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杭州退休政策
杭州的退休年龄政策是这样规定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作满十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一、杭州退休年龄最新政策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作满10年,经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准予退休。女干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一)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十年的;
(二)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十年,经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女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女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一规定也适用于与工人同等工作条件的基层干部;
(三)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作满十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注意:如果不是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而是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必须等到60岁才能享受居民养老金。
因为国家颁布了居民养老待遇,同时统一规定女性退休年龄必须与男性法定退休年龄相同,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男性的退休年龄一般是60岁。也就是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无论年满60周岁,都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杭州养老金领取所需材料及流程一.处理材料1.员工的个人档案;
2.员工养老保险手册;3.身份证复印件;4.企事业单位女职工劳动合同;
5.需要延期领取保单给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延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协议书》。二、办理流程1.符合正常退休手续的,由单位填写《固定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
2.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盖章;
3.报市社保局审批。办理时间:退休人员审批材料在到达年龄当月填写,审核盖章后,于次月3日前提交至老年厅业务窗口。三。搬运地点区里的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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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杭州市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年满60周岁,未享受退休(退职)和《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规定的各类待遇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该政策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且不享受退休(退职)和《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规定的各类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该政策实施时,距领取养老保险金不满15周岁的,按年缴费;
3.该政策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
杭州养老金领取所需材料1.领取养老金。2.体育课体能训练(physical ecation)
3.已缴纳保险费的60周岁以上人员: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杭州市区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退伍军人还需填写《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认定表》,并提供退伍证或退伍登记表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B. 杭州最新退休标准
法律分析:杭州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政策规定: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具体规定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办理流程:
符合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人员,由单位填报《固定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和《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经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单位报市社保局审批,一般资料齐全,符合条件都可办理成功。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