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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达到退休年龄认定工伤

发布时间:2025-03-09 14:23:03

『壹』 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工伤后该怎么赔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能认定工伤吗?工伤保险待遇有差别吗?

网友咨询:

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工伤后该怎么赔?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徐艳丽律师解答: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伤,进行工伤赔偿。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徐艳丽律师解析:

工伤的认定标准是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二条: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徐艳丽律师简介

暨南大学研究生,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破产协会会员,执业9年。专注金融、公司、房地产、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领域法律事务等,熟悉劳资纠纷业务,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贰』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我国职工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应当予以退休。除此之外,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如从事井下、高空等劳动的,可以降低退休年龄标准。近年来,为缓解生活压力,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再次加入“打工人”行列。
网友咨询: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
已办理退休手续,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被原用人单位返聘或被其他用人单位招用的,工作时受伤一般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如发生争议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实践中应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并依法认定为工伤。
律师补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叁』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我国职工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应当予以退休。除此之外,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如从事井下、高空等劳动的,可以降低退休年龄标准。
网友咨询: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律师解答: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对于已经参与工伤保险的超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末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在岗工作的情况不在少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可形成劳动关系,可形成劳务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并在工作岗位受到伤害的,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认定工伤。
如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则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应视单位的过错情况,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等方式救济权利。
律师补充: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法律并不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事工作,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但是不应不分情况对所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工受伤人员都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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