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没有档案 能不能办理退休
无档案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在参保地办理退休,补余剩下养老保险,可以正常退休。没有档案不会延迟退休年龄,退休时是单位办理退休。1998年之前参加保险的人,需要档案才能退休。1998年之后参加保险的人,有无档案都不会影响退休待遇。
无档案人员,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因为没有档案资料证明,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只能凭本人身份证在参保地办理退休,缴费年限只能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没有档案,不能认定参保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只要实际缴费年限满足当地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标准即可,即按照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办理退休审批并依此核准养老保险待遇。
(1)退休年龄档案身份证案例扩展阅读:
档案丢失影响退休的案例:
吕先生直到退休时才发现档案丢失,导致他无法正常退休并享受养老和医疗等待遇。为此,他将原单位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告上法院,索赔144万元。一审获赔6万元后,吕先生以赔偿数额过低为由提出上诉。昨天上午,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档案丢失 难享退休待遇
63岁的吕先生诉称,1983年3月1日他从人民大学一分校毕业后,被分配到国侨办从事秘书工作,档案亦随其转至国侨办。工作期间,被告给其分配了住房。1989年,他离开国侨办,但未办理离职手续,其人事关系一直保留在被告处,从未转出。
北工大表示,如果吕先生没有档案,国侨办就无法给他定级、分房。因此,国侨办的说法不合适。从档案的流转看,肯定是到了国侨办。档案丢了,国侨办应该担责。鉴于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法庭将在休庭后进行调解。
㈡ 退休年龄身份证和档案年龄不符以哪个为准
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二):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2)退休年龄档案身份证案例扩展阅读
具体案例:
2012年9月4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件,判决撤销被告邓州市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于2006年4月17日对原告赵孟玉退休时间、待遇的核定行为,并判令被告邓州市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赵孟玉退休时间及退休待遇重新核定。
原告赵孟玉是1964年12月应征入伍,新兵政治审查登记表和体检表填写的出生年月均为1944年9月。原告入伍后,1965年7月22日自己填写的入团志愿书上出生年月为1944年9月涂改为1946年9月。1965年8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北海舰队训练团第十一期学兵结业鉴定表填写原告的出生年月为1947年9月涂改为1944年9月。
原告于1969年3月1日退伍,退伍军人登记表填写的出生年月为1946年9月涂改为1944年9月。原告于1969年8月到邓州市煤建公司工作。1979年9月28日转为固定工,年龄填写30岁,涂改为31岁。2000年10月10日邓州市劳动局重新确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审批表原告的出生年月为1947年9月。2006年4月10日邓州市商业局(现邓州市商业总公司)在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填写原告的出生年月是1947年9月涂改为1944年9月,该审批表被告依据原告退伍后参加工作记载的出生年月计算批准其退休时间是2006年4月17日。
因被告未按原告要求的1944年9月出生时间计算年龄退休,为查找依据,2006年10月31日原告经邓州市民政局退伍办公室同意自行提走其入伍档案,后将入伍档案提交到邓州市商业总公司,商业总公司又将入伍档案转交到被告处。原告的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日为1947年9月30日,与户口薄记载的出生年月日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规定:对职工出生年月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年月时间和编造档案。
本案中,被告审查原告退休时,因职工档案中没有原告的入伍档案,应审查原告的职工档案,职工档案中最早的出生日期为1946年9月,被告依此将原告的退休时间批准为2006年4月。被告没有过错。批准退休后,原告找到其入伍档案提交到第三人处,第三人又将档案转交给被告。
档案的出生年月虽有涂改,但最先计载的新兵政治审查登记表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上均填写原告的出生年月为1944年9月,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的通知,应以原告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年月1944年9月为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㈢ 我身份证年龄和档案年龄不一样,医保是按照哪个年龄退休呢
你的身份证年龄和档案年龄如果出现不一样,一般情况下是会按照档案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医保自然是按照办理社保退休的年龄进行办理的。社保局身份证与档案年龄不符时,享受养老保险以档案年龄为准。 也可以申请对社保年龄进行修改: 对参保者的年龄进行认定后可以更改。更正的依据有下面两种情况: 一、参保者有劳动、人事部门的招录档物中案,招工档案的,其年龄按档案年龄认定。二、参保者无劳动、人事部门的招工、招录档案的,其年龄由市档案馆开具具有其社会关系的档案证明,加盖公章,另附身份证作参考,认定后更正。
齐景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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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已档案为准。 ? 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回答于2022-01-29 01: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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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出生时间是1966年,档数桐案上的出生时间又是1969年。按照档案年龄应该到2019年才能退休,可是社区已经把我的社保补贴给停了,那么到2019年退休的这三年里社保补贴就不能享受了吗?”近日,清真巷社区居民张女士向社区记者讲述她遇到的不解事。
身份证年龄和档案年龄不符
张女士告诉记者,她是一位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计算,她今年就可以办理退休,在申请办理退休时,发现自己档案上记载的出生时间要比身份证的出生时间晚三年,也就是要到2019年才能办理退休。社区已经按照身份证的年龄停止发放她的社保补贴了,那么从现在到2019年退休的这三年时间,她就不能继续享受社保补贴罩毕山了吗?她想通过社区记者了解相关的政策。同样的,公园巷社区居民王女士也遇到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符的问题。王女士是某事业单位职工,身份证出生时间是1969年,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又是1971年,到底应该按那个时间来计算退休年龄呢?就此,记者联系到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
社保补贴以身份证年龄为准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规定,办理《就业失业证》一年以上,并参加社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申请,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比例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为保证个人档案的秘密和真实性,不可能把个人档案公开,所以办理《就业失业证》是以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出生时间为准,享受年限也是以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依据,按身份证的出生时间计算,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就不能再继续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这也是为了体现优惠政策的公平公正,体现政策对每个符合条件人员的公平公正。
