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律题,求助!!】
[分析]
1.刘子英所立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作出,且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刘子英所立遗嘱由于无见证人见证,因此在形式上是不合法的.而且《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刘子英在遗嘱中没有给次子周峰保留必要的份额,因此在内容上也是不合法的.
2.王月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本案中,王月放弃了再婚的权利,主动承担照顾家庭及婆婆的责任,因此,对婆婆尽了赡养义务,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婆婆的遗产.
3.周玉有权代位继承其父周进应当继承的财产份额.王月作为丧偶儿媳继承遗产,是法律赋予她的特殊权利,是因为她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才特别赋予她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律地位.而周玉的继承权是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由他代位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不能因为他母亲的继承权而剥夺了他的代位继承权.
⑵ 刘英为某国有企业退休干部。丈夫早逝初期要人共有二子一女竟由刘英抚养,长大
退休干部的,是有相当丰厚的退休金的!有问题吗?有多少百姓也是这情况,百姓不干活,可是一分一毫都末有收入的,也就是说手停口也停了,可是有谁去看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