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退休保障 > 建国前36年参军的退休工资

建国前36年参军的退休工资

发布时间:2024-11-20 05:47:17

A. 老十八级退休干部待遇是否为正科级,请查阅相关文件号

一离休费、离职休养 1、符合离休的三个基本条件。 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国发[1982]62号)或者是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劳人老[1982]10号) 2、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分开身份为掩护,实际人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加入中国共产党时间早于脱离生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以入党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3、参加革命工作时期。 红军时期: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前期: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后期: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二、政治待遇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一)基本的政治待遇不变。 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应当一律不变。(摘自中发[1982]13号文)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离退休干部,坚持和完善老同志阅文、学习制度。要及时向老干部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定期通报情况,使他们了解党的方针政策,认清国际国内形式,在政治上同党 中央保持一致。(摘自中组发[1990]5号文) 1、订阅报刊。 各单位从公务经费中列支,为离休干部订阅必要的报纸。凡厅局(地专)级待遇的要阅大众日报、济宁日报、参考消息三份报纸;享受县(处)级待遇的可订阅大众日报、济宁日报二份报纸,一般离休干部原则上可订一份济宁日报。(济发[1993]35号)为老干部订阅报刊时,要优先考虑《老干部之家》努力做到离休干部、县级以上退休干部、老干部工作人员、分管领导人手一份。所需经费可从离退休干部公用、活动经费中列支。(济老干发[1996]9号) 2、通报情况、参加会议。 一些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都要请老干部参加,使他们及时了解中央的精神、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国内外大事,本地区、本单位的主要生产、工作情况等。区委每半年召开全区离退休干部情况通报会。 3、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 要积极组织退(离)休干部就地就近参观考察,使他们了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情况、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更加自觉地拥护中央的决策,支持在职干部的工作,积极发挥作用。(组通字[1999]31号)区委每两年组织县级实职离退休干部外出参观疗养,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参观工农业生产。 4、走访慰问老干部。每逢重大节日,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要带头组织好走访慰问老干部活动,转达党组织的温暖和关怀。区委几大班子领导每年春节走访慰问县级实职的老干部;区委办、老干部局为县级实职老干部送生日蛋糕;区委老干部局每逢双月走访慰问县级实职的老干部。 (二)老干部党组织建设。 各级党委要抓好离休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党员离休退休多的单位,应单独建立老干部党支部。要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员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先进事迹,要大力表彰。(摘自中组发[1990]5号文) 1、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离退休党员超过3人以上的部门和单位,单独建立老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党员人数较少的单位,与在职党员合建党支部;党的关系转到镇、街道村(社区)的老干部,由镇、街道党(工)委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以居住社区为中心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组通字〔1997〕10号) 2、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中组发〔2008〕3号) 3、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留成、返还及管理使用。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是指由离退休干部党员单独组成的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将应交党费全额上交至有党费留成权的区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按上交党费的50%拨付给区老干部局,由区委老干部局在年底前将这部分党费返还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返还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党费,要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党费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健全财务制度,明确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这部分党费用于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如订阅报刊、杂志、开展活动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济区组发〔2007〕32号) (三)老干部党校。 中共济宁市市中区委老干部党校,区老年大学增挂老干部党校的牌子,增加职能,不增加编制和人员,人员由老年大学内部调剂。主要职责是,负责区直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学习、培训、形势任务教育。办学形式主要是短期培训、专题讲座。(济区老干发[2004] 2 号)三、生活待遇 (一)我国工资制度的形成及改革。 1、国务院(56)国议习字第54号。 1956年7月6日国务院(56)国议习字第54号文件《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方案的通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和工资进行定级,颁发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将全国不同地区的工资标准划分为十一种(即十一类工资区)。特点是: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同一个工资标准。山东省的多数地区(含济宁)当时定为三类区,79年10月1日国发〔1979〕259号文件由三类调为四类,85年7月1日劳人薪〔1985〕20号文件由四类调为五类,88年5月1日(88)鲁人薪字第1号文件,由五类调为六类。 2、中发〔1985〕9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7月1日起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工资改革。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金四个组成部分。其中职务工资按其所任职务的不同确定,每一职务设六个等级的工资标准(档次)。特点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同一个工资标准,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原来三统一的工资标准中划分出来,执行独立的企业工资标准。