起分别调整为:
1、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2100元/月
2、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1900元/月
3、高青县、沂源县1700元/月。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1900元、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19元、17元。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