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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盘丘国有林场联工退休年龄

发布时间:2025-03-09 08:27:44

Ⅰ 国有林场改革后职工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吗

您所在单为如果改革前即为事业单位,您也具有事业单位编制那么改革后也是继续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

即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国有林区改革方案中关于国有林场改革后人事安排的内容有:

1.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继续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从严控制事业编制;

2.强化对编制使用的监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3.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不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一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从事森林管护抚育;二是由林场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工作岗位逐步过渡到退休;三是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部分职工转岗就业。

4.将全部富余职工按照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平稳过渡、合理衔接,确保职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拓展:

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功能定位相适应,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方式,合理界定国有林场属性。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继续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从严控制事业编制;基本不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的,要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要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益林管护,或者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属性。

(二)推进国有林场政事分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国有林场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在稳定现行隶属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位、规模和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合理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对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林场,根据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原则整合为较大林场。科学核定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强化对编制使用的监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三)推进国有林场事企分开。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鼓励优强林业企业参与兼并重组,通过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切实提高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的运营效率。加强资产负债的清理认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快分离各类国有林场的办社会职能,逐步将林场所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移交属地管理。积极探索林场所办医疗机构的转型或改制。根据当地实际,逐步理顺国有林场与代管乡镇、村的关系。

(四)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在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划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林场职工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划分为公益林的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级分别安排管护资金。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益林管护,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五)健全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湿地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监督制度和考核制度。按照林地性质、生态区位、面积大小、监管事项、对社会全局利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由国家、省、市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监管,对林地性质变更、采伐限额等强化多级联动监管,充分调动各级监管机构的积极性。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禁林地转为非林地。建立制度化的监测考核体制,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加强国家和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国有林场场长实行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实施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严格控制采伐量为核心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按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采伐限额、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和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各级政府对所管理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探索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开展森林旅游等,应当与国有林场明确收益分配方式;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启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工程,合理确定国有林场森林商业性采伐量。加快研究制定国有林场管理法律制度措施和国有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探索建立国家公园。

(六)健全职工转移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体制。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和“以人为本,确保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不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一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从事森林管护抚育;二是由林场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工作岗位逐步过渡到退休;三是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部分职工转岗就业。将全部富余职工按照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平稳过渡、合理衔接,确保职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Ⅱ 国有森林场的工作总结

国有森林场的工作总结

国有济源大沟河林场始建于1958年,位于济源市西南,黄河小浪底北岸,现有职工80余名,(其中在职职工45名,退休职工35名)。拥有林地6万亩,森林覆盖率97.8%,林木蓄积量10余万立方米,属重点生态公益性林场,是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单位,20**年批准为省级森林公园。在上级各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场从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入手,抢抓机遇,迎难而上,以改革为动力,以调整产业结构为主线,以安置富余人员为核心,以制度创新为保障,在抓好营林管护的同时,多措并举开辟新的发展渠道,在经营管理、机制创新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确立奋斗目标

偏僻的位置、信息的闭塞,特殊的环境、因循守旧的观念是制约林场发展的重要原因。林场要改变贫困面貌,唯一出路是必须发展,必须真正的干起来。因此我场按照《决定》要求,首先从改变观念入手,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多次学习林业政策、先进单位典型事迹,观看学习碟带,不断提高林场职工的认识,增强改革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二是请专家教授等人员到场授课,让大家了解国际国内形势、林业发展形势、科技知识、致富信息及社会发展趋势从而使大家掌握了一些政策、信息和科普知识。三是走出去参观考察。先后组织骨干人员和职工到鄢陵花卉苗木基地、固始养鸡场、养猪场及其它先进林场、企业参观考察学习,并要求写出考察报告、心得体会。经过参观考察学习,走出大山的林业人看到了外面世界的精彩,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其后组织全场职工进行大讨论,查问题,找原因,挖掘自身优势,寻找发展出路。经过讨论,大家认识到我们的资源是优势、技术是优势,我们有上级的支持、有勤劳的双手、有朴实的品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别人能干的事我们也能干,从而使大家达成共识:消极等待思想要不得,只有发展才有出路,只有依托自身优势,抢抓机遇,大胆开拓创新,才会走上强场富民之路。并制定了以林为主,围绕自身优势,开展多种经营的发展思路,确立了“一年理顺打基础,两年起步图发展,三年之内见成效”的奋斗目标。思想统一了,目标明确了,发展意识增强了,轰轰烈烈地开始了二次创业。