从而形成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两种不同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开支渠道。企业单位85进行工改,由行政级改为企业干部级。 3、国发〔1993〕79号。 1993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2年10月1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按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制,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和经费不同,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类型的事业单位,并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其工资由职务工资(固定部分)与津贴(活的部分)两部分组成。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工人实行技术工人与普通工人工资制度。特点是: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与机关单位工资制度脱钩,建立符合个自特点的工资制度。至此,行政、事业、企业三种不同性质的单位,建立起了三种各自独立的工资制度。企业进行工改,实行“技能工资制”。 4、国发[2006]22号。 《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 (国发[2006]22号)及人事部、财政部《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8号)、《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国人部发[2006]88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职级工资制的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从2006年7月1日起,按照国人部发〔2006〕60号等相关文件按标准增加离休费。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下同)的人员,机关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全额计发;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主要内容。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涉及的文件很多、规定很具体、情况也比较复杂。从生活待遇发放时界上可分为月离休费、年度补贴、一次性补助。 1、原工资照发、生活福利待遇不变。中央规定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离休干部领取的工资通称离休费。为了更好地贯彻“生活待遇从优”的原则,让离休干部充分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自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到2002年,党和国家先后13次给离休干部增加了离休费,7次增加了生活补贴。在核定离休干部离休费时,应把握好3个环节:一是离休干部离休时间(即核定离休前原工资的结构);二是离休干部离休前的职务及离休后按规定应享受的待遇;三是离休干部离休前原工资标准。按有关规定,计算出某离休干部离休费项目的大体数额,加上年度生活福利性补贴,就可得出离休干部离休费总额。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的组成。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的离休人员,其“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 事业单位工改后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离休时按100%发给。 2、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 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个二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按照国发[1982]62号文件的规定,每年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1993年工改后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是:(1)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为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2)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为职务工资、津贴二项之和。每次增加离休费时均从增加离休费所在年度开始按每月增加数额计入基数。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享受的生活补贴,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的,都在批准离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从第二年开始,在每年一月份发给。 3、拉平企业单位与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由于增资渠道不同,机关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增长较快,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增长缓慢,两者差距越来越大。按照“同步增长,基本持平”的原则,参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适当增加市直企业离休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文件规定,依照同级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待遇标准,从04年10月份,市中区为企业离休干部增加了,人圴月增资673.29元,拉平与机关事业离休干部工资水平。操作办法:(1)按原职务增发生活补贴,正县级205元,副县级185元,科级165元。(2)每人每月增加误餐补贴60元。(3)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36元。(4)按照济区财字[2002]文件规定,按基本养老金(不含各种、补助、补贴)的35%发放住房补贴。企业按济财住字[1993]3号文件规定支付的2%住房补贴不再发给。所需资金全部由区财政负担,由区劳动保险处并入现有离休金一同实行社会化发放。今后,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工资同步增加。 4、将各类补贴纳入保险处统一发放。将全区离休干部离休费中未纳入保险处统一发放的项目,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中的护理费、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中的护理费、取暖费、防暑降温费、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补助,全部纳入机关事业保险处或劳动事业保险处发放,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济区老干发[2002]2号,鲁办厅字[2001]30号) (三)其他生活待遇。 1、住房。中办发[1984]18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的住房,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标准,在分配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现福利分房已经取消,但今后单位分配经济适用房时,仍然还要给予老同志优先照顾。 2、护理费。济老干发〔2004〕12号文件转发的鲁老干〔2004〕12号文件中规定:护理费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经费供给渠道不变。济老干部发〔2008〕13 号规定,自2008年1月起护理费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护理费作为离休费的一个项目,由劳动保障事业处发放。 