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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年龄还有8年被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25-01-03 16:56:59

⑴ 某单位工作满15年,离退休还差6年被辞退怎么办

问题是国家规定在某单位工作15年以上,距离退休不足五年的不准辞退。如果是版离退休年龄超过权5年被辞退,这种情况情况怎么处理??

你好:如果是合同到期被辞退,你可以申请补偿:15个月的工资;
如果合同未到期被辞退,你可以申请加倍的补偿。

是不是有社保退休金企业退休金一说??很多企业是想逃避企业退休金然后辞退这些员工吗??

没有,现在统一由社保发放退休金,与企业无关。

如果企业不做补偿,你可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主张自己的权利。
另外,被企业辞退,你可以要求企业帮你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大约能领取2年的失业金。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⑵ 49.5岁,女性,差半年进入退休保护期,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已在企业工作20年,我该怎么办

可以去申请仲裁,提出(2倍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的赔偿。劳动者已在企业工作20年,应该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便没签,用人单位也不应该无故解雇员工,如果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就是违法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那么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违法,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如果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并经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⑶ 退休前五年内被辞退,最多可以赔偿多少不能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如果企业非要单方面强制性的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个时候就应该获得一个双倍的经济补偿。因为根据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单方面悄滑散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应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个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是根据这名员工所在企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来决定的,工作一年可以获得一个月的工资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让敬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启氏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⑷ 我今年离退休还有七年时间,但企业分流人员要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做合理吗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保证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企业破产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就涉及劳动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妥善安置破产企业在职职工
(一)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同时,要将职工人数和分流安置方案报市劳动局,由市劳动局对职工人数进行认定。
(二)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对职工进行转岗、转业培训。并与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密切配合为破产企业职工提供就业信息,进行职业指导,积极为其介绍新的工作岗位。
(三)对自行调出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奖励。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一个月内调出的每人奖励2000元;两个月调出的每人奖励1500元;三个月调出的每人奖励1000元。
(四)自谋职业的职工可一次性给付安置费,其标准按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计提。在发给职工时,可依据参加工作时间适当划分档次。
(五)用人单位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每安置1人按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收入三倍的标准给予安置费。
(六)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工作应在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职工既不愿意接受系统内安置也不愿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又不自谋职业和调出的,超过3个月后,按劳动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将档案转入社会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
(七)自谋职业费与失业救济金二者不能重复享受。自谋职业的职工与企业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由企业将档案转入职工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不再享受失业救济金。
(八)在法院宣告破产当月,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本人申请可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二、离、退休人员的交接管理
(一)破产企业在其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将退休人员有关档案材料,通过破产企业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移交至其居住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发放退休费、报销医药费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企业宣布破产后需给职工办理退休的,破产企业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计算出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用,报破产企业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将有关资料移交退休人员居住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支付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破产后,其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金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在清偿除了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以外的其它社会保险费用后,将其清偿的费用移交给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离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
三、清偿、预提社会保险费
(一)为保证退休职工生活、医疗等方面的需要,依照《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1995〕67号)文件的规定,预提退休人员所需费用划拨给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根据北京市上一年居民平均寿命,按照破产企业全部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到达平均寿命的年限,采取“区别性别,平均计算”的方法,预提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超过我市平均寿命的人员不提取。
(三)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从破产财产中按法定清偿序列优先清偿企业所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其内容包括:
1.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借支的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费。
(四)按照有关规定,以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破产企业职工人数为准,清偿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费用及经济补偿金。
(五)在计算清偿预提有关社会保险费用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政府以及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进行计算。计算结果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报市劳动局确认后,从破产财产中按规定顺序进行清偿。
四、破产企业劳动关系问题
(一)企业破产应按解除劳动合同办理。职工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到社会失业的,企业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未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职工本人在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职工本人及企业月平均工资均低于北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破产企业职工在清算期间被有偿安置到其它企业的,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原合同期限;同一单位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
(三)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破产企业职工由其它企业有偿安置的,劳动合同期限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最短不得低于2年。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职工和初次分配在破产企业的国家占地农转工、复转军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五、清算期间职工的生活问题
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确实支付不起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费的,可由企业清算组按程序向市劳动局申请借支。借支的生活费和离、退休费列入破产清算费用,从破产清算费用中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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