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国前参军的老兵享受待遇文件
1. 离休待遇分析:离休人员的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变,生活待遇相对优越。离休后,工资继续发放,并根据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限,每年增发1至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 奖金政策:享受上述离休待遇的干部,不再发放任何形式的奖金。
3.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规定:离休干部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相关生活待遇,均有相应的规定。
4. 经费来源:离休干部所需经费,由原工作单位在相应预算中列支。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中支出;事业单位在事业费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项目中支出;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支出。
5.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人应退休,这些条件包括: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男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因病或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并有医院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工致残的人员,如有医院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亦应退休。
② 什么是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根据《关于建国前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自休待遇的通知》第一条: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斗争的或在各级人民政府任职享受供给制待遇的人员为建国前参加工作也叫参加革命的老工人,这批人员享受比照离休人员的待遇。
(2)建国前老兵涨退休金扩展阅读:
建国前参加工作老人的相关待遇:
对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加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
③ 建国前老兵享受离休待遇文件
法律分析:离休后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都有相应规定。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工作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