3、探亲待遇。劳人老[1983]20号文件规定:“干部离休后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以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探亲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离休干部出国探亲,“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 4、电话费。规定济宁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机关公务通信管理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办发2008)3号),市级机关(包括党政、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及参照执行的事业单位)按标准发放电话补贴。执行标准是标准是正厅级400元、副厅级340元、正县级280元、副县220元、正科级140元、副科级100元、其他人员60元,非领导职务按同职级90%比例发放,离退休人员按同职级级80%比例发放。文件执行后,不得报销其他通信费用。市中区没有执行此文件。目前,我区按照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调整全区离退休干部电话费标准的通知》(济区办发〔2000〕3号)的规定发放离退休干部费话费,具体标准是:正县(实职)及地专级待遇的老干部每月100元、副县(实职)及地专级两项待遇的老干部每月80元、正科(实职)及副县级待遇的老干部每月40元。 5、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 取暖补贴:根据建设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和省财政厅等四部门《省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取暖补贴发放办法》(鲁财行[2005]61号)精神,市中区于2008年开始执行新的住宅采暖补贴办法。发放标准:住宅采暖补贴执行省、市统一标准。厅级2200元、处级1700元、科级1300元、一般人员1100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以下标准发放:正高级2200元,高级 1700元、中级1300元、初级1100元。享受相应待遇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按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职级对应标准发放。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条件的,可本着就高的原则发放。实行新的职工住宅采暖补贴办法后,停止发放每人每年24元的冬季宿舍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暑期每人每月12元,暑期为7、8、9三个月。离休干部的防暑费从1987年起同在职干部一样发放。 6、一次性补助。包括:安家补助费、修建房补助费。 7、用车。国发[1980]253号、劳人老[1983]10号、国办发[1983]39号文件,都对离休干部用车问题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是给予老干部一定照顾。按级别给以乘车补助,随离休费按月发放。三、提高待遇 1、享受厅局级、县处级待遇。根据中组发[1982]13号、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规定,行政14级(含相似级)、行政18级(含相似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经批准可分别享受厅局级和县处级的政治、生活待遇。根据中组部老干部局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规定 ,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离休后提高为厅局级、县处级待遇的,分别享受副厅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 2、享受厅局级“两项”待遇。根据鲁老[1988]9号文件规定:“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工资改革前行政15级(含相似级、卫生技术8级)、担任过县处级职务的离休干部,除因犯有严重错误受到撤职以上处分者外,可以享受厅局(地专)级医疗、乘车待遇。” 三条缺一不可,才能享受。 3、1956年底以前正副科长按正副县级干部对待。根据山东省委组织部组通字[1994] 26号文件,对五十年代部分科级干部职级问题规定:(1)五十年代由省委组织部或省委各干部分管部、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省主席(省长)任命的科级干部、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学的正副校长,凡档案有记载或有任命书的,其正科级干部按正县级对待,副科级干部按副县级干部对待,任职时间从任科级职务时算起。(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1956年底以前由省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和各市地委任命的科级干部,“文革”前行政17级的,凡档案有记载的,其正科级干部按正县级对待,副科级干部按副县级干部对待,任职时间从任科级职务时算起。 4、军转干部提高待遇。师、团职转业干部离退休时,仍达不到原任职务等级的,其离退休后,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师职干部享受厅局(地市)级离退休干部的待遇;团职干部享受处(县)级离退休干部的待遇。(鲁人〔1992〕42号)四、安置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工作是老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国家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工作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卫生厅、公安厅下发了《关于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暂行办法》(鲁老干〔1985〕95号)。从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范围和去向;服务管理工作;住房;经费;随迁、随调人员;安置手续等方面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市中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有两种情况:一是工资等全部关系转入我区管理的。另一种情况是工资、医疗费等其他待遇由原单位管理,我区只是委托管理。第一种情况其政治生活等各项待遇与我区其他离休干部相同,由区委老干部局管理。第二种情况其政治待遇、走访慰问、组织活动等由区委老干部局负责,其原单位要按规定支付“两项经费”。 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主要是针对第一种情况。 1、离休干部安置原则。鲁发〔1983〕59号文:“五、老干部离休后,原则上就地安置。如果本人愿意回原籍或到配偶所在地安置,也应积极安排,提供方便。对愿去农村或小城镇安置的,应予以鼓励和支持。” 2、易地安置手续。 3、易地安置经费。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费,由原单位汇交接受安置单位支付。(劳人老〔1982〕10号)。公用经费,厅局地专级(含享受待遇的)干部每人每年600元,县处级(含)以下干部每人每年400元;特需经费每人每年150元。(济老干发〔1989〕12号,鲁老干字[1992]11号) 4、易地安置住房。鲁老干字〔1985〕95号规定: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按国发〔1983〕193号规定,由原单位与安置单位协商解决,费用由原单位支付。安置到城镇的,由原单位按标准新建或购买住房,产权归接受单位或接受地区房管部门。安置到农村的,可按鲁人老〔1984〕14号规定,由原单位发给一次性建房补助费500-1000元。对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房改问题,按中组部老干部局老干字〔1994〕3号规定,“房改中,易地安置离休干部个人需购买现住房时,应按产权持有单位或地区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该单位或地区同职级离休干部的购房优惠待遇。

