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15年杭州退休职工养老金人均增幅至少多少元
国家已经出台政策,按人均10%左右调整,具体细则由各省人社部门制定。
2015年度企回业退休人员中,凡答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2014年度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统筹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2014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予以补足。如统筹地2015年度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4年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2015年度统筹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2015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统筹地2014年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除以2014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2014年度享受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月养老保险待遇
低于统筹地2014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35%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统筹地2014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35%予以补足。
2014年市级统筹区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2195.39元。
每个人调整幅度根据细则计算,望采纳!
② 杭州今年退休金加多少
2015年浙江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企退人员再次涨工资,增资的养老金已于3月31日前发放到退休职工手中。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次上调。这是从2005年至2015年,连续第10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1—3月上调的养老金已在3月31日基本发放完成。享受到该调整政策的主城区企业退休人员高达44万人。
此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此次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增发的办法。普遍调整分两部分:一是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增加123元,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二是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以一位缴费30年的退休人员为例,在每月增加第一部分的123元的基础上,还可以获得第二部分的150元,总共每月增加273元。同样情况的退职人员,总共每月增加250元。其中,每月123元的标准,是根据2015年杭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来确定的。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部分退休(退职)人员还将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缴费年限满20年不足30年的;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分别每人每月增发70元、60元、50元。
同时,在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仍以缴费30年的退休人员为例,如果符合增发条件,那么每月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普遍调整的273元的基础上,将再增加100元,达到373元。
从全省来看,杭州的调整标准和宁波并列首位,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舟山、台州调整标准为119元,衢州和丽水则为115元。
③ 2015年退休金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一、退休领取社会保险养老金的2个条件:
1.参保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在10年(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或15年(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以上;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足的,继续缴费直至缴足方可退休)。
二、退休金计算方法: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或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退休金计算方法: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十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有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养老金总额的5%。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另有过渡性养老金。
三、影响养老金多少的3个因素:
1.退休时上年度省平工资(省平工资每年都在增加,养老金也就逐年水涨船高。所以,退休时间越晚,养老金越多);
2.本人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越多);
3.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越多)。
注意:各地规定会不同,应以参保地的政策为准。
④ 2015年浙江企业退休人员如何调整养老金的最新相关信息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5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在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20元的额度,根据2015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宁波市123元,温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兴市119元,绍兴市119元,金华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丽水市11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2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足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5年的,按2015年水平确定。
(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此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5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