退休年龄以档案记载为准
㈣ 办理退休时,假如档案的年龄比身份证的年龄大10岁,该怎么办才好
办理退休时,假如档案的年龄比身份证的年龄大10岁,该怎么办才好?对于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问题,国家人事部早在1999年就已经专门发文进行了明确,即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针对如此极端典型案例,还是应该回归理性和政策层面考虑问题。也就是必须采用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相结合的方法,并最终以本人档案记载的原始年龄为主,进行认定并执行。这样做,符合常态化惯例做法,即使档案年龄与本人实际年龄有出入,那也只能按照有利有弊、利弊不可兼得,甘蔗没有两头甜的处事原则,以档案年龄条件办理法定退休手续了。
㈤ 职工档案年龄认定
职工的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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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职工退休时身份证和档案年龄记载不一致该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于1955年3月30日出生,1970年11月份其应征入伍,1977年复员后被分配到沈阳市某拖拉机厂上班。1984年,原告调入被告处工作,任电工。2003年2月,原告离岗回家休养。被告继续为原告发工资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至2014年12月份。原被告因退休事宜产生纠纷。
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被告辽宁某饭店为被申请人,向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该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于2015年5月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补偿2014年2月-12月少领10个月退休金22970元和承担为解决问题多次找相关部门产生的交通300元。
另查,原告档案一直在被告处保管。2014年12月,被告按照原告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即1955年3月30日,为原告办理退休审批手续,被审核部门告知因原告档案中入伍登记表中出生年月(1954年2月)与其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审核部门以入伍登记表上日期核定原告退休时间应为2014年2月,并按该日期核定的退休工资。被告于2014年12月为原告办理退休,原告于当月开始领取退休金2997元。退休前,原告实发工资为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的人事管理部门在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过程中,应具有核对员工档案材料和掌握员工基本情况的义务。原告作为被告员工,其人事档案一直在被告处保管,若被告尽到仔细核查的义务,理应发现原告档案中入伍登记表记载的出生时间与其身份证上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
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之规定,被告应按照原告入伍登记表所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其办理退休。
现因被告未尽核查义务,使原告本应于2014年2月退休,推迟至2014年12月,导致原告少领取9个月的退休金。被告在为原告办理退休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原告退休后每月领取退休金为2997元,扣除被告每月发放给原告的工资700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20673元。
㈥ 你好 办理退休,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怎么办
一、退休年龄:
办理退休以档案记载的年龄为准。
《关于制止和纠正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1999〕8号) 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1、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2、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所以,对出生时间的认定,文件的证明程度更高。如果已经根据身份证到达退休年龄,但是记录没有记录,那么就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二、退休手续:
各地区存在差异,以河南省郑州市为例:
(一)、所需材料:
1、申报人档案。
2、在职时工资《个人信息采集表》。
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审核表》一式四份。
4、申报人信息数据盘。
5、填写完整并贴有照片(2寸)的退休证。
(二)流程:
1、申报人单位对符合条件人员如实打印审核表并加盖公章。
2、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3、携带相关材料报送至市人社局机关事业离退休处。
4、审核无误后,办理正常审核手续并接受数据。
5、审核《退休证》填写内容并加盖钢印。
(三)、办理机构:
1、市管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办理。
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人员报郑州市人社局办理。
3、县(市)区属工作人员由所在地人社部门办理。
(6)退休年龄档案身份证案例扩展阅读:
国家对退休年龄的规定:
一、在养老保险缴费最低缴足15年时,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在养老保险缴费达到15周年以上时,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包括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础干部),同时经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处鉴定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
三、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达到15年,同时具备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
㈦ 到底是以档案最早年龄还是以身份证年龄办退休,有什么规定吗
我觉得处理起来很简单。
按档案最早年龄退休,需要人力和社会部门综合分析判断。它不是基于档案中单一的自我认为的最早年龄,但也是为特定时期的特殊情况而作出的特殊规定。随着身份证法的实施,按档案最早年龄退休将退出历史舞台,身份证将成为批准退休的唯一年龄依据
㈧ 以身份证为准确定退休年龄的案例
【退休 年龄标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规定:关于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是一档案中历史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还是以职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退休 年龄标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7号规定:我部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七日《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与一九九零年人事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时,应按劳办发〈1993〉8号的规定执行,即:凡启用了居民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对于执行中发现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需要更改居民身份证的,要抄报职工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