B. 我父亲是建国前的离休老干部,,当时每月工资1470,04年3月份去世是不是应该给补发10个月的工资

不应该补发10个月的基本离休金。因为你父亲去世的时间是04年3月,而20个月基本离休金的抚恤金政策的生效时间是2006年7月1日。也就是说,2006年7月1日以后死亡的才能享受20个月的。文件如下: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C. 劳险字〔1995〕第315号

关于印发《六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劳险字〔1995〕第315号

一、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一)离休人员离休金项目

离休人员根据省劳动厅、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和省财政厅四部门劳险字[1995]315号文件规定发给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未纳入工资的津补贴和职务补贴。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退休金项目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根据省劳动厅、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和省财政厅四部门劳险字[1995]315号文件规定发给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奖金、国家规定保留的岗位津贴、技术(岗位)等级工资补贴、未纳入工资的津补贴和职务补贴。

(三)增发的离休金项目

1、省劳动厅劳险字[1996]381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2、省劳动厅劳险字[1996]082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补贴;

3、省劳动厅劳险字[1996]606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补贴;

4、省劳动厅劳险字[1997]576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基础工资、职务补贴;

5、省人事厅皖人发[1996]49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6、省政府皖政办[1999]46号文件规定增加级别工资、基础工资;

7、2001年6月省政府电话通知增加职务补贴;

8、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1]19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9、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1] 91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10、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2]36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11、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2]52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补贴;

12、省人事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皖人发[2003]38号文件规定增加级别工资;

13、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4]1号文件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14、省人事厅、财政厅皖人明电[2004]10号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15、省人事厅、财政厅皖人发[2004]31号规定增加职务补贴;

16、从2005年10月起,仍按省人事厅、财政厅皖人明电[2004]10号规定增加职务工资;

建国前老工人根据上述文件精神调整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补贴和职务补贴。

(四)生活补贴及其他项目

1、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

2、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明电[2003]4号文件规定发放离休干部一次性生活补贴费标准:省级1500元、厅级1300元,处级1000元,科级及以下800元。2004年3月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明电[2004]13号规定,今后企业离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时间和标准,均参照当地机关同类人员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3、离休人员生活费补贴、房贴、交通费、高龄补贴、护理费、电话费、参观考察费、特需费等项目标准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已纳入统筹支付的应列入市级统筹后项目,尚未纳入统筹支付的,可根据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皖老字[2000]6号文件精神,通过一次性补投保办法纳入统筹支付范围,确保发放。

二、退休(职)人员

(一)基本养老金项目

1、以下(1)~(6)项均为按老办法(即国发[78]104号)办理退休(职)人员享受的待遇,退休(职)人员所享受的各项待遇相加之和,不得超过本人退休(职)前的标准工资。

(1)、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符合退休(职)条件人员: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90%计发退休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计发退职费;

(2)、省劳动局劳人险[82]8号文件规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战斗英雄、一等功臣,增发5%~10%退休费;

(3)、国务院国发[83]141号、国发[86]26号、省皖科干字[86]280号文件规定:高级专家、获科技进步奖者增发退休费5%~15%退休费;

