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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34工龄年退休工资

发布时间:2024-10-01 16:12:14

1. 事业单位职工退休独生子女补贴吗

退休有补贴。

1、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2)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2、补贴所需经费

(1)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

(2)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3)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武进34工龄年退休工资扩展阅读:

1、针对过去奖励没有覆盖到的独生子女家庭,对于2002年9月1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

2、对于2007年11月17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无单位居民,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

3、对2011年3月15日后退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或者城市无单位居民,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

4、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的职工,给予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

2. 请问有哪位亲知道这次常州退休工人工资调整的具体内容啊

养老金调整涉及千家万户,为了帮助老人们正确理解政策,计算金额,记者昨天采访了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有5大注意事项请予关注。市民还可以拨打电话:12333、86606395、85682006、88102735进行咨询。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指哪些人?

这里所指的“建国前 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特指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对象。即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退休时享受原标准工资发放养老金的老工人。

——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时缴费年限怎么计算?

这里所指的“缴费年限”指退休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不包括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折算的年限。即从退休人员起算工龄的工作时间到其办理退休手续之月的累计年限为此次调整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依据。

——14年11个月能否可以按照15年档次增资?

不能。缴费年限不足180个月的按照“不满15年”档次调整。但19年1个月、24年1个月、29年1个月以及34年1个月或以上的,可以分别按照20年、25年、30年以及35年以上标准调整。

——2007年7月1日到8月31日期间死亡的退休人员如何补发增资养老金?

这期间死亡人员补发的养老金,由市社保中心将其补发额拨到其单位账户上(即死亡人员领取丧葬抚恤费的单位),请家属在9月下旬与原单位联系领取这笔款项。

——退休人员认为调整金额出错怎么办?

退休人员对照文件规定若认为有差错,可以向其原单位反映,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退休人员档案、退休证、2007年度调资花名册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办理核实更正手续。
从今年7月起,市区14万企业退休人员
月均增加131元养老金

以下为8月28日常州晚报内容:

本报讯 经市政府批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常州增加市区(除武进区,下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高于省平均,系数为1.25,最高调整196元,最低调整91元,平均调整131元。至此,市区14.2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将从原来的每月1025元增至1156元。

调整对象

此次调整对象为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标准 (由普通标准和适当增发两部分组成)

●普调标准由省统一确定的普遍增发养老金标准(退休每人每月45元、退职每人每月30元)和按缴费年限增发的标准两部分组成。其中,我市按缴费年限增发的养老金在省定标准上乘以1.25的系数,共分6个档次,从61元到81元不等(见表一)。

●在普调的基础上,对4类特殊人群近4万人进行适当倾斜,如果出现同时满足2个或2个以上条件的,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一是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倾斜。

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这部分人员市区有178人;

二是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和副高(含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0元和60元,这部分人员市区有2414人;

三是对低水平人员倾斜。

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低于平均养老金50%的退休、退职和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但受调整后月平均养老金50%的封顶(我市调整后月平均养老金为1156元),这部分人员市区有1299人;

四是对高龄人员进行适当倾斜。

2007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和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等四种对象,分别按5岁一个档次,退休和退职分别增加30元、40元、50元和20元、30元、40元,这部分人员有近3.6万人(见表二)。

实施步骤

市级统筹区确保在8月底前将调整的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2007年7、8月份补发的养老金,在8月31日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系统打到每位退休人员银行卡上。

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的调整问题,将根据省、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准和办法。

(黄祖芳 冯士海 陆叶 谢韵)

普遍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标准 单位:元

项目 缴费年限 普遍增发养老金 按缴费年限 合计

标准 增发的标准

退休人 不满15年 45 61 106

员、建 15年-19年 45 65 110

国前参 20年-24年 45 69 114

加革命 25年-29年 45 73 118

工作的 30年-34年 45 77 122

退休老 35年以上 45 81 126

工人

退职和 不满15年 30 61 91

领取定 15年-19年 30 65 95

期生活 20年-24年 30 69 99

费人员 25年-29年 30 73 103

30年-34年 30 77 107

35年以上 30 81 111

表格二

年满70周岁 年满75周岁 80周岁以上
退休 不满75周岁 不满80周岁
人员 30 40 50

退职及
领取定 20 30 40
期生活
费人员

3. 江苏省《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苏人社发〔2011〕282号
苏 财 社〔2011〕116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原行业统筹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1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 补缴对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列入补缴范围:
1.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
2.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
二、补缴办法
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按照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后,从补缴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某男,56周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我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
3.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待遇计发
本次补缴人员中,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历年按时足额到账,计发办法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执行。此类人员不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
本次补缴人员如曾经过县以上政府劳动、人事等有权部门批准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其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经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原始档案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认定后,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其他问题
1.本次补缴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2.本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3.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自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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