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湖北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
湖北省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以湖北省退休人员2021年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确定,惠及湖北省近620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
具体内容:
(一)调整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二)调整时间
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方法
1.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32元。
2.挂钩调整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8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21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2%。
3.适当倾斜
(1)2021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2年1月1日至195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1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41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我国法规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贰』 湖北今年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
【法律分析】:1、定额调整部分,是与往年相比变化最大的地方。过去的时候河北省一直加退休人员按照退休退职时间划分为三档,以1995年12月31日、2006年1月1日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点为基础,退休时间越早增加的标准越高,去年增加的标准分别是45元、40元和35元。
今年定额调整的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7元。
2、挂钩调整部分,跟其他地区一样,主要是采取按缴费年限挂钩和按养老金水平挂钩两部分。目前,全国只有上海只按照养老金水平挂钩。
按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对于缴费年限较长的人是一种激励,不过激励的标准并没有提升。缴费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包括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按缴费年限调整的标准,和去年一样没有变化。
按养老金水平挂钩,主要是根据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比例增加1.2%,与去年调整相比下降了0.4个百分点。
实际上,今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总体幅度湖北省是4.49%,比去年下降了约0.5个百分点。
3、倾斜调整,主要是针对四类人员。
第一,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对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额外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和60元,和去年标准完全一样。
对高龄老人的倾斜照顾,主要是因为当年他们退休时的社会平均工资较低,计算出来的养老金待遇也较低。再加上年纪较大,需要更多的倾斜照顾。
第二,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额外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标准和去年一样。
第三,对于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按照上述规定调整养老金以后,养老金不足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可以予以补齐。这是全国都有的政策。
第四,对于参加革命工作较早的退休人员和原工商业者,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每人每月额外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到30元。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第二条 调整水平 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叁』 湖北省退休人员上调养老金方案
法律分析:湖北省退休人员上调养老金方案:(一)每人每月增加37元。(二)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2%。(三)适当倾斜1.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1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0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40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2.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根据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法律依据:《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三、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37元。
(二)挂钩调整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2%。
(三)适当倾斜
1.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1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0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40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根据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