(4)、国务院国办发[1982]36号文件规定:进藏人员满10年以上(在海拔3500米以上)增发5%~10%退休费;

(5)、省劳动厅劳险字[1993]301号文件规定,按连续工龄增发5%~20%的生活补助费;

(6)、省人大《省计生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增发5%的退休费。2001年7月起按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 [2001]205号文件规定,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再增发退休费;

2、省政府皖政[1995]39号文件规定:按1.8%~2.8%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办理退休人员);

3、省政府皖政[1997]63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4、省政府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5、省政府皖政办[2006]59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二)增发的基本养老金项目

1、国家规定增发的部分

(1)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未参加85年工改退休人员增发17元或增资不足17元的予以补足(1985年4月30日前退休人员);

(2)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10、12、14元退休费,8元退职费;

(3)国务院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8、10、12元的退休费;

(4)国务院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20、30、45、60元的退休费。

2、省规定增发的部分

(1)省劳动厅劳险字[1993]215号文件规定:根据省皖政办[1992]56号文件,月增资不足20、25、30元按此标准补齐增加退休费;

(2)省劳动厅劳险字[1995]492号文件规定:按本人退休费的18.45%增发退休费(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

(3)省劳动厅劳险字[1996]617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20、25元退休费,15元退职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

(4)省劳动厅劳险字[1997]591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25元退休费、15元退职费(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

(5)省劳动厅皖劳办字[1999]179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35~70元基本养老金(1999年6月30日前退休(职)人员);

(6)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政字[2000]61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30元基本养老金(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

(7)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2]21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25、3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

(8)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2]59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35~70元(2001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2002年7月1日及今后办理退休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另增加15元生活补贴;

(9)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字[2004]67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60~120元(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2004年7月1日及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起,每人每月另增加15元生活补贴。

(10)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2006]61号、62号文件规定: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85~300元。

(三)生活补贴项目

1、国家规定的生活补贴

(1)国务院国发[1965]23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未冲完的粮贴;

(2)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物价补贴5元;

(3)国务院国发[1988]23号文件规定发给的副食补贴13元;

(4)国务院国发[1991]18号文件规定发给的粮油补贴5元;

(5)国务院国发[1992]1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粮油补贴5元。

2、省规定的生活补贴

(1)省政府皖政明电[88]34号规定发给的猪肉销价补贴2.5元;

(2)省政府皖政办[1992]22号文件规定发给的肉食补贴3.5元;

(3)省财政厅财工[92]540元文件规定发给的煤价补贴5元;

(4)省政府皖政明电[88]48号规定发给的食糖补贴0.5元;

(5)省劳动局劳险[1993]659号文件规定发给的书报、洗理费男34元,女36元。

以上所列项目均为按老办法(即国发[78]104号)办理退休人员所享受的生活补贴。

三、因病非因工死亡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

(一)丧葬补助费

省财政厅财社字[2001]252号、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劳社秘[2004]193号文件规定标准为2000元。

(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秘[2004]193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标准: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秘[2004]19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

D. 建国前老兵丧葬费是多少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

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时,所办理丧事的有关费用支出,不论职工级别,按规定的数额一次发给,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

(4)建国前36年参军的退休工资扩展阅读:

1、《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1款规定:“在杀害的情形,赔偿义务人应向担负埋葬费的人赔偿埋葬费。”

2、《瑞士债务法》第45条第1项规定:“伤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赔偿金应当包括所支出的费用和丧葬费。”

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94条第1款规定:“对受害人死亡负有责任的人,应向支付丧葬费的人赔偿必要的丧葬费。”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之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5、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第36条规定对丧葬费进行赔偿,并在第3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这也使得各地对丧葬费的实际赔偿标准上差异很大,如山东省每人为800元。

重庆市每人为1500元。

上海市每人为5000元。

而广东省每人为4000元。虽然这考虑到了当地的生活状况,但这种差异太大的标准,还是显得有些不公正。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丧葬费的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这一标准既考虑到了地域差异,又兼顾了公平,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标准,还简单易行、标准明确、便于掌握。