二、发挥自身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开展多种经营

奋斗目标确立后,我们经过详细的市场调查,充分的论证,决定依靠资源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成立了“济源市黄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实行股份制经营,从事荒山造林、园林设计与施工、通道绿化、苗木培育与销售等业务,三年来,该公司先后承担三十余家的设计、施工业务,创造了产值500余万元,增加固定资产80余万元。为了和园林公司配套发展,我场收回了过去承包给农民的土地,又租赁了一百余亩的苗圃地,全部育上了绿化苗木,形成了较好的产业链。通过园林公司的成立,不仅安排了二十余名下岗富余人员,又从社会上招收了部分下岗职工,并安排了部分职工子女就业。园林公司的成立,通过职工入股分红,到公司加班劳动,人均年收入增加2000元以上。园林公司的成立,已成为我场走出林场办企业、发挥优势谋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今年在完善往年工程的基础上,又承接了济源联创、恒通化工、邵原一中、邵原实验小学、市委市政府、第二行政区、市区大树进城项目、济源宾馆、济源林业局等单位绿化工程,创产值180万元,预计利润25万元。其次,利用我场丰富的林下资源优势,发展了土杂鸡养殖,实行职工自主经营,政策扶持,自负盈亏的自营方式,开辟职工脱贫致富的绿色产业。

三、走科技兴场之路,与科技院校攀亲结缘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只有科技进步,才有长远的发展。为了增强职工的科技意识,走科技兴场之路,一是积极同大专院校、科研部门攀亲结缘,引进智力和项目,依靠科技促进发展。20**年同河南林校达成将林场作为该校的实习基地,几年来,已接待学生数千人。20**年初,当我们获知中国森林网络生态系统小浪底定位研究站将在小浪底库区一带筹建后,我们积极同国家林科院有关人士联系并承诺无偿提供实验林地、土地,并做好一切服务工作,我们的热情和诚心换取了国家林科院的认可。截至目前,在我场已投资100多万元建成了综合实验楼、两座观测塔、十个径流场,今年由林科院出资又租用100余亩耕地,用于农林复合经营实验用地,并安排了我场几名职工。同时“十一五”计划中的两个科研项目数个子项目将重点在我场实施。通过同科研部门的合作,不仅使我们学到了知识,给我们也带来了信息,带来了项目。二是开展科学研究,实施科研项目,20**年我们在济源市科技局申报的困难地造林试验项目,已顺利实施并通过了检查验收;今年在省林科院的大力支持帮助下,申报的彩叶树种引进和推广项目正在实施中,已获得科研经费近10万元。三是引进人才,培养企业发展后劲。近三年来,我场引进本科学生3名,大专学生4名,从其他场调进2名,结束了我场三十多年来没进一个本科生的历史。目前,这些技术人员已经起到了骨干作用,有三名同志已经充实到了中层领导岗位。这些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不仅为单位增加了新鲜血液,也必将为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通过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用待遇留人将这些人留住,为林场的事业发展奠定基础。欢迎您访问

四、强化内部管理,着眼于建立长效发展机制

一是加强人的管理,精简机构,实行一人多岗,一人多职,实现人尽其能;二是完善制度,目标管理,奖罚分明,实现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的激励机制;三是实行竞争上岗、末位淘汰的竞争机制,树立“岗位靠竞争、报酬靠贡献”的观念,充分调动职工积极向上、踏实工作的积极性。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基础建设作为改善职工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的一项常规工作始终是我场坚持不懈的努力方向。深入基层了解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逐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打深水井一眼、建护林房三座、高标准了望塔一座、新配备七台电脑、各护林点全部通上了电、配备了电视机等设备,实现了办公自动化,提高了办公效率,改善了林区生活条件。稳定了职工情绪,激发了职工工作热情。

六、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一)狠抓营林生产培育林场后备资源

要振兴林业,使林场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形成良性循环,真正做到青山长绿,后继有林,就必须把营林生产放在工作首位。因此,我场始终坚持“以林为本”,把造林培育摆在全场工作的重要位置,完成造林520亩,成活率均在90%以上,完成大田育苗150亩,重点培育山地造林树种侧柏、速生杨树40亩,四旁、道路、园林绿化树种110亩。

(二)狠抓护林防火,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1.森林防火工作历年来都是我场工作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强化意识,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火意识,营造浓厚的防火气氛,在林区各主要路口设立五个醒目的防火警示牌,路边、村庄、学校书写防火标语万余条,与精神病人、痴呆人的监护人签定防火责任状,确保防火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强化责任,领导分片负责,护林员划定山头、地块,场与林区内济邵高速施工等单位签订防火责任协议,真正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救、责有人担;三是认真做好值班和火情监测,进入防火期,实行领导带班的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和护林员夜间巡视、了望台不间断监测的措施,确保火情信息上传下达通畅,并加强了主管领导巡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重点布防,确保万无一失,取得了全年无森林火灾的成绩,被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评为“20**年度全市森林防火先进单位”。护林员某同志荣获“全国优秀护林员”称号。

