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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职工退休工资计算

发布时间:2025-03-07 11:06:45

A. 黑龙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退休费如何计发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当前,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等于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应职级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系数的乘积。

B. 黑龙江省企业职工退休工资计算公式

黑龙江省企业职工退休工资计算公式主要包括几个部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根据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和缴费年限来计算的。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 = ÷ 2 × 缴费年限 × 1%。这里的“当地社会平均工资”通常由省级统计部门公布,“职工个人平均工资”则是根据职工历年缴费工资水平计算得出。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基于职工个人缴费的积累额来计算的。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额 ÷ 计发月数。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是职工个人缴费及相应利息的累计金额,“计发月数”则根据退休年龄确定,由国务院规定。


三、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是对特定时期的一种补偿,具体计算公式和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政策差异而异,需参考当地的具体政策规定。


总的来说,黑龙江省企业职工退休工资的计算是一个综合考量多个因素的过程,包括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等。这些因素的准确计算与理解对于准确评估退休后的收入至关重要。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职工或相关单位参考当地具体政策,进行详细而准确的计算,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C. 黑龙江省五常市,企业退休职工退休金怎么计算,包括工龄吗,急需具体点的答案

原来是集体企业的正式工(档案有明确记录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退休金的计算 :
1,基础工资,(退休前1年当地社平工资+个人指数化工资)/2*1%*29.
2,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本息累计金额*计发月数(不同退休年龄有不同的计发月数,60岁退休的计发月数是139)。
3,过渡性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存储额*120.

D. 黑龙江省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

一、黑龙江退休工资计算方法
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二、黑龙江职工退休工资标准
乱猛1、定额调整
每人增加35元。去年弊键的标准是40元,同比减少了5元。
2、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1.6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体现长缴多得和社会激励,在全国属于略为偏低水平。
去年的标准分别是2元,同比减少了0.4元。工龄的单价缩水了。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
和本人2020年12月底养老金哗卜桥水平挂钩按比例增加0.97%。去年是0.79%,同比提高了0.18%。这一水平和其他地区横向比较,算低水平。
即便如此,在全国也属于低得很难看的数字了,低于1%全国罕见,对养老金水平偏高的退休人员不利,不足以体现多缴多得。
不过黑龙江与养老金水平挂钩的比例近年来有逐渐提高的趋势。试比较,2019年0.76%,2020年0.79%,2021年0.97%。
3、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五类特殊退休群体,额外增加养老金。调整水平和去年持平。
(1)向老革命倾斜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向老职工倾斜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向高龄老人倾斜
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按年龄分两档,额外增加养老。其中,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向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倾斜
一、二、三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元、10元、15元。
(5)向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
执行兜底政策。确保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退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E. 黑龙江省企业退休职工工资如何计算

各省企业退休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相同,计算方法如下:

企业退休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5、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an-1/An-1+an/An)÷N。

公式中:a1、a2……an-1、an为参保人员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缴费工资;

A1、A2……An-1、An为1992年至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001年起为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为参保人员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

其中:对每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员,An、An-1均取该年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每年7月至12月退休的人员,An取该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5)黑龙江省职工退休工资计算扩展阅读: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1、调整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

注意事项

1、退休后养老保险不能转移,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可以办理转移。但职工已经退休,已经确认养老金的领取和领取标准,就无法再进行养老保险转移了,但可以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养老金异地支付(需要个人承担银行相关服务费用)。

2、个人缴费满15年后不继续缴费,退休时会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个人缴费满15年,仅仅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个基本条件,只要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处于就业、有收入状态,就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中断缴费,将会直接影响到个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在每年的上半年退休的人员,计发其退休养老金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二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在每年的下半年退休的人员,计发其退休养老金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在每年的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在每年的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F. 黑龙江省退休工资怎么计算

2021年黑龙江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算规定为:
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l%
(公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按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确定的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21号)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等有关规定,经请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二、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企业和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为一年),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l%
(公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按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确定的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一) 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 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 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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