参考资料:网络-丧葬费

E. 2022最新职工退休工资标准出炉!看看你退休能拿多少钱|养老保险|养老金|定额|工资|工龄

从6月底开始,到现在已经有14个省份,公布了2022年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那么目前为止,哪一个地区的养老金调整标准更高呢?今天养老金调整又有什么新变化呢?
跟我一起来看看~
01
2022年养老金调整
缴费年限大有关系
养老金调整主要分为三部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
一、定额调整部分
目前来看已经公布调整方案的13个省份,定额调整宽兄厅钱数是普遍在30元到50元之间。
标准最低的是云南省,只有20元;标准最高的是宁夏自治区,定额调整标准是60元。
二、挂钩调整慎隐部分
1、按缴费年限挂钩
大多数地方都在1~1.5元之间。比如说广西自治区是1元,湖南省是1.2元、河南省是1.3元。
有一些地区对于缴费年限15年以下的人员是统一按照15年标准或者一定额度增加,超过15年的部分,给予更高的标准,以鼓励人们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比如说吉林省缴费年限25年以下,每年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一元。26~30年、31~35年、36年及以上每年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3元和4元。
按缴费年限挂钩标准最高的,实际上还是江苏省。缴费年限15年以下16~25年、26年及以上,每年缴费年限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1.4元、2.2元和3.8元。如果缴费年限40年的话,江苏省可以增加100元,但其他地区普遍没有这样高尘隐的标准。
另外,如果缴费年限短的话,安徽省的标准相对较高。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可以增加32元,15年以上的部分每年缴费年限增加2.1元。安徽省缴费年限25年就可以增加54元,而江苏省只能增加43元。
2、按养老金比例调整
目前最低的省份是安徽省只有0.5%,最高的省份是广西自治区,高达1.8%。
三、倾斜调整部分
1、高龄老人倾斜调整。
主要是针对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
标准最高的地区是辽宁省,70~79周岁、8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额外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和80元。
2、艰苦边远地区倾斜
多数在5~10元之间调整标准,标准最高的地区是云南省和河北省最高30元。
可能大家有点懵,这里以江西省养老金调整方案给大家举两个例子。
先来看看今年江西省养老金调整方案:
一是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3元。
二是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挂钩是按每年1.1元调整。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也按15年算,最少也能增加16.5元。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缴费年限包含了视同缴费年限;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是以本人2021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为参照,按1.23%增加。
三是倾斜调整。对年满70以上进行高龄倾斜调整,分4个档次,5元递增。具体为:70-75岁(不含)32元,75-80岁(不含)37元,80-85岁(不含)42元,85岁(含)以上47元。
清楚了江西省的调整方案,那么我们带入一下具体案例:
案例1:王大爷,2021年底满61周岁,当前月养老金1000元,缴费年限18年。
应调整养老金:
定额调整33元,缴费年费挂钩调整18*1.1=19.8元,月养老金挂钩调整1000*1.23%=12.3元。共调整:33+19.8+12.3=65.1元
2022年1月后新养老金:1000+65.1=1065.1元
案例2:张大妈,2021年底满76周岁,当前月养老金5000元,缴费年限38年。
应调整养老金:
定额调整33元,缴费年费挂钩调整38*1.1=41.8元,月养老金挂钩调整5000*1.35%=61.5元,倾斜调整37元。共调整:33+41.8+61.5+37=173.3元
2021年1月后新养老金:5000+173.3=5173.3元
02
部分地区养老金调整方式一览
下面我们具体看看部分地区的调整方案。
一、北京:调低控高
7月13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2022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调整后的养老金7月底前发放到位。

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36元。
挂钩调整
(一)与缴费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于不足整年的余月数,每月增加0.25元。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用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用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与养老金水平挂钩
按照退休人员2021年底前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以2021年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6250元)为基准线划分两档,625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6250元(含)以下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同时,为了兼顾公平,对调整前月养老金水平在6250元以上的退休人群,如果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后仍低于6300元的,还将补足到6300元。