2.搞好森林有害生物的测报与防治。年初根据今年我场刺槐尺蛾的发展预测,及时向市森防站上报,并在5月初进行了飞机生物农药防治,面积达1.6万亩。

3.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在今年“爱鸟周”期间,市林业局在我场举行了“爱鸟及屋”的挂巢仪式,为鸟类提供温馨舒适的生存环境,进一步提高了全民爱鸟护鸟意识,关注生态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七、经营收入情况

经过一年来的努力,完成全年经营收入**万元。其中:种植业**万元,养殖业**万元,承包户上交收入**万元,补贴收入**万元,营业外收入**万元。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一)存在问题

1、林场性质不确,体制不顺。目前林场属差供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职工身份既不是国家产业工人,又不是事业单位员工,也不是农民。在管理上,国家只给林业建设投资,林场的生产、技术不给经费,工资、福利等经费严重不足。看好的项目因没有启动资金难以上马。林场要搞一些科研项目,也是因没有科研经费投入而无法进行。林场从事的是公益性事业,追求的是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几乎没有经济效益,应将林场纳入全额事业单位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欢迎您访问

2、林场基础设施落后,林区房屋破旧,吃水困难。林区护林房大多建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由于年久失修,房屋已成为危房。生活条件远远落后于当地群众。

3、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除养老保险参加外,医疗、工伤保险因无力补交(40余万元),而不能参加。

(二)、建义与要求

1、尽快出台国有林场林地、林木和林权流转以及真正能够操作林木林地抵押借款等相关政策,加快国有林场的改革发展步伐。

2、要求国家安排专项资金解决林场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求。

3、要求每年给国有林场森林防火专项资金,加大防火设施建设力度。

4、出台相关政策,给国有林场明确定性。

5、有关部门下达抚育间伐计划。自天保工程后,没有抚育计划,大多已成过熟林,林分密度大,自然老化现象严重。应采取积极稳妥措施,恢复抚育间伐,提高森林质量。

6、切实解决国有林场职工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欠帐问题,解决职工后顾之忧。

7、增加管护人员,确保资源安全。由于我场地处浅山丘陵区,道路多,林区内农村、农民居住多而分散,人为活动频繁,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纵横交错,而上级核定的管护人员少(5700亩/人),且经费不足,管护困难,森林资源达不到有效保护。建议每人管护200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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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国有林场改革是针对编制内职工还是全部职工

针对全部职工。关乎林场每个人的利益。

保护森林和生态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森林与生态保护制度是首要任务。国有林场是我国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在大规模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了巨大成就,

为保护国家生态安全、提升人民生态福祉、促进绿色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功能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

支持政策不健全,林场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为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国有林场改革主要内容:

(一)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功能定位相适应,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方式,合理界定国有林场属性。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

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继续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从严控制事业编制;基本不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的,要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要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

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益林管护,或者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属性。

(二)推进国有林场政事分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国有林场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在稳定现行隶属关系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区位、规模和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合理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对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林场,根据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原则整合为较大林场。科学核定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

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强化对编制使用的监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三)推进国有林场事企分开。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鼓励优强林业企业参与兼并重组,通过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

切实提高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的运营效率。加强资产负债的清理认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快分离各类国有林场的办社会职能,逐步将林场所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移交属地管理。积极探索林场所办医疗机构的转型或改制。

根据当地实际,逐步理顺国有林场与代管乡镇、村的关系。

(四)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在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划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林场职工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

有效盘活森林资源。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划分为公益林的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级分别安排管护资金。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益林管护,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五)健全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湿地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监督制度和考核制度。

按照林地性质、生态区位、面积大小、监管事项、对社会全局利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由国家、省、市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监管,对林地性质变更、采伐限额等强化多级联动监管,充分调动各级监管机构的积极性。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

严禁林地转为非林地。建立制度化的监测考核体制,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加强国家和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国有林场场长实行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实施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严格控制采伐量为核心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

按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采伐限额、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和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各级政府对所管理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探索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开展森林旅游等,

应当与国有林场明确收益分配方式;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启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工程,合理确定国有林场森林商业性采伐量。

加快研究制定国有林场管理法律制度措施和国有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探索建立国家公园。

(六)健全职工转移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体制。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和“以人为本,确保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不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从事森林管护抚育;二是由林场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工作岗位逐步过渡到退休;三是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部分职工转岗就业。将全部富余职工按照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平稳过渡、

合理衔接,确保职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3)一盘丘国有林场联工退休年龄扩展阅读:

国有林场是我国林区的基本组织,同时它还承担林区教育、卫生、治安和社会管理的任务,有的代管乡村。

国有林场的特点是和农村交叉,一般是跨乡、跨县,也有的大型林场跨市,管理难度大。

国有林场的称呼有多种,有的叫林业局、有的叫森林经营所、有的叫治沙站等等。

国有林场按经营对象分用材林林场、防护林林场、经济林林场、风景林场等。按预算体制划分,分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

