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超过退休年龄忘了办退休
不同的人退休年龄是不同的,男性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职工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干部和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由于退休年龄的不同,有人达到退休年龄后会忘了办理退休,之后还能办理吗?
这个是可以的。即使过了退休年龄,没有办理退休,参保人的个人养老账户依然存在,里面的金额不会平白无故地消失。只要参保人不主动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养老账户可以一直保留,并且之后再办理退休,待遇一分也不会减少。
但是还是建议大家满足退休条件后,就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原因有两点:
第一:现在的养老政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时不时地就有新的文件出台,就比如现在提到较多的延迟退休,一旦文件正式出台,确定了具体的执行时间,那么退休年龄就要按照新的政策严格执行。
第二:办理退休越晚越不划算。养老金的发放是从退休的次月开始的,比如某人62岁办理退休,养老金从62岁开始发,而大多数人60岁时就开始发了。
❷ 60岁退休年龄已经到了!如果我晚6个月办理退休手续继续有单位交金可以吗
这个是可以的,
因为现在提倡晚退休。
只要有单位继续给你交社保
就可以。
❸ 到了退休年龄不办退休手续会怎样
法律分析:如果你不办理退休手续,是没有办法领取养老金的。因为按照规定,由于职工个人或者单位的原因,延迟办理退休手续的,延迟期间的养老金,社保局是不给补发的。这也就意味着,你延迟办理退休手续几个月,就少领几个月的养老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码枯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迟悉洞动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陆扒的养老保险待遇。
❹ 档案年龄大晚退2年怎么办
档案和身份证年龄不符,按档案最先记载出生时间办理退休。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按人事部文件规定,一、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二、昌誉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拦肢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三、凡在公安部发布《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之前已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其出生日期的认定及年龄的计算,均以办理退(离)休手续时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档案的记载为依据。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简迅世的。
❺ 档案年龄大晚退1年怎么办
这个是没办法改动的,只能按照现在的档案年龄迟一年退休了。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肆缺。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裂知辩、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猛铅,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