倾斜调整
适当向高龄退休人员倾斜
针对退休时间早、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今年继续向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对在2021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办法进行调整后,再次享受40元至70元四个档次的倾斜政策。
65至6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70至74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75至79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在此基础上,继续对65岁以上退休人员中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以体现对退休时间早、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进一步倾斜。

两种特殊调整方式
(一)继续单列调整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此次调整仍将按往年办法,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调整。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35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5元。
在上述两档标准的调整基础之上,他们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本次调整合计将普遍增加375元/月至405元/月。
(二)保证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调整后不低于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平均水平。
按照定额、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和按绝对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基本养老金低于调整后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同时,在2021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
二、上海市:恢复工龄、优化高龄
今年上海市的养老金调整方案是各个省份中变化最大的,今年上海市养老金调整方案出现了恢复工龄调整、优化高龄政策。
定额调整
规定每人每月可以增加60元
挂钩调整
1、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增加额不足15年的补足至15年。
2、按本人2021年12月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9%。
适当倾斜调整
2021年底前满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再增加25元、35元和45元。
三、广东省:定额调整创新低,挂钩调整比重变大
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20号),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广东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地市将于7月底前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加发28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同样标准,体现公平原则。
挂钩调整
与本人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累计缴费年限挂钩: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月标准的2.1%加发。
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在此基础上,超过20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的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
挂钩调整体现效率原则,有利于激励参保人多缴费、长缴费。
倾斜调整
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企业军转干部等群体予以照顾:
高龄人员按年龄分四个档次倾斜调整。对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年满100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一定金额,并纳入以后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体现对高龄人员的关怀;
向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仍达不到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四、安徽省:独树一帜 提低控高
安徽省的养老金悄悄上涨了,因为调整方案还没有在省人社厅网站上官宣,但是退休人员可以在皖事通上查询到养老金调整明细。
安徽省最大亮点是定额调整提升,与其他省份最大的不同是缴费年限挂钩提升,养老金挂钩比例下降。
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39元,比去年增加了4元。
挂钩调整
(一)按缴费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15年以内的,定额增加32元;
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的,增加2.1元。
(二)按养老金水平挂钩:
每人每月增加本人2021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0.5%,去年是1%,下降0.5%。
倾斜调整
分三档进行调整,和去年标准相同。
70岁-79岁,涨10元;
80岁-89岁,涨20元;
90岁及以上:涨50元。
其中,对2021年到达70周岁、75周岁、80周岁、85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倾斜调整后,累计享受高龄倾斜部分低于140元、180元、280元、390元的予以补齐。
也就是说,第一次满70岁的,倾斜调整上涨的金额不是10元,而是140元。第一次满75岁的,以往70岁至今倾斜调整的金额,如果累计调整金额没有达到180元,按与180元的净差额调整。依此类推。
五、浙江省:定额调整不降反增
2022年,浙江下降了挂钩基础养老金调整部分,重视提低控高,缩小养老金差距,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长缴多得”和“多缴多得”。

定额调整
定额调整32元,不降反增,比去年多了2元。
挂钩调整
(一)按缴费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
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
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
(二)按养老金水平挂钩
按照1.34%上涨,去年是1.65%,今年下降了0.31个百分点,这有利于缩小养老金差距。
阅读全文

与建国前36年参军的退休工资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夏天空调房怎么养生 浏览:963
阳新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缴费 浏览:638
50岁子宫腺肌病 浏览:733
父母爱情中江昌义和安杰什么关系 浏览:129
医院体检全面多少钱 浏览:735
想拿退休金 浏览:624
60岁后如何领取养老金 浏览:790
甘肃2o19年养老金上调细则 浏览:253
带父母检查身体去医院怎么说 浏览:414
太仓60周岁驾驶证 浏览:290
国企调研员退休年龄 浏览:771
养生管理好情绪靠什么 浏览:656
广东养生汤生意怎么样 浏览:679
老年人补血的药物 浏览:12
吃豆腐为什么长寿 浏览:490
世界上最好的养老机构 浏览:489
九九重阳节的节日小报 浏览:327
养老保险金怎么写 浏览:632
事业单位判刑有退休金吗 浏览:190
退休的岁数北京一般企业 浏览: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