按管理体制分省属林场占10%,地(市)属林场占15%,县属林场占75%。

国有林场在我国林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骨干、示范和带动作用,特别是在森林培育和保护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得到了社会的公认,但是,国有林场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很多困难和问题,如林场经济危困,职工生活困难,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发展后劲不足等,国有林场的改革迫在眉睫。

落实各项任务

(一)加强总体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化解债务、职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业局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根据不同区域国有林场实际,切实做好分类指导和服务,

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评估方案实施情况。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国务院。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方案,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目标。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

保持森林资源权属稳定,严禁破坏国有森林资源和乱砍滥伐、滥占林地、无序建设。做好风险预警,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Ⅳ 国有林场如何退耕还林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作者: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7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的发展,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为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国有森林资源而依法设立的生产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林场管理和在国有林场内进行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将国有林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有林场实行“以林为本、合理开发、综合经营、全面发展”的办场方针。其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及其他资源;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发挥示范作用;兴办林场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七条 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及其森林环境等森林资源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经营管理。

国有林场对其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八条 在国有林场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九条 设立国有林场,由设立国有林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建场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规划设计文件,经省林业、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设立国有林场的申请,须经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查。

经批准设立的国有林场,必须依法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条 设立国有林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有山林集中连片并具有一定规模;

(二)山林权属清楚、四至界线分明;

(三)有组织机构和管理章程;

(四)有必需的建设、发展资金。

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撤销、分立、合并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经批准撤销、合并或者分立,必须保护其森林资源资产和其他资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经批准改变隶属关系的,其森林资源资产和其他资产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森林资源培育与保护

第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当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定期进行森林资源清查,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方案按规定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必须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和上级下达的计划,完成育苗、造林、更新、抚育和低产林改造等任务。禁止将采伐迹地和其他宜林地抛荒。

国有林场造林应当采用良种壮苗,禁止向未依法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种苗。

第十四条 国有林场必须坚持限额采伐。年度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指标单列,直接下达到场,逐级监督。

第十五条 国有林场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野生珍稀植物以及具有纪念意义的林木,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禁止采伐。

国有林场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应当严加保护;需要进行抚育采伐或者更新采伐的,应当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维护其生息繁衍的环境。

第十七条 国有林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制度,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护林防火制度,配备护林防火人员,加强护林防火宣传教育,建立护林防火设施,及时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并与毗邻单位做好护林防火联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设在国有林场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制止乱砍滥伐,打击偷砍盗伐、哄抢林木的违法行为,维护林场社会治安,保护森林资源。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林场依法对其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狩猎场等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林场按照森林经营目的分为生态公益型、商品经营型、混合经营型,实行分类经营和管理。

国有林场类型划分和分类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资源、经济、技术等条件,因地制宜开展种植、养殖、加工、开矿、发电、旅游、商业等多种经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 国有林场可以依法实行多种经营形式。林场职工可以发展家庭自营经济。

鼓励国有林场联合经营;鼓励外商、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到林场投资,与林场共同兴办企业和公益事业;鼓励国有林场与邻近乡村村民联营合作造林。

第二十四条 国有林场实行国有林林价制度即育林基金制度,提取的资金专项用于森林资源再生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林场的生态公益林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国有林场的基本建设,应当符合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并保护森林和自然环境。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林场的林业生产建设,必须执行有关技术规程,按作业设计进行施工、检查验收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产需要实行多种用工制度,科学定岗定员,控制职工人数增长。

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坚持勤俭办场的方针,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搞好经济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因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发生产权变动、改变经营面积和界限的,必须按规定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除国家另有明文规定外,不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五章 权益维护

第三十条 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山林权证》,确定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因国家建设必须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提出申请,按规定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批准和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国有林场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山林权属争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和《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有林场的统一管理,遵守国有林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国有林场的林木及设施、设备。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

第三十三条 国有林场依法享有以下经营管理自主权:

(一)依照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自主销售本场生产的林产品和其他产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配自有资金;

(四)依法转让、出租森林资源资产和以森林资源资产入股、抵押以及处置场内固定资产;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本场的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干部任免、劳动用工和工资奖金分配。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国有林场摊派或者非法集资、收费。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平调、侵占国有林场的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有林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调整森林经营方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将采伐迹地和其他宜林地抛荒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未依法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种苗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兴建基本建设项目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侵占破坏森林资源或者擅自占用林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损毁林木及设施、设备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国有林场予以警告,可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三)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国有林场予以警告,可并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国有林场经营管理自主权和向国有林场摊派或者非法集资、收费的,国有林场有权拒绝,并有权向侵权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申诉,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国有林场经营范围或者改变其隶属关系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由有